APP下载

企业战略联盟合约设计研究

2019-11-17邵兴东

现代管理科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

摘要:文章分析了企业战略联盟合约具有事前激励相容,事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不完备性特征,及其可能会导致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敲竹杠”问题等机会主义行为。为防范机会主义行为,论文提出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下的企业战略联盟合约设计框架,以推动企业战略联盟及入盟企业的健康发展。论文最后结合对绿城和融创两家企业战略联盟合约设计的分析,指出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其实是联盟合约得以履行以及战略联盟顺利运行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企业战略联盟;联盟合约;合约设计;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契约精神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宣称终止于2014年5月22日所订立的售卖524 851 793股股份给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的协议。12月24日绿城宣告将上述股份售卖给中国交通建设集团。12月29日,融创发布公告确认收购协议终止。随后围绕双方的联盟企业——“融绿平台”的归属与控制展开博弈,最终在2015年5月5日双方公告融绿平台分家。

上述案例被称为“绿城之悔”,业界和学界对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评判。从战略管理角度而言,本文认为“绿城之悔”的案例也反映了企业战略联盟运作中的合约设计与履行问题。那么,企业战略联盟中合约的特征是什么?如何进行联盟合约设计呢?

一、 企业战略联盟合约的特征

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最早提出的合约理论有两个基本流派:完全合约理论与不完全合约理论。完全合约理论的前提假设是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通过事先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状态的合约安排,将参与合约的各方当事人放置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处理所有的交易关系,使得合约可以无成本地被执行。显然,这是同现实中企业间交易的真实状态相背离的。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前提假设有三个: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分析企业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配置对激励和信息获得的影响。

企业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特定战略目标,在保持自身独特性的同时,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构建的一种合作构架。企业战略联盟合约具有事前激励相容,事后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产生道德风险等问题的不完备性特征。

1. 企业战略联盟合约是建立在事前激励相容基础之上的。“激励相容”是指自利的当事人所追求的个人利益行为同组织的集体价值最大化目标相吻合的一种制度安排。为避免或降低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相容的合约设计来保证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按照合约委托人的意愿行动,并使双方的效用趋于最大化。反映着联盟各方合作意愿的联盟合约由联盟成员各方共同协商确定。通过合约条款的认定,各联盟成员保持独立决策的权利,并通过各自的决策共同影响着联盟的运营。

2. 企业战略联盟合约具有不完备性特征。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企业战略联盟的各方当事人无法事前知道对方的完全信息,亦无法事前及事后将所有联盟信息都写入合约中,更无法清晰预测未来联盟的发展状况、可能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风险和收益的概率分布。签署合约建立战略联盟之后,联盟成员之间的信息也不是完全共享的,企业对于自己独占性信息(比如客户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可能不会让联盟其他成员知道,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这会影响联盟成员之间的信任,特别是在联盟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特征,合约里也无法载明联盟当事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计划和权益分配。信息不对称特征也使得成员之间无法判定对方是否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联盟合约的不完备性特征。

二、 企业战略联盟合约的不完备性特征所可能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联盟企业本身的有限理性以及客观上的信息不对称分布,合约各方无法预测联盟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缔约各方无法事前在合约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联盟合约天然具备不完备性特征。

由于加入联盟的动机各不相同,各方的利益追求也不相同,合约中的一方很有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合约缺口来占用其他缔约方的准租金,甚至会通过牺牲联盟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为合约缺口的存在而导致的联盟中机会主义行为,将降低合约各方之间的信任程度,从而可能会导致以下的后果:

1. 合约签署前在联盟成员的选择上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这种情况是指由于联盟发起方没能及时鉴别其他合约方的资质、入盟动机、企业健康状况、企业文化、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同发起方是否匹配以及匹配程度等情况,从而导致入盟企业并不是当初想要的,特别是发生低质量企业进入联盟,从而发生逆向选择。专用资产的异质性导致联盟发起方难以低成本地完全了解对方情况,在加入方企业有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下,联盟发起方无法完全杜绝或避免具有不同价值观甚至另有所图的企业进入战略联盟。如果以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能力资质的组合为标准来进行判断,逆向选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各方价值观与经营理念不同,对方能力与资质也不符合联盟要求。一种是虽然各方在能力与资质上各有所长,可以互补,但价值观与经营理念不同。

2. 合约签署后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联盟合约签订后,联盟一方利用自己优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通过减少自身对联盟要素的投入或者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其他缔约方利益,增加自身利益的行为。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恶意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是以牺牲联盟利益以及其他缔约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知识密集型企业战略联盟中时常出现,比如窃取缔约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单独毁约,泄露联盟技术秘密等等。另外一种道德风险可能并不是恶意的或有意的。比如联盟一方具有重要价值的异质性资源与能力,但并未与联盟其他缔约方分享,或者联盟合约在成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分配上存在合约设计上不合理性而导致的成员“怠工”和资源低投入等现象。第三种情況又可以称之为“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是指联盟一方不付出成本或者较少付出成本而坐享联盟其他方投入投资之利。

3. 可能会发生的“敲竹杠”问题。“敲竹杠”(Hold Up)又被称为“套牢”,当联盟中的一方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后,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特征以及合约缔约方可能会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联盟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行为,来防止其他没有对特定专用资产进行投资的缔约方索要高于联盟创建时合约规定的收益(即敲竹杠行为)。但是同敲竹杠行为一样,过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行为也会影响缔约各方的彼此信任,导致联盟失败。那么如何设计合约以规避上述可能会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呢?

三、 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下的企业战略联盟合约设计

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投入了专有资产,从而企业的决策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企业战略联盟作为一个组织在其合约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尊重、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做出回应;另一方面也應当博采利益相关者的众长,以群体、多专业、多角度思维与经验,共同优化联盟合约的设计。特别是联盟合约往往涉及到当事企业主要股东以及高管团队的利益时,更需要事前通过很好的沟通机制,争取或引导重要利益相关者对合约设计的理解、支持与建议。此外,联盟合约内容肯定会涉及到税务、金融、法律、资本市场、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使联盟合约设计合规,以减少事后发生道德风险及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下的企业战略联盟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1. 事前设计利益相关者多方认可的合约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交易费用的存在所导致的联盟合约不完备性特征;以及联盟各方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各种内外部经济、法律、市场等方面情况不确定性的存在;加上联盟各方的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使得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可能性成为常态。从而,为弥补联盟合约的不完备性,联盟缔约各方需要在合约设计的过程中,建立利益相关者多方认可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规制上防范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风险防范机制的实现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联盟合约中明确专有合同约束机制,写明防止机会主义的风险,比如合约中明文禁止联盟其他方进入自己的专有领域进行竞争,保护联盟当事人的权益;二是可以通过双向转让协议互换联盟各方想得到的有价值的技能、技术、诀窍和管理经验等等,这样可以避免联盟合作过程中,不必要的盗窃和偷学等行为发生,提升联盟各方的信任度;三是在合约中对联盟各方无意转让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进行明确的隔离,以免泄露给各方。

2. 明确违约赔偿机制,构筑合约退出壁垒。通过制定交易过程中的限制性条款,明确违约赔偿机制,提高联盟违约当事人的合约退出成本,形成合约退出壁垒。企业战略联盟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变量,随着环境的变化,联盟各方对联盟的利益预期也会发生变化,当对联盟的期望收益小于当事企业自行发展的收益时,当事企业退出联盟的动机就增加了,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也增加了。而联盟其他方面为联盟的建立所投入的专有资产是需要联盟利益和目标的实现才能实现收益的,当事企业的退出,显然会影响利益相关方企业的当前及未来收益,从而有必要通过明确的违约赔偿机制构筑合约退出壁垒。

3. 明确惩罚条款,构筑违约惩罚机制促使合约自动履行。联盟合约按照履行机制可以分作两类:一类合约的履行是以法律诉讼威胁来进行实施的,这类合约条款是建立在联盟各方的信息对称和完全的部分内容上的,事前可以对条款的履行和违约做出预期,并可以很细节地规定违约惩罚的内容与条件。另一类合约,由于联盟当事各方无法事前对合约的履行情况进行共同预期或者认同,无法形成明确的条款,依赖于通过惩罚条款来自动履约实施。这种惩罚条款甚至可以明确对违约方的当事人个人的处罚并使其声誉贬值;并通过履约成本的转移,以降低违约方的违约期望,从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

4. 构建第三方协调解决机制。对于合约缔约成本高,违约发生概率小的联盟合约,可以构建第三方协调解决机制,合约条款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重新谈判,调整合约条款。这种协调是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合约关系的内部重新调整,重新确定联盟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违约条件及其赔偿细节,使得合约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得以私下解决,并具有可持续性。通过合约订立的重复博弈,联盟各方彼此加深了解,在提升彼此信任的同时,使信息不对称对合约订立和履行的影响逐步减小。

5. 以明确的条款规定联盟退出与解散条件。如前述分析,企业战略联盟具有一定的寿命周期。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在合约设计之初,对于联盟的解体以及当事企业的退出,应该进行预先明确的条款安排。特别对于股权型合资企业形式的战略联盟,对于合资企业的最终归属、解散、权益分配,以及实现上述归属、解散和权益分配的程序安排,在联盟合约中必须做出明确的条款规定,以防止事后的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四、 从合约设计角度对绿城和融创之争的评价

1. 从合约设计内容的角度进行评价。2014年5月22日绿城董事长宋卫平与融创董事长孙义斌签署了就购买宋卫平、夏一波和寿柏年当时占比24.313%的绿城股份的协议。协议里并没有规定违约条款。2014年7月1日融创支付5亿元人民币作为定金,7月7日支付完毕63亿港元的全部股权收购款,同时绿城召开高管大会,将公司管理权交给融创派驻的管理团队。

事实上,融创孙义斌的交钱,以及绿城宋卫平的收钱和交权行为已经涉及到上市公司管理权和重大债务重组问题,需要双方的董事会和主要股东的同意,并发布上市公司交易公报。但是,绿城并没有相应的程序及发布公报。2014年5月22日融创发布公告称融创将在绿城股票交割之后付全款,这显然与备忘录内容冲突。在融创付清全款后,绿城股票并没有交割给融创。并且直至11月下旬,绿城和融创才就备忘录内容补发公告。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绿城与融创的合约设计是不规范的,漏洞和违约空间巨大。并且由于没有设定违约条款,惩罚和自动履行机制也没有明确。这为绿城毁约提供了规制上的漏洞。另一方面,融创是香港上市公司,如果年底审计发现钱出去了,而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拿到相应的股票,就不仅仅是违规的问题了,严重的话将追究董事长孙义斌的刑事责任。双方仓促间以典型的中国企业家的江湖义气签订的没有规范设计的、过于简单的、缺乏细致考量的、存有大量法律缺陷的协议,为事后双方博弈争斗留下的隐患。

2. 从合约设计中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的角度进行评价。融创和绿城双方以股权买卖为主要内容的合约设计,是需要得到主要股东、高管团队、包括法律、金融、财务、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所构成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同意或者参与才能够合规和保证顺利进行的。事实上,绿城的第二大股东九龙仓一开始是反对融创进入的,是在孫义斌和宋卫平的共同工作下,才同意融创以24.313%的绿城股份,同九龙仓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融创与绿城签订的合约中,都忽略了主要股东九龙仓这一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和影响。

绿城和融创合约的另一位重要利益相关者——香港证监会的作用也被融创和绿城的两位董事长所忽略了。股票能否交割是合约能否正常履行的一个重要前提。事实上,香港证监会正式下发的意见函:在行动委员会裁定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之前不能进行股票交割,对于绿城和融创的合约履行以及双方的博弈构成重要影响。

五、 结束语

因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企业战略联盟合约具有的不完备性特征会导致机会主义的出现。企业战略联盟合约不仅要关注联盟组织的效率问题和成本问题,也需要关注对联盟企业履约的控制机制等影响联盟发展的问题。因此需要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进行联盟合约设计。然而,相比无法全面预期的合约内容而言,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其实是联盟合约得以履行以及战略联盟顺利运行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 韩炜,邓渝.联盟组合的研究述评与展望:联盟组合的交互、动态与影响效应[J].管理评论,2018,30(10):169-183.

[2] “一带一路”下中国企业战略联盟信任机制设计——基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J].现代管理科学,2017,(3):33-35.

[3] 赵建宇,王铁男.战略联盟协同演化机理与效应——基于生物进化隐喻的多理论诠释[J].管理评论,2018,30(8):194-208.

[4] 周佳,陈劲,梅亮.联盟组合:源起、研究前沿和理论框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7,39(6):83-97,12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期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机理研究”(项目号:71302046)。

作者简介:邵兴东(1973-),男,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管理学博士,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

收稿日期:2019-04-12。

猜你喜欢

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情感束缚与动态博弈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
论新形势下大学生法治观念和诚信契约精神的养成
《孟子》折射出的契约精神
隐性教育视角下高校体育社团对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研究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职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大学生契约精神如何培养
当代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研究
融通古今中外智慧,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现代契约精神的异化与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