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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藏家朱孔阳遗产纠纷纪实

2019-11-17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朱德藏品

本社记者 祁彪

在我国老一辈文物鉴赏家以及收藏界中,提起朱孔阳无人不知。

朱孔阳,上海松江人,字云裳,晚号庸丈、龙翁、聋翁。解放后发起成立上海美术考古学社,是著名画家、收藏家。因其收藏砚台、印章具一定规模,自号三千三百方富翁。三千是指古印章,三百是指古砚。另外,他还收藏有古代书画、古今书画成扇、民国历史文献、中医古籍等等,堪称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文物鉴藏家。

然而,谁都没想到,朱孔阳的这些藏品,会在其去世近三十年后引发了一场遗产继承析产纠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蒋晓苏(朱孔阳外孙女)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蒋晓苏请求法院判决其继承三分之一的现保存于朱德天(朱孔阳之子)处属于朱孔阳的遗产的诉讼请求。

去世三十年后的遗产继承析产引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朱孔阳1892年出生于上海松江,生平爱好金石书画。

民国时,朱孔阳进杭州之江大学自助部文科学习。不久,在杭州教会办的青年会工作,由干事升至代总干事。先后创办书法、国画、篆刻等班。

朱孔阳对历代文物,既精鉴别,又富收藏。曾说:“不只因为自己爱好,主要是为国家保存文物。”

新中国成立后,朱孔阳发起成立上海美术考古学社。1952年夏,得王国维手拓殷墟甲骨文本和李汉青摹写本,经过校审,辑成《殷墟文字考释校正》。1953年,应上海中医学院医史博物馆之聘,朱孔阳负责征集、鉴定医史文物和资料,曾撰写历宋、元、明、清20余代的《何氏世系考》。

1972年,朱孔阳以八十高龄退休,但仍应邀赴杭州、合肥、太原、济南、曲阜、绍兴等地,协助有关部门,从事文物鉴定工作,并被聘为杭州市文管会委员。1978年,被聘为上海市文史馆馆员。曾先后向社会捐献重要文物百余件、古籍数百种,受到各方的嘉奖和表彰。

1986年4月,朱孔阳去世。

据了解,朱孔阳生前有三任妻子,与配偶惠华新育有三个子女(大姐朱德九、二弟朱德天、三妹朱德星)。朱孔阳其余两任妻子都没有子女,过世也早于朱孔阳。

2006年,朱德天出版《云间朱孔阳纪念集》,作为怀念其父朱孔阳生平的记录。这本作品集的后记中写道:在编写这本纪念集的一年中,我们将家父遗留下的著作、文章、随笔、随记、书札和尚存的书画作品、印谱以及收藏品等,做了一次较大的整理……由于篇幅原因,这本纪念集只介绍了家父生平的一些片段,以及他的作品、文字和藏品的一部分。在以后条件可能时,我们将对他的作品和藏品再作专集介绍。

2017年上半年,上海松江博物馆与朱德天合作展览,举办了“浣云摛篆——朱孔阳先生藏印特展”,其中第一期展品250件、第二期展品297件。

然而,在2017年8月底,蒋晓苏(朱德九之女)一纸诉状将朱德天、朱德星诉至徐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朱德天处保管的属于被继承人朱孔阳、惠华新的遗产(包括印章617枚、砚台13方、书画5幅、墨4套、拓片3件、如意3柄、虎符2枚、塔砖1块、部票1枚、古琴1把、笔筒1件、马具1件、臂搁1件)依法继承,其中蒋晓苏应取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的折价款(上述所列遗产即根据《云间朱孔阳纪念集》及上海松江博物馆展一期二期展品整理)。

各执一词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9月4日,徐汇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2018年2月5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蒋晓苏陈述,被继承人朱孔阳与配偶惠华新共生育三个子女,即朱德九、朱德天、朱德星。惠华新于1964年7月去世,朱孔阳于1986年4月1日去世。朱德九于2016年1月14日去世。朱德九配偶蒋士和于2006年3月3日去世,蒋晓苏系朱德九独生女。

2015年11月29日,朱德九立下自书遗嘱,表示朱德九继承自父母的遗产均由蒋晓苏个人继承。该遗嘱还进行了律师见证。朱孔阳与惠华新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两人的遗产应当由三位子女按照法定均等继承。而属于朱孔阳与惠华新的遗产一直由朱德天保管,未进行分割,故要求对上述在朱德天处的遗产进行评估,蒋晓苏按照遗产三分之一份额取得折价款。

朱德天、朱德星辩称,对蒋晓苏陈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均无异议。除了原配惠华新,被继承人朱孔阳还有过两段婚烟,但其他两位配偶均已去世,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目前在朱德天处的藏品,有部分已经捐赠。朱孔阳虽然没有立下书面遗嘱,但生前曾口头交代,其遗留的藏品,部分捐赠国家,部分资助亲友,部分卖掉由子女均分,最喜爱的藏品由朱家子孙保管流传。因蒋晓苏夫妇一再要求,朱德九在世时曾给朱德天写信,要求分割父母的藏品。2012年,朱德九、朱德天、朱德星三人协商一致,将父母的遗产作价1200万元进行了分割,朱德天分别给付了朱德九、朱德星遗产分割款400万元,故属于父母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朱德天、朱德星并且主张:朱德九在世时曾于2015年10月致信给朱德天、朱德星,也明确了上述遗产分割之事,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先父所留遗产,故要求驳回蒋晓苏的诉讼请求。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晓苏起诉要求分割的朱孔阳的遗产是否还存在,即朱孔阳的遗产在朱德九生前是否已经分割完毕。根据朱德天的举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朱德九确曾于2012年期间提议分割父母遗产,此后朱德天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陆续转给朱德九、朱德星各400余万元,其中有400万元整系在同日分别转给了朱德九、朱德星。朱德天、朱德星均提出上述各400万元款项系兄妹三人协议对父母遗产的作价分割款,故当时已经将所有父母遗产分割完毕。朱德天提交的朱德九2015年6月19日信件中也提到“还有老爹留给我的那份巨款”,从写信时间也可以印证上述事实,故朱德天、朱德星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朱德九、朱德天、朱德星曾协商一致以1200万元作价分割父母遗产,且朱德天已经实际履行了将财产分割款给付另外两位继承人的事实。蒋晓苏称1200万元款项仅系拍卖了朱孔阳单个砚台的价款,但对于如此大标的额的拍卖事项,蒋晓苏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朱孔阳、惠华新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朱德天处的相关文物应系朱德天的个人财产。朱德九在订立的自书遗嘱中提及的“吾父母遗留下来的三分之一的所有文物(包括但不限于印章、砚台、书记书法绘画、册页、奇石等等),现由我弟弟朱德天保管”并非其可以处分的财产,其表示由“我女儿蒋晓苏个人继承”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6月25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晓苏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不服 申请再审

一审判决作出后,蒋晓苏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状中,蒋晓苏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朱孔阳的遗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的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朱德天称1200万元并不是处理一小部分遗产所得的价款,而是对朱孔阳全部遗产的估值,但是却没有提供关于遗产财产明细和估值的有效证明。事实上,根据上诉人对朱德天与松江博物馆合作举办的“浣云摛篆——朱孔阳先生藏印特展”第一期、第二期展品的拍照取证,在两期展览中,共展出朱孔阳生前藏印547枚,包括汉、宋、元、明、清历代名家、名人印章,另有朱德天主编的《云间朱孔阳纪念集》收录的各类珍贵藏品100余件。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了以上朱德天单方面的主张,理由是“朱德天、朱德星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而所谓的“证据链”只有两个环节:一是朱德天向朱德九、朱德星分别汇款400万元的凭证;二是朱德九信中的一句话:“还有老爹留给我的那份巨款”,根据对字面含义的常规理解,这句话只能证明:基于父亲的遗产,朱德九获得了一笔巨款,而“巨款”的数额不详,是否包含了所有朱德九应得的遗产更是不得而知,根本不可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链。

此外,蒋晓苏认为,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应当依照“证据规则”予以纠正。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对朱德天与松江博物馆合作举办的“浣云摛篆——朱孔阳先生藏印特展”第一期、第二期展品的拍照取证,另提供朱德天主编的《云间朱孔阳纪念集》收录的各类珍贵藏品(根据朱德天的批注,书中所列藏品仅为朱孔阳生前收藏一小部分)。证明这些财产属于朱孔阳遗产,上诉人已经举证完毕。“1200万元是朱孔阳全部遗产的估值”以及“遗产已经分割完毕”这一违背事实的主张,是朱德天为了反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朱德天理应对此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9月11日,上海一中院受理了此案。而就在本案二审期间,201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朱德星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其法定继承人为被上诉人。

在二审阶段,针对蒋晓苏的上诉,朱德天辩称,蒋晓苏诉请主张分割朱孔阳的遗产,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蒋晓苏只提供了间接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证据标准。朱德九、朱德天、朱德星已经就父母的遗产作价人民币1200万元进行了分割。朱德天处无父母的遗产,一审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蒋晓苏诉请要求继承的是朱孔阳的遗产,故蒋晓苏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朱孔阳尚有未分配的遗产在朱德天处,然而蒋晓苏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朱德天主编的纪念册和松江博物馆办展之事来证明其主张,该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证明蒋晓苏所诉物品在朱德天处,蒋晓苏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朱孔阳可能曾经拥有过相关物品,但自朱孔阳去世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朱孔阳生前也未留有该些物品在朱德天处的证明,所以,该些证据不足以支持蒋晓苏之主张。蒋晓苏凭借其母亲的遗嘱等证明朱德天处留有朱孔阳尚有未分配之遗产,实难令本院支持其诉请。根据现有证据,朱德天、朱德九、朱德星已对其父母的遗产作价分割完毕,故本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朱孔阳夫妻留有未分配完毕之遗产可供继承。

2018年10月2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案件的终审似乎并没有为这起遗产纠纷画上句号。

2018年12月初,蒋晓苏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其在再审申请中表示:一、二审法院在根本没有查明遗产的内容范围、遗产分割事实以及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已将朱孔阳遗产作价1200万元且全部分割完毕属事实认定错误;二、申请人就朱孔阳先生遗产并未分割完毕已经履行举证责任并充分证明,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遗产明细并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证据证明朱孔阳遗产确在朱德天处,朱德天近年一直在非法处分相关遗产;三、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时均提交了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去松江博物馆取证的书面申请,但一、二审法院不予理睬,不予释明,判决书中也没有涉及处理调查令之事,剥夺了申请人身为诉讼当事人要求调取重要证据的合法诉讼权利,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徐汇区法院和上海一中院,两级法院均回应一切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刊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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