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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现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向

2019-11-14陈婷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新生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登记制诉权立案

陈婷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赣州 341000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仅两字之差,却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成效明显。但由于配套机制的欠缺,随之而来的收案暴增、案件久拖不结、不当诉讼的增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的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实施情况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该规定。

现行的立案登记是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减少审查内容,缩小审查范围。只要当事人身份明确、起诉状的形式和内容、管辖符合要求,基本法律关系具备,不存在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予立案。

(二)立案制度改革涌现的问题

1、收案暴增、审判法官流失,导致案件的堆积

面对庞杂的诉讼,法官为了尽快结案,只能选择性缩减程序,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等有利于保障诉权的审理准备工作一再被压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程序正义”。 同时,面对“案多人少”的状况,分配给每个案件的司法资源相应减少,法官不得已要压缩审阅案件材料和准备开庭前期工作的时间,导致审判质量的下降。立案登记制保障诉权的目的反而无法实现,有碍“实体正义”。由于案件的堆积,无法在三个月审限内审结只能转为普通程序,不仅无法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合议庭的组成又占据了法官的工作时间,“合而不议”的现实情况,有损裁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此外,收案的增加必然导致执行案件的增加,造成无法避免的执行拖延,使得原来立案无门的当事人,如今变成“进门容易,出门难”,终极权益难以实现,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同时,也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导致其对司法、对诉讼的失信,完全违背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2、不当诉讼增加,导致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更出现了当事人因立案标准的放宽而进行滥诉,如任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改革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并非不加以规制地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对于该类案件,审判人员也必须经过送达、审查等一系列的工作,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于宣传普及度和准确度的欠缺,公众对该制度认知度普遍较低,甚至有些当事人对于制度理解存在误区。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一些缺乏证据、法律关系不清晰的纠纷均诉至法院,认为立案登记制就是来者不拒。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更导致了司法秩序的混乱,导致了法院案件量大幅上升,阻碍制度的进一步推行。

对于滥诉现象尚且没有法律界定,因此相应的司法引导和规制也不可避免的有所欠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立案登记制普及度的增強,必然将带来案件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因此对无知诉讼、滥诉、无理诉讼及奇葩诉讼必须加以制约。

二、现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向

(一)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与完善多元调解机制,解决“案多人少”问题

1、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升审判效率

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要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形成“类型化审判、要素式庭审、格式化文书”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庭审、裁判文书三个优化,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多地基层法院成立速裁庭,集中解决案件数量多且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四大类民事案件,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

2、发挥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分解审判压力

传统的多元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系和统一,是一种化解社会纠纷的综合性解决机制。多元调解体系能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发挥整体性作用。由于人民调解等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且民众对其缺乏认知和信任,多元调解机制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各地区法院目前的现行做法为:立案庭法官收案后将符合规定的案件收入调解系统,然后再依情况,由法院组织律师或人民调解员进行驻庭调解。

案经上述的调解中心调解成功以后,案件将即时清结或息诉;或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进行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或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其中司法确认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较于之前更加规范和权威,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调对接工作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验人员的组成,使当事人增强了对该机制的信任,真正发挥了多元调解机制的功效。

目前,由于立案数量暴增,立案当事人往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等待立案,期间可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多元调解机制的宣传。非诉讼的解决方式有着可选择性、保密性、平和性等优势,大力推进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是目前最为可行、奏效的方式。

(二) 从司法与立法角度加强规制,整治不当诉讼

1、强化司法规制

(1)立案法官的释明和提示

为了应对不当诉讼的增加,立案法官应当首先进行不当诉讼的初步判断,并且给予当事人关于不当诉讼后果的口头释明以及书面警示。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当事人保证没有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参加诉讼不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等,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同时,法院之间也可以建立立案信息共享系统,以便及时掌握有滥诉嫌疑的当事人在其他法院的起诉情况。

(2)分派专门法官,强化立案后筛查

在立案法官释明之后,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立案,则立案法官在将该类案件移交审判庭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立案提示。审判庭可以分派专门人员对于案件进行筛查,如认定为不当诉讼,由专门法官进行速裁处理。这样不仅可有效遏止不当诉讼的发生,也可提高审判法官工作效率。

2、强化立法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无理缠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具体限制性的规定,在惩治滥诉时会遭遇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一的尴尬。因此,亟待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标准。一旦法院作出滥诉认定,该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后的起诉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同时,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对被认定为滥诉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推行立案登记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影响深刻而广泛。然而,制度的有序运行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需要在长期地构建、实践中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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