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审判”的法理学思考
2019-11-14王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新生代 2019年2期
王宁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一、“传媒审判”的概述
在我国,对于“传媒审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在《新闻传播法教程》中提出了“新闻审判”的概念,他认为“新闻审判”就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干预甚至直接影响到法院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现象。”众多法学家普遍认为,“传媒审判”是一种媒体对于司法活动不适当的报道。媒体通过不实、不公正的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以社会舆论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笔者认为“传媒审判”实际上是一种传媒司法审判,是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超
越法律规定,先于法庭作出有罪、无罪等结论,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独立的行为。它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挑战。从形式上看,媒体处在“越位”的位置。媒体的职责是对案件的进程、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中立的报道。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媒体裁判案件的权利,因此,对于媒体先于法庭所作的裁判性结论显然是过当的。从结果上看,传媒审判可能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外观。
二、“传媒审判”产生的问题
(一)司法权专属性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现如今,“以司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程序公开原则已成为一条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同时,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一方面能有效根除司法的“暗箱操作”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但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可能导致司法权被侵夺,削弱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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