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

2019-11-13张松勤

赢未来 2019年28期

张松勤

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做了详尽地定义和诠释,成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以法的形式体现在社会生活当中,它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好意施惠则是民事主体单向地给予对方善意好处的行为,本意是增进相互间的情谊,两者本质上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就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之间的涵义和区分标准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主观认定;客观要件

民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关系,而由民事行为衍生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是社会生活中发生最频繁调解最多的关系之一,其关系调解也是民法体系关注的核心问题,将覆盖到民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好意施惠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主要是生活中的日常行为,如帮人带东西、帮人接送孩童、给人解答一些生活问题等等。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概述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法学界对其通常的解释是在民事法律体系的标准下,调整法律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社会性关系,它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二者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调解主体的权利义务。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规和刑法。二是关系的产生完全出自自愿,没有被胁迫或者强迫的因素。三是约束的强制性,该类关系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是法律强制约束功能的具体体现。

1.2关于好意施惠的简述和特征

好意施惠,是人为处于良好的道德自觉而主动实施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严肃的法律关系,亲情、友情、爱情这些人际间的感情关系是构成多彩社会的必要元素,当他人面临困难,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怜悯还是道德的自觉,积极主动尽力所能去帮助,让他们早日摆脱困境。因此该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未受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出自内心的善意,向对方给予帮助而做出的承诺或者具体行动。它与严格法律强制性概念有着较大的不同,比如一些出于义气所做的约定,是与法律要件无关系却可以让自己以外的人获益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实施人是主观愿意的,是发自内心自觉的,其次是法律关系是主动形成的,没有强迫,这点与民事法律关系类似,最后是不求获益的,是单纯为帮助他人实施的,没有要求一定的回报。

2区分两者关系的主客观标准

2.1主观认定标准

从当事人的动机看有无法律约束力的参与,好意施惠是在没有法律规范强制的前提下施行的一系列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律当事人在作出行为前不会考虑到法律的强制力因素,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比如某方未继续履行约定事项,对其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此时的法律功能才会显现出来,但是在实施时当事人通常不会预见到后续的法律问题,如果之前预见到,可能好意施惠行为就不会发生[1]。它是按照自我意识实施的自发性行为,比如在公交车让座这种行为,法律的强制性参与度就比较少,是当事人把其主观意愿通过行为开展让外界认知后,这样法律效力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才会具备。在约定承诺和履行上,应通过一定的口头或者文字表述或者是一定的具体行为来明示。不过有些特殊情况,如在商业活动中,出现过没有依据现行法律规则来强制,而是二者间协商后,达成某种约定的协议,但不是法律合同。法条是固定制式,灵活性不够,而商业活动会出现很多难以预知的问题,因此运用协议条款是更为实际的,可以充分维护各方的权益。

2.2客观要件的区分标准

在无法确切明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状况下,就要通过客观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法律约束情况,主要是看二者间的利益和义务的获取及收益情况,其通过投入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来衡量行为的性质。在客观要件的判断中,无偿性也是一个考查的重要参考标准。之前有一个长跑赛中顶替猝死的案例,通过调查得知是猝死的当事人并未报名长跑赛,是被顶替者在同意的前提下把名额让给了死亡的当事人,这个审理的关注点就是被替代者是善意主动的好意施惠行为还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2],同时这个行为是不是有过错,与最后的事实发生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作者认为被替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从无偿性标准角度看,虽然被顶替者和被替代者有一定的友谊关系,同意更换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不属于侵权。但是对于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言,通常知晓各类赛事的明文规定,不允许他人代替参赛,代人比赛尽管没有获益,但是有违比赛规则,这个行为给当事人家属带来了巨大损失,若仅仅认定是好意施惠,就较为冰冷,没有人情味,不符合法治精神,由此看,无偿性这一认定标准在区分二者时要跟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3结语

民事法律關系与好意施惠的区分可以通过主管意识和客观条件来综合判断,但是理论认知必定有局限性,还要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去,因此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当事人利益,为纠纷调解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宋楚洁.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的区分标准[J].法制博览,2018(22):222.

[2]王雷.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J].清华法学,2013(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