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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2019-11-13刘越

现代交际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刘越

摘要:《民法总则》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改革,从监护方式、监护原则及监护对象上,分别进行了规定。分析古代至近现代成人监护的起源与发展,结合西方监护制度,对我国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提出了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人监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7—0076—02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监护制度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点,成人监护制度作为监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成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古罗马时期便有类似监护的法律制度出现。公元前450年于古罗马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监护与保全制度。[1]最初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均是对自权人设立的,监护的对象是妇女及未适婚人,而保佐的对象则是精神病人、浪费人、聋哑人及痴呆人,实施监护与保佐的主体统称为监护人。[2]在发展初期,监护人与受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对等,监护与保佐制度主要服务于家长权。罗马共和国末年,随着家族制度的削弱,监护与保佐逐渐由维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个人利益,成为一种社会公职,由公法对其进行调整。

随着经济基础发展以及社会结构优化,20世纪中后期,人權运动兴起,对自由及个人权利的呼声变高,监护制度也开始向现代化发展。相比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人监护制度的变化更为复杂,开始由传统民法禁治产制度下的“医疗模式”逐渐向“权利模式”转变,受监护对象也呈多样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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