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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监管莫缺位

2019-11-13莫开伟

环球时报 2019-11-13
关键词:消费者

莫开伟

今年“双11”最抢眼、最活跃的角色当数几十万天猫直播间主播,直播带货全面爆发,成为各大电商重点营销板块。据报道,今年天猫“双11”的20万个品牌和商家中,有一半都开起了直播间,直播场次相比去年翻番。

所谓直播带货是指“网红”们通过直播间向消费者推荐相应产品,给出商品链接,推荐观看者购买的行为。可视化直播有利于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商品性能、激发购物欲。数据显示,今年“双11”,仅用了8小时55分钟,淘宝直播引导成交额已破100亿元,说明直播已成为天猫“双11”的主流消费方式。从总体上看,直播带货这种营销方式是可行的。

但是,从当前现实看,电商直播间主播的身份实质类似于广告代言人,其带货属于一种比较明显的广告行为。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这种推荐商品的行为应接受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广电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不得随意向社会消费者发布;尤其是如果存在虚假宣传或故意掩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由于直播带货是近两年刚刚涌现的商业营销方式,相应监管规则尚未跟上,对于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之缺乏准入门槛,致使直播带货野蛮生长,暗暗滋长了一些乱象:如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数据造假、售后服务跟不上以及维权难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障离不开法制与监管护航,应加快直播带货监管法治建设进度,将直播带货纳入到市场监管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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