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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三个动物产地检疫问题的分析

2019-11-12王江梅

中国动物保健 2019年9期
关键词:责任监管

王江梅

摘要:动物检疫作为动物防疫工作中关键的部分,影响畜牧业的发展、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围绕当前基层产地检疫存在的3个执法难题,包括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签字人数,”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以及官方兽医是否承担食用农产品准出的监管责任等,逐一进行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监管,明确官方兽医的责任,更好地规避从业风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流通监管;责任;监管

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维护正常的动物检疫管理秩序,保障了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和公共安全。当前,在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实践中,有如下三个问题容易造成误解和执法困惑:一是官方兽医签名是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有效的重要形式要件,几名官方兽医签字才是合法有效的?二是“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哪些情形官方兽医需要负责7三是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是否承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监管责任?本文结合《动物防疫法》《行政许可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当前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三个突出问追根溯源、逐一分析、作出解答。

1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与开展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的人数

1.1一名官方兽医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是合法有效的

受行政处罚中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的影响以及责任分担的考虑,实际工作中即便开展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只有一名,官方兽医签字栏会有两人甚至多人签字。随货同行的检疫合格证明在流通过程中,往往因为只有一名官方兽医签字而遭遇“信任危机”,被当作无效证明,甚至是假证处理。检疫属于技术行为,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是行政许可行为,动植物检疫在行政许可中属于核准。因为《行政许可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人数,既没有明文要求必须两名官方兽医签发,也没有规定一名官方兽医签发是无效的,换言之,一名官方兽医签发是有效的。

1.2开展产地检疫应不少于两人

官方兽医签字这一形式要件备受关注,但对于实施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人数却容易被忽视。实施检疫不等同于签发证明,检疫是技术支撑,签发证明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检疫是解除禁止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是上位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对检疫工作的细化和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没有对开展检疫的人数作出要求的,应当遵从上位法的规定,即开展检疫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2正确理解“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

2.1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有权就有责,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是官方兽医的一项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并无不妥,其目的在于警醒和要求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杜绝隔山出证、不检疫就出证、倒卖票证等行为,维护动物卫生

监督部门的权威和正常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秩序。若是不承担责任,则后果不堪设想。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换言之,“谁检疫谁负责”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解读和概括,并不存在故意刁难官方兽医的情形,同时要强调,官方兽医是对检疫结论负责,而不是对检疫之后动物是否发病甚至是死亡承担责任。

2.2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负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號)明确规定,“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检疫工作中,官方兽医的工作可分为实施检疫和签发证明两个方面。“谁检疫谁负责”是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那么也就不难理解“谁出证谁负责”是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负责。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签发证明,不能漏填、错填以及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等。因为检疫合格证明是随货同行的凭证,对动物和产品流通监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证明的内容务必真实可靠。若是出现动物种类错误、数量不对、到达地错误、耳标不符等情况,将会给合法持证人带来诸如:证物不符、未附有效合格证明等问题,不利于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

3产地检疫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准出责任

3.1不断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其中保护人体健康指的就是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1]。《动物防疫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则将“促进养殖业发展”替换为“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它的实施对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发挥着重要作用,动物检疫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进一步明确[2]。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 18号)确立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的四项制度:一是产地准出制度,二是市场准人制度,三是第一责任人制度,四是属地管理制度。其中产地准出制度指的是“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

3.2现有制度下产地检疫合格等同于产地准出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文件指出“农业部门要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衍生出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等10个农业部颁布的产地检疫规程中,都将“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作为产地检疫合格的条件之一。

养殖档案是对养殖过程的记錄,其中包含了免疫、诊疗、投入品使用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官方兽医在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时,通过查看《养殖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投入品使用等情况,确保即将出栏销售的动物未使用违禁药物、无药物残留等,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曾有官方兽医荆某对“陶某某的肉鸡养殖场监督管理期间,不认真履行官方兽医对养殖户的巡查监督、检疫职责,未监督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未建立规模化饲养场监管记录,未发现养殖户陶某某违法使用违禁药品;……多次为陶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陶某在养殖肉鸡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却未被发觉。”[3]荆某在肉鸡养殖、监管、检疫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予以曝光,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追责。

在现有制度之下,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既是家畜家禽、人工饲养动物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也是唯一条件。《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是违法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是解除禁止,意味着产地准出,所以产地检疫同时附带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准出责任。

参考文献:

[1]黄建初,岳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及使用指南M].第1版.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汪文鑫,李瑞红,陈向武,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产地检疫问题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9.36(4):30-32.

[3]中国裁判文书网.荆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B/OL](2014-08-07)[2019-06-O6]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lD=536802aa-7f00-4f46-878a-cb96blf3faac&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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