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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际学生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2019-11-05张林华时玥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

张林华 时玥

关键词 中美国际学生 法律法规 富布莱特法案

基金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协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2016-2017年来华留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型大学来华留学预科教育课程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张林华,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来华留学教育;时玥,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学生思想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4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教育领域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级高校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发展方向都发送深刻变化,急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不但应在依法治校方面发挥主体作用,而且应不断提高法制化水平。近年来,来华留学教育方兴未艾,许多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高校应主动适应来华留学教育的发展形势,积极作为,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在维护教师队伍、留管干部和国际学生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提高国际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国际化。

面向高校国际学生的中国法律法规教育是一项与社会有着紧密复杂联系的工作,不但要依靠社会力量,还要平衡中外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要调节社会舆论对来华留学教育的关注。另外,来华留学教育的国际化属性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与进步,教育管理法制化是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受到国际认可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国际学生辅导员以及留学生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熟悉和掌握与国际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建设。

一、中国面向国际学生的法律法规

(一)发展沿革

当前,我国关于国际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三个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

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修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八章附则中规定高校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行为。

这些法律以及相关条款专门针对国际学生在内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适用于所有外国人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規定》(199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通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际学生在中国宗教院校留学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国际学在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教育部42号令的有关规定。二是专门适用国际学生的,包括《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1995发布)、《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2000印发)、《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2001印发)、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2007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行办法》(2008试行)、《教育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入我高等学校学习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通知)、《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施行)。这些法规首先适用关于国际学生的专门规定,在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所有外国人的一版规定。

第三层次是地方人大和政府机关颁布的相关法规,包括《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颁布)、《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8施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施行)等。地方性法规只是针对本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规定,其他问题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施行。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教育国际化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与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有关国际学生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数量上还相对不足。急需不断修订和完善,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

1.国际学生打工政策滞后

据了解,在部分国际学生中确实存在到校外担任翻译,或到语言培训机构、中小学、餐馆等打工的现象,甚至有少部分国际学生从事一些低端工作。

一般情况下,尽管中国高校学费相比发达国家较为低廉,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物价在几十年内上涨较快,自费国际学生生活负担普遍较重。许多来自发达国家的学生,他们没有接受父母资助的习惯,主要靠借贷来支付留学的各项费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学生由于父母经济条件有限,往往不得不倚靠奖学金维持学业,较难承担相对昂贵的留学费用。这些国际学生不但具有在校内外勤工助学的需求,且允许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符合国际惯例。为此,应参考其他国家经验,应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2.“三非”国际学生处罚较轻

“三非”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国际学生。近年来,许多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非法在华居留时有发生。按照现行规定,对非法居留的国际学生处每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居留。这种惩罚性的措施往往可行性不强,有的学生家境不算宽裕或零时凑不齐罚款,导致处罚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国际学生在华非法就业层出不穷。据现行规定,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居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国际学生非法就业多以语言培训为主,通常由雇佣单位支付罚款,对其很难形成有效震慑。

二、美国面向国际学生的法律法规

(一)发展沿革

美国面向国际学生的法律随着美国国际教育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二战后,美国出台《1946年富布莱特法案》(The Fulbright Act of 1946),该法案是1944年通过的《剩余物资法》的修正案,主要内容是授权当时的美国政府可以利用出售二战后的剩余物资换取的资金作为国际教育交流资金,资助非美国人民到美国、夏威夷、阿拉斯加、波多黎各以及维京群岛等地学习、研究、教学或从事其他与教育相关的活动。在此之后,美国又接着出台了《移民与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952)、《1961年富布莱特——海斯法》Fulbright-Hays Act,1961)、《国际教育法》(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ct,1966)、《教育交流促进法案》(Educational Exchanges Enhancement Act,1990)。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出台了至关重要的《爱国者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of 2001)、《加强边境安全和签证入境改革法案》(the Enhanced Border Security and Visa Entry Reform Act of 2002)。从此以后,美国国际教育发展暂时受到限。不但其他国家人员赴美留学的难度与日俱增,而且还限制留学生的学习专业和研究领域。这些限制性的政策对美国吸引优质国际生源产生了极大影响,引起新移民的普遍不满。美国政府随即调整了该政策。

(二)存在的问题

自从“9·11”恐怖袭击以后,美国各大学致力于提高国际学生的安全和跟踪措施,同时正在努力吸引具有较高研究需求领域的国际学生。当前美国国际学生的法律法规领域面临三个问题:国际学生的经费资助、国际学生的语言能力和新的永久居留获得途径。

1.国际学生的经费资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选择赴美从事专门STEM领域学习和研究,并且延伸到与STEM相关技能和应用领域。尤其是在STEM领域内能够提供研究助理和其他研究岗位的大学对国际学生极具吸引力。此外,通过国际学生本科教育可以为大学提供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国际学生在STEM学习的人数占比比较大。

另外,美国国内对于STEM和非STEM的一个持续争论长期存在,主要在于国际研究生能否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尽管这些国际研究生没有资格接受政府的直接资助,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来自大学的工作岗位。与美国本土研究生相比,占比比较大。

2.国际学生的语言能力

由于国际学生的英语能力很差,美国国内有人对国际学生的支持者提出批评。国际学生必须通过托福考试,以此证明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英语学习和研究。在有的亚洲国家发生了考试作弊事件。有的英语水平很差的学生花钱找人替考,以此取得英语水平证书,并申请进入美国大学学习。美国大学在学生抵达美国之前,难以确定他们所获得的英语水平证书是不是通过替考获得的。尽管语言能力仍然是许多课程的一个问题,但是许多大学不接受有来自托福成绩作弊的国家的学生申请研究生,或者要求申请者做额外的面试,并要求将面试成绩作为录取标准之一。

3.新的永久居留获得途径

在STEM及其相关培训领域的雇主发现,招聘那些在美国留学的国际毕业生有非常好的前景。因此,在STEM及其相关领域的毕业生中,美国本土毕业生越来越少,国际学生越来越多,本土美国学生与国际学生的比例逐步走低。对于那些持有F类非移民签证的国际学生,可以选择在公司培训期间与雇主建立联系。毕业后的12个月内,这些国际学生可以在美国公司实习,而无需更换签证。一些公司认为这种选择很有吸引力,因为它可以帮助引进公司所需要的技能人才,与此同时不受到数量的限制或者是H-1B非移民技术工人签证的严格限制。

对于那些选择与雇主进行选择性培训的国际学生来说,这段培训期成为与雇主发展良好关系的宝贵机会,最终可能可以通过就业获得永久居留。任何希望通过就业获得合法永久居留(LPR)身份来到美国的外籍人士必须让雇主提交一份申请书。由于在STEM培训的毕业生中,美国本土毕业生对国际学生的比例越来越低,一些雇主倾向于延长选择性培训期,并为在美国高等教育结构学习的国际学生创造了获得永久居留(LPR)申请的直接途径。

参考文献:

[1]李联明.后“9·11”时代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新发展研究[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2:63.

[2]马毅飞.中美国际教育政策研究——基于比较视角的理论与实例分析[D].华东师范大學博士论文,2014:55.

[3]静炜.二战至20 世纪末美国国际学生政策变迁[J].教育发展研究,2012:63-67.

[4]许军珂.关于完善外国留学生法制化管理的几点建议[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0-73.

[5]陈强,王恩林.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实务(来华留学篇)[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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