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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

2019-10-30马茜

大经贸 2019年8期

【摘 要】 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经营是其中机动车一方普遍存在的模式,实践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在责任分配方面尚且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的重点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以及挂靠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关键词】 交通车事故责任 挂靠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原理分析

我国理论界普遍通过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确认,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广义二元论”,一种是“狭义二元论”。

广义二元论,广义的运行支配不仅包括实际的、直接的管理支配,如由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也包括抽象的、间接的管理支配,如租借车辆给他人或者挂靠经营等。广义的运行利益不仅包括因车辆运行而直接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车辆运行间接产生的利益,如人心理感情促益、精神上的满足、愉悦等无形的精神利益。做广义解读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经济条件尚不发达,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也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由直接支配人和间接支配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障和赔付。

狭义二元论,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解不包含间接支配与间接利益,仅指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肇事机动车享有的直接支配和直接利益。狭义运行支配仅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机动车运行的直接支配,不包括抽象的、间接的管理支配。

二、挂靠车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3.1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在参与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被挂靠单位将运输经营资质借用给没有资质的挂靠人,是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虽然现有法律法规仅明确禁止客運车辆挂靠经营,对货运、出租车并未有禁止性规定,但出借资质行为在本质上是对行政许可管理秩序的干扰。有观点认为,挂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规定。

3.2损害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其过失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造成的利益受损状态;是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客观事实上的损害,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挂靠只是出借资质的行为,行为本身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损害。而“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由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进行赔偿。

3.3因果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被挂靠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不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损害事实产生于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被挂靠人的违法行为是出借道路运输资质,对机动车运行不产生影响。挂靠人虽然缺乏道路运输资质的人,但挂靠人是有驾驶资格、驾驶能力的人。被挂靠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挂靠人对机动车的驾驶能力,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3.4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过失。

挂靠关系是挂靠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建立,主观上没有过失。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结果不是挂靠关系会产生的结果,被挂靠人对损害结果,既不应当预见也不能够预见。

3.5小结。通过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影响的。在不符合侵权要件的情况下,让被挂靠人承担超出自身行为的责任,是违背法律公正的。

有观点认为,虽然被挂靠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被挂靠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也不会直接产生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以私法途径解决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我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私法手段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问题。

三、结论

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有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看似已经明确了责任的划分,但实际上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坚持“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二元论”为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确定机动车责任的“二元论”,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挂靠车辆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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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茜,(1996年1月-),女,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