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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国家及地区输配电价监管政策

2019-10-30杜梦垚

大经贸 2019年8期

杜梦垚

【摘 要】 本文梳理分析了在输配电价监管领域较为成功同时对我国具有较好借鉴意义的英国、美国、法国、以挪威为代表的北欧、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省、香港和新加坡等8个国家/地区的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供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关键词】 先进国家 输配电价 监管政策

一、对输配电进行严格监管是全球普遍做法和大势所趋

输配和配电网络投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沉没成本高,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是最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之一,是各个国家进行严格监管的重点对象。

二、各国采用管制模式不尽相同,呈一定内在规律性

(一)成本加成管制

成本加成管制,又称投资回报率管制,是通过保证被管制企业在回收投资成本的同时赚取合理利润。从监管角度看,政府监管机构不直接指定输配电价,而是通过制定输配电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控制总收入水平,实现对输配电价间接管制。

(二)价格上限管制

价格上限管制以“通货膨胀率-生产效率的增长率”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政府管制机构直接对输配电设定价格上限,输配电企业的实际输配电价可以低于价格上限。

(三)基于绩效的激励管制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对输配电企业进行基于绩效管制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国家。其模型为:

收入=激励+创新+产出

8个先进国家/地区的监管要素以及监管特点说明如表1所示。

(四)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经验

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没有最好的输配电管制方式,只有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最适用输配电管制方式。

其次,尽管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输配电价管制方式,但它们都遵循几个通用的适用原则:①定价合理公正,谁受益谁付费;②收费相对稳定;③固定资产用固定收费;④鼓励有效率的投资行为。

再次,管制方式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既不可好高骛远,也不能过于保守、裹足不前。

最后,改革的目标必须清晰明确且可以衡量,政府管制机构要清楚通过管制要达到什么目的,并且实现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1]。

三、电价监管机构设置分为三类

按照与政府部委的隶属关系和独立程度,国外负责电价监管的机构可分为部委内设机构、半独立机构、独立监管机构三类。

四、主流输配电管制周期逐渐趋长

各种管制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降低成本,但输配电企业会担心因成本减少所增加的利润在下一管制周期被监管部门收走。因此,监管周期过短可能导致输配电企业缺少节约成本的动力。为了减少这种因管制周期短带来的负作用,多数发达国家的输配电激励管制周期都定为5年,目前英国的输配电管制周期更长,为8年。香港最新一期《管制计划协议》期限更是长达15年。

五、准许收益率有一定的下降趋势

按照OFGEM的核算,目前输电公司的资本回报率约为4.5%。香港近三期管制计划业务准许收益率逐次降低,已由第一期的13.5%降至第二期的可再生能源部分11%、非可再生能源部分9.99%,再降至第三期的8%,总降幅高达41%。

六、监管机构对输配电监管主要包括价格水平控制和价格结构确定

输配电价格监管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平均价格水平或收入的控制;二是对成本分摊和结构设计的监管。由于垄断企业更关心总体收入水平,为防止其在价格结构中实行不恰当的价格歧视,监管机构还需要规定输电和配电价格的原则、方法,并直接核定或批准详细的价格。

七、实行总成本控制,不再区分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

在英国最新的监管模式中,实行总成本控制,不再区分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体现出一种新的动向。国内输配电成本监管将材料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有的费用超出控制比例,同时有的费用离控制比例还有一定距离。目前存在呼声希望能将材料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控制,总比例不超过5%即可。

八、结束语

輸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对电网企业影响最为重大的一项改革,实行输配电价监管将全面改变电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全球来看,开展输配电价监管实践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很多国家/地区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供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 白玫,何爱民.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理论的实践和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03):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