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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2019-10-30石钰琪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世贸组织

【摘 要】 自2001年成功入世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贸易出口额不断增加,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但这也必定会带来贸易摩擦。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受到的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也逐渐增加。在过去反倾销的裁定立案中,我国的占有近20%,位于全球第一,因此我国是受到反倾销(调查)带来的危害最大的国家。并且,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包括化工制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文章首先简述了我国加入WTO后遭受的国外反倾销的现状及其产生的相关原因,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经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后针对这种现状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后一章简要分析了近年来为何印度频频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受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两个案例,这对减少我国企业不必要的贸易损失、维护贸易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倾销与反倾销 世贸组织 反倾销调查

第一章 加入世贸组织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1.1 倾销与反倾销

1.1.1 倾销

倾销本是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后来逐渐变成了一种国际贸易行为而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关注。现在倾销一般指的是一成员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行为。经济学理论认为:倾销的实质其实是一种价格歧视,同时也是一种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它违背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倾销的法律定义一般来说采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六条规定:“将一成员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引入另一成员市场,若因之对进口国已建立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内产业的兴建造成了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当遭到谴责。”[1]

1.1.2 反倾销

反倾销的定义是指进口成员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承担反倾销税,依法对本行业造成的侵权行为,以抵消损害结果的一种法律行为。

反倾销的两面性:一方面具有有遏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即非关税壁垒。[2]

1.2 世贸组织

1.2.1 世贸组织概述

世贸组织(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它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为基础上产生的,并代替了关贸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及法律基础,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为世界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共有164个成员国,贸易总额高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而是当代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1.2.2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飞速发展

我国自入世后,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成就,实现了巨大飞跃。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降低关税,这无形中促进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消费者剩余增加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市场竞争增加的同时商品价格却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加,我国产品在世界上也享有了更强的竞争力。在促进对外贸易的情况下,我国提高了外汇收入和外汇储备,同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出口。

除此之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为527.4亿美元,2008年就达到了923亿美元,这意味着自成功入世后,我国吸引的外资数额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而这些外资也在不断促进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1.3 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加入WTO之后,我国实现了经济的腾飞,GDP保持着稳定快速增长,贸易出口额也在不断地增加,现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这样飞速的发展,也会带来更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已位于世界之首,成为了受害最深的国家之一。同时,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种类、领域、出口金额等都大幅提高,据统计数据显示:1995到2015年间,我国共遭受了1123起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

据调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最早来自欧盟。但自2004年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大额案件均来自美国,仅2004年的前三个季度,所涉及的金额就高达9.8亿美元。后来印度又取而代之成为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美国,印度,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多次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的巨大损失。

第二章 WTO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分为3个部分、18个条文及2个附件,对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有效,因此成员国和请求加入国都需要遵守,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它的实体规则有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等。[4]

第三章 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现状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受到来自美国、印度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对此,我们应从各个方面分析这种现状形成的原因,从而才能合理地制定相应的对策,为今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扫除障碍。下面简要分析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现状形成的几点原因:

一.激烈的竞争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本是抵制倾销的一种措施,但它的两面性让它有可能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被某些国家或集团滥用。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出口竞争力的快速提高难免会随之带来许多国家的恐慌和各种国际贸易摩擦。外国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一旦确认了其价格确实低于了成本价而非竞争优势,就会被征收高额的关税,而商品也会失去竞争优势。

二.将反傾销作为政治手段。因反倾销具有两面性,现在许多国家将反倾销视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触碰到某些利益团体的利益,他们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对一国政府或国会进行游说,由此看来,反倾销可以说是政府迫于政治压力而实行的一种政治手段。

三.《反倾销协议》是存在缺陷的,还不完善。现如今全球各国的反倾销案件逐渐增多 ,WTO《反倾销协议》在立法的动机与过程,各国反倾销执行标准以及各国反倾销立法的目标取向等方面的缺陷都显露了出来。如今反倾销的应用甚至可以说与倾销本身无关,其目的也不再是为了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一国甚至可以通过反倾销来保护本国产业而巧妙地躲过WTO的原则。我们应避免《反倾销协议》丧失其维护贸易公平的作用和目的,避免其沦落为纯粹的贸易保护的手段。

四.被视为"非市场经济",难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许多国家采用替代国价格来判断我国企业的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行为,这对我国企业不利而对进口国有利。这样来做出判断实际上很不合理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使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容易被判定为有倾销行为。

五.我国出口企业不顾市场规范,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许多企业凭借低劳动力成本,想利用价格优势来开拓市场,因此故意压低产品价格出口到国外,不吝成本地用低价同国内的其他企业竞争,最终使产品受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六.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不积极的应诉态度和较弱的抗辩能力。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和抗辩能力比较弱,同时对于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有些企业不积极应对,对其严重后果也不了解,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予理会或消极观望,放弃应诉。这助长了国外对我国的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令他国形成我国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默认了这种行为的错觉。

第四章 遭受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对企业进入市场的影响:反倾销调查会给企业进出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因为一旦某个企业的某个产品受到了反倾销调查,那么该企业的该产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如果想要进入的市场常常使用反倾销调查的话,那么上述影响会更大。除此之外,对该企业新产品进出市场也有着负面影响。

二.对出口市場的影响:遭受反倾销调查会对贸易出口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出口额也会随之下降。遭受反倾销调查后,一旦倾销行为被认定,意味着将会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同时,该产品在这段期间也很难再进入常用反倾销调查的市场和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因此,该产品当下的出品额下降的同时,未来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这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三.对相关产业的打击:若某企业的产品由于受到反倾销(调查)而造成出口困难,那么该产品的出口目标就会转移到国内市场,使国内市场供需失衡,这就会对我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打击,对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也会使一些刚起步的企业失去市场,长期下来会影响到我国的产业结构,甚至与国家的调整发生偏离,最后,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本国外商投资环境的影响:因遭受反倾销调查,部分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会受到不利影响,这会造成该企业的产品失去市场,出口困难,甚至是被迫停产。这会恶化我国的投资环境,降低本国外商对我国投资的信心,从而减少了外资。

第五章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对策研究

(一)积极应对。应当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不能消极观望或是坐以待毙。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专业人才紧缺,法律意识不强,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或置之不理,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应该积极地参与贸易谈判。

(二)扩大政府作用。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政府的重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取得反倾销胜诉的概率。对于国内,政府可以整治不遵守贸易规则的企业;对于国外,政府可以通过外交给进口国施加压力,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使进口国能够合理地评估出口产品价格。同时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出口秩序,避免对某个国家出口的急剧增长。

(三)反倾销预警机制。反倾销其实有一定规律的,因此可以对出口产品及进口产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来预防。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能够捕捉一些国内外市场的敏感信息,有利于企业提前安排对策,未雨绸缪,有效预防反倾销调查带来的不利影响,即使不能防止,也能争取到更多的时间来找寻对策。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尤为重要。

(四)有法可依。合理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并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反倾销立法。科学完善的相关立法可以有利于我国的反倾销实践,以应对今后更多更棘手的反倾销调查,同时也能更好的保障贸易的公平性,维护我国的贸易秩序,不仅能保护国内市场还能维护国外市场,为今后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良好的环境。我国己经公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规定》,但在如何认定、怎么处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5]。

第六章 案例分析

6.1 分析印度为何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自2016年起,印度超过欧盟、美国成为了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甚至还在宣传抵制中国货。以下是对原因的具体分析: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和国际实力发展迅速,令许多国家感到危机,想要遏止中国更大的进步,印度就是其中之一。

印度为发展中国家,同我国一样多出口一些中低端制造产品,而欧美则多出口一些高端技术产。同时,某些原材料在印度价格更高,我国的产品价格更有竞争力,因此印度想通过反倾销来打击我国产品,破坏我国产品的市场。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较多的机电类产品,化工产品及塑料等最容易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在应对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比较有经验,但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研究比较少,因此应诉率和胜诉率都比较低,这也助长了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积极性。

印度与中国的贸易竞争加剧,贸易差额不断拉大。自2006起,我国一直为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2008年成为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之后中国对印度的贸易出口额不断扩大,两国贸易逆差也不断加大,表现为连续多年的贸易不平衡,因此印度国内相关群体感到危机,向政府施压,甚至开始向中国产品说“不”。印度想要抵制中国产品的另一个因素是:有些印度人认为中方只想要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到印度,而不想从印度进口产品,这引起了印度民众的担忧,因此将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来加强对印度本国产业的保护。

6.2 中国电动自行车遭受欧盟反倾销调查

2017年曾有一起来自欧盟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是产自中国的电动自行车,给中国电动自行车走向海外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是:据欧盟统计局2017年前三个季度的调查数据显示,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增加了450%。于是倍感压力欧盟电动车厂商开始向欧盟申请反倾销调查,此次涉案产品包括Speed EPACs,EPACs两种标准的产品,产品的基本类型涉及到电动山地自行车,电动城市自行车和电动越野自行车。

“这是利用这一政策对欧洲市场的重新洗牌。[6]” 某一自行车生产商的总经理认为。因为反倾销调查一旦成立,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在日后多年都将会被赋予高税额,也将给这个产业带来严重的打击。对于此次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曾强调过:自行车是当代生活中重要的绿色出行工具,欧盟对中国自行车产品采取24年反倾销措施,以损害欧盟消费者利益為代价,对欧盟产业提供了过度保护。中国敦促欧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结束对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措施,不要将电动自行车案变成新的贸易保护案。[7]

对此次反倾销调查的分析:当时的反倾销调查将价格最高的瑞士的自行车价格选定为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并不合理,也不符合WTO的规则。中国和欧洲的电动自行车价格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在技术上比较成熟,产业链也很完整,因此制定的价格相对合理;相比于早在1995年就已经起步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欧洲晚了近五年才开始出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设计,由于在生产电动自行车时的技术和成本问题,只能把价格制定的较高。因此,在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行业不断成熟、生产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欧洲的厂商却失去了自己的市场。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门槛相对较低的热门产业,所以各国政府都不想依靠进口,而是想建立本国品牌保住市场份额,这才会一直对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虎视眈眈。

总 结

目前全球贸易正处在一个竞争大、低增长的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的贸易额大幅度提升,这很可能将中国置于越发恶劣的贸易环境中。因此,我们需要更好地研究外国的反倾销调查行为,采取合理应对措施。这对减少其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来自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熟知WTO规则,利用相关规则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尽力把损害降到最低;同时保证自身出口的产品的质量要符合相关规则,致力在贸易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汉君,刘宁.世界贸易组织概论[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年版.

[5] 王璐.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策略研究[J].财讯,2019.02.26,2019.(3):8-9

[6] 张文扬.视觉中国,2017.11.12

[7] 商务部回应:欧盟对中国电动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https://www.66law.cn/laws/421974.aspx

作者简介:石钰琪(1998.5.11),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本科学生,经济学学士,单位: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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