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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给付诉讼制度研究

2019-10-30陆俊昊

大经贸 2019年8期

【摘 要】 如今对于给付诉讼制度研究越来越多,而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对于给付诉讼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给付诉讼并且是台湾行政法的一种法定诉讼类型,对比两岸的相关规定和法条精神,我们能从中得到很多经验。

【关键词】 给付诉讼制度 给付诉讼构成要件 给付诉讼受案范围

一、问题引入

(一)相关规定对比

我国行政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法院若查明被告有给付义务的,被告应履行,另外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社保待遇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如不履行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可以理解为给付诉讼的法条精神来源,但是我国并没有关于给付诉讼的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三种类型。第两百零三条规定了因为情势变更,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消灭原有判决效力的判决。可见这条可以推导出在台湾地区行政法上形成之诉的存在。给付诉讼规定在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一项,人民与中央或者行政机关间,因为公法上规定的原因,发生的金钱性给付,或者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以外的非金钱性给付,可以提起给付诉讼,因为行政契约产生的给付义务也包括在其中,行政契约的一般理解就是行政合同。

(二)提出问题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是由公法请求权入手,明确诉讼种类后,由构成要件倒推相应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最终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目的。通過区分一般给付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构筑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给付诉讼制度,大陆虽然有一些类似台湾的给付诉讼制度的法条精神,但是并没有具体的给付诉讼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从台湾的规定入手,借鉴一些台湾的经验,具体针对大陆没有给付诉讼制度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为学术理论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给付诉讼制度基本概念介绍

(一)给付诉讼制度的法理来源

给付行政最早在1938年由德国的Fosdof教授提起,fosdof教授认为,政府的职能在未来会逐渐朝服务转化,国家应当为未来人民的权利发展提供更多的保护。给付行政会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出现。福斯多夫教授的理论以国家的义务更多的取代了国家的权利,这是给付行政的理论源泉,德国行政法规定了,人性尊严至高无上,而后,国家应当对人性尊严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任何国家公权力机关都必须遵从保障人性尊严这一宪法精神。国家对于人民健康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应当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促进公民的社保福利制度的发展,由此开始了福利国家建设的路程。提到给付诉讼的来源就不得不提到“社会法”这个概念。那么什么是社会法呢?在法治国家中,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已经从单纯的管理发展成管理和服务并行。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行政相对人对于自身的权利也会更加重视,也就促进了社会福利和失业保险这样的制度不断发展。因而社会法应当是以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的法律,其核心价值是保障社会群体的均等发展机会,以及保障人们的生存条件。社会法的属性为特别行政法,在功能上以给付行政为主,为了缩小贫富差距,由此强调国家的社会义务。由此人民的公法权利具有了理论上的来源,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便是给付诉讼制度。

(二)给付诉讼制度的概念介绍

“给付行政”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学术界讨论,它的理解和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资帮助权息息相关,但是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需要相关的立法来明确相应的请求权。依照相关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行政机关具有明确的法定义务,而后相对人必须有权申请,再者若判决当事人一方具有相应的给付义务,法律上也给予了相应的查明期限,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参考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可知,人民因为公法上的原因提起的,除了作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处分以外的请求可以提起给付诉讼,包括金钱性的和非金钱性的请求。公法权利本质上就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给付诉讼给予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一个救济途径,很好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给付诉讼的分类

依据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给付诉讼可分为:金钱性的给付诉讼,如公务员的退休金,或者财产上的给付,补助金及依据税收法规定的追缴税款等,也包括基于公法上的无因管理产生的给付义务,这种类型的给付诉讼,多以直接的金钱给付为主,所给付的数额一般以直接实现的为准,不包括预期实现的利益。

非金钱性的给付包括:有积极的请求作为诉讼,例如请求政府信息公开,还有消极的请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给付诉讼,即请求行政机关不作为某事,同时也包括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排除妨害请求。这种违法行政行为的状态必须是持续性的,否则不满足给付诉讼的起诉要件。因行政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视给付义务履行的标的如何,划分为金钱性给付诉讼,或者是非金钱性给付诉讼。

(三)给付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

给付诉讼制度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便是公法上的请求权,公法上的请求权,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相关程序,实现公法请求权。台湾地区给付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因为公法上的原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诉讼标的是明确具体的,可以提起给付诉讼。可见台湾地区的给付诉讼受案范围较大。“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负有义务的,应当判决被告履行相应义务。”。依此规定,相对人可以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给付特定的物或行为。但是,“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尚有两个问题待解。首先是什么是依法,即对于依法的理解。根据江必新教授的观点,“依法”可以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合作产生的义务。例如由行政合同签定产生的义务。依据行政法相关原理,行政相对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给付诉讼,由此产生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是没有争议的。而台湾地区对于给付诉讼产生的基础明确了必须是因为公法上的原因产生的,而不能是私法上的原因提起给付诉讼。依法的理解也可以从宪法中去理解,在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中说到,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应当尽一切努力,对此进行保障。人民由此请求国家对自己的人性尊严进行保护,履行法律上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这也是对于给付诉讼制度“依法”是依据什么样法律的一种理解。综上,我们可以对台湾地区的给付诉讼制度构成要件,有如下的理解,首先必须是因为公法上的原因而产生的给付义务,适用范围包括金钱性给付以及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而后诉讼标的是明确的,当事人是具体的,最后是预期的实现,同时是不存在应当提起其他诉讼种类的情况。

三、台湾地区案例经验借鉴

台湾一个案例中,被上诉人是退休老教师程先生的遗属,上诉人是核发退休金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据退休金发放办法,从2004年7月开始停止发放程先生的退休金,包括2004年度的年终奖金和慰问金。后程先生于2005年过世,被上诉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发从2004年7月到2005年之间的退休金额。上诉人行政机关不同意,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一方申请发放退休金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发放春节慰问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请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且当事人和诉讼标的都是确定的,那么应当提起给付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且诉讼标的不明确的,或者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自己作为义务的,则应当提起课以义务诉讼。

台湾地区具体将给付诉讼具体区分为课以义务诉讼和之外的一般性给付诉讼,由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方式包括了尽可能多的行政行为,能够尽量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这是构建给付诉讼制度的不错设计。

四、结论

(一)促进给付诉讼类型法定化

台湾地区从公法权利入手,明确诉讼类型法定化,构建给付诉讼制度,明确了受案范围,尽可能多的涵盖了行政机关可能作为的情况。从根本上实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而大陆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诉讼类型法定化,也没有具体的给付诉讼制度。虽然台湾地区有自己独特的情况,也有不同的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诉讼类型法定化推出相关程序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做法是十分值得我们学习的。台湾地区历经20年的给付诉讼司法实践,已经有了很多的案例,也为理论研究打下了深厚的基础,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二)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政府的单纯的管理职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因而在政府职能有合作有管理的今天,我们经常会和政府的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打交道。相对于台湾地区来说,大陆没有给付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对比大陸的行政诉讼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情况在今天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同时也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够等情况。公民的公法权利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项自由权利,公民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给予了国家,公权力本质上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公民的让渡后,由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那么公权力就应当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如今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这也对一般给付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势在必行。行政给付旨在积极的增加民生方面的投入,是现代福利国家发展的重点,从最初的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单纯的管理模式,到现在的管理之中又有合作,这对于行政诉讼的结构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对此,适当的扩大。另外对于行政指导是否可诉这个问题,大陆学者关注的焦点在于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强制性,以此来判断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指导,作为一个行政事实行为,在台湾地区是具有可诉性的,只要是公法上的原因,满足起诉要件,则可以提起给付诉讼。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

[2] 谢榮堂:《国家积极作为义务》,载《华冈法粹》2011年第11期,第86页。

[3] 钟秉正:《社会法与基本权益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3页。

作者简介:陆俊昊( 1992-) 男,汉, 广西象州人,海南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