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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选择与重构

2019-10-30罗江妮

大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垄断交易成本

【摘 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但其实施的效果与预期还相甚远。本文认为,在单纯的垄断模式下,垄断的管理费用成本过高,一揽子许可的许可费用又偏低,以导致著作权人的支出与收益不能达到均衡;而完全的自由竞争模式下,使用者需要找到该作品所在的协会再经过该管理组织的授权,且同一作品很可能由几个不同的协会管理,所以会造成一种恶意竞争,进而导致许可效率的低下,也会使得使用者的许可成本偏高,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下并不能有效减少版权交易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符合“帕累托标准。”故,我国应该建立一种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 集体管理组织 垄断 自由竞争 交易成本

纳什均衡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1月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其官方网页上发布了《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

该公告称所有VOD设备生产厂商将其公告附件所列该版本音乐电视作品在各自运营的曲库、服务器及云端尽数删除。在同一天,音集协还发布了《终止委托天合文化集团著作权许可收费资格的公告》。

从上述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中,著作权人、相关经营者和相关公众之间利益的失衡。也可以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

二、法经济学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模式的弊端

(一)法经济学下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弊端

1.管理费用成本过高

在法经济学领域,他们认为,第一,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第二,在垄断的模式下所获得的效益总是低于有竞争存在所获得的效益。隐含费用其实就是实施某项制度所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成本和收益之间可以达到一种均衡,即实现效益最大化,就是最合适的规则。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来衡量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们最能直接感受到的就是管理组织管理费用偏高,由于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所以没有与之可以竞争的管理组织,而著作权人想要传播自己的作品,授权管理组织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就只能选择这一种协会。虽然说法律规定了其可以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管理组织,但是实际上,著作权人没有选择加入哪个管理组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管理组织就可以大肆提高自己的管理费用,而管理费用的提高就意味着其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

2.著作权人收益偏低

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权利人之间在定价机制上缺乏竞争,由于概括许可实施统一定价,也就是所谓的“一揽子许可”,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不同权利人的不同作品事实上是以无差别的版税标准向使用者实施许可,彼此不同作品的质量和市场供求差异被有意忽略。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质量高低,市场需求量多少,著作权人之间获得的利益是固定的,每个著作权人之间的收益也是相差甚微的。我国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上认为其是非营利性的,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也是为了作品的传播,维护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但是在现在的既有模式下,著作权人的支出与受益是不均衡的,在法经济学上来说,就是不符合“纳什均衡”的。

(二)法经济学下自由竞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弊端

自由竞争模式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的低下。在我们当今的互联网时代,都存在着海量的权利人、使用者,更是有着大量的需要被许可使用的作品或者录制品,而通过垄断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交易双方,不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使用者都可以相对容易的获取许可交易信息,从而可以相应的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如果采取自由竞争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有可能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不能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出现恶意降价等恶性竞争情况,还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有违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方便使用者取得许可的初衷。林秀芹在文中也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自由竞争,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效应相矛盾,也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不适合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对于我国而言,自由竞争所导致的多头收费甚至还将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1]

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说,自由竞争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将产生较高的固定成本。但是在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制度下则会形成一种规模效益,在这种规模效益中,“更大规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固定成本分担到更多的权利人身上,这样每个权利人所需承担的运行成本就会更低,从而其收入就相对得以提高。”但是相比之下,在完全自由竞争的模式下,其结果就是会单独增加使用者的许可交易成本。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第一,权利人很有可能将自己的作品同时委托给不同的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如果使用人想要获得许可就必须去寻找作品所在的组织,从而去寻求许可,在这种寻求信息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垄断模式中不存在的交易成本;第二,在完全竞争的模式下由于缺少了政府监管,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恶性竞争,所以在实际效果上是加大了单独使用人的许可交易成本。

三、法经济学下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重构

(一)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我们需要消除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对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进行相应较小范围的限制,引入有限竞争。在这种模式下,首先,消除垄断可以使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费率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不再是现行制度的定价和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在市场需求的调节下,作品的价格会根据市场来进行变动,对于市场需求量大的作品,或者说是市场认可度高的作品来说,它的许可费率就可以相对的提高,对于那些市场需求量小的作品来说,它的许可费率就会相应的降低,这样既可以提高著作权人的收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高质量作品的产生;其次,我们引入的是有限竞争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同种类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有数量上的限制,这样就不会造成一种恶性竞争,会减少著作权人抬高许可费率的情形,而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之间是有竞争的,所以管理组织也不会去任意太高自己的管理费用。

(二)具体立法建议

本文在前文已经论述,垄断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适合我国,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我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之上更加加强了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和强制色彩,这是不符合法经济学原理的。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删除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再建立对于著作权许可费率的异议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与垄断问题,既不应该选择垄断模式下的,也不应该选择完全自由竞争的模式。我们应排除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各自的缺点,兼顾它们的优势建立一种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使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形成一种理性的博弈,实现法经济学上的纳什均衡和效益最大化,以促进我国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注 释】

[1] 林秀芹、李晶:构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共赢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法经济学角度的审视,政治与法律J,2013,11.

【参考文献】

[1]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史晋川、董雪兵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13(3):13.

[2] 林秀芹、李晶:构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共赢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法经济学角度的审视,政治与法律J,2013,11.

[3] 常青: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经济学的视角,法学杂志J,2006,6.

[4] 林秀芹、黄钱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知识产J.2016,9.

[5]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Copyright,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December 2013, p. 216.

作者簡介:罗江妮(1995-),女,汉族,陕西咸阳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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