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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构建基层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2019-10-28齐钦李丰翠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9期

齐钦 李丰翠 梁国武

摘 要: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是当前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中的难点之一,涉案财物管理不善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关键物证的缺失可能会导致案件的走向发生变化,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避免出现涉案财物特别是物证管理出现问题,有必要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进行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涉案财物管理 案结物清 执法公信力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

(一)基本案情

近日,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群众期待沉冤昭雪之时,因关键物证缺失刘某某却被释放了。

1998年3月,镇平县侯集镇被害人李某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家中2头耕牛不见踪影。镇平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迅速进行现场勘验,提取了现场遗留的绳索、木棒及相互搏斗留下的足迹和血迹。通过走访发现其邻居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前几天,刘某某在附近砖厂打工,案发后就不见踪影。其父母也不知刘某某下落,此案成了悬案。2018年刘某某在湖南省某某县被抓获时,已更名为王某某,且在当地结婚生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令人遗憾的是,镇平县公安局几度搬迁,当年主办此案的侦查员已去世,该案提取的所有物证、痕迹不见踪影。本案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最终,镇平县检察院对该案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此案暴露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关键物证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缺失。因此涉案财物如何管理成为当前司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重人轻物”“重案轻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普遍倾向和习惯做法,司法机关往往重视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忽视对涉案财物的妥善管理,这不仅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涉案财物该如何管理?不同办案部门对涉案财物如何交接?实物证据如何保管、保管的期限多长?重大案件的物证是否需要长久保存?一般案件的物证是否能在结案后予以销毁?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对2016年至2019以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重点对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和处理等问题进行探索,希望能够从中发现问题,为涉案财物管理的科学化建设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期待能够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人物均衡”“案结物清”的转变,保障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防止本文开篇所举案例的再次发生。

二、基层院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少干警思想上普遍存在“重打击轻管理”“重办案轻流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个别干警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意识不强,自觉性、主动性不够,认为只要把案办好就行了,至于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程序上有点瑕疵无关紧要。案件管理部门认为只要把赃款上交县财政就行,至于是不是在规定时限内无所谓,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极少数案件特别是涉案款只有几千元的案件判决书生效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二是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一方面,因办案单位强调案件保密,一般不会主动接受监督。导致部分案件到了移送起诉或起诉时才到案管部门登记涉案款物。造成统一业务系统涉案财物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另一方面,纪检部门、案管部门没有做到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导致涉案款物管理内部监督不力,造成极少数涉案财物没有依法及时处理。

三是公、检、法联系沟通联系不畅。检察院、公安和法院在移送涉案财物时都按自己的模式习惯在运行,公、检、法在涉案财物移送上沟通不畅,部分案件涉案财物没有随案移送,因而出现卷宗在法院,涉案财物还在派出所的现象。同时公安、检察院选择性移送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比如,镇平县检察院案管办对近年来的物证进行梳理,发现多起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涉案物证没有办理出库手续,经联系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及法院承办人员,发现案件已经判决生效,物证已无移送法院必要,这些物证如何处理又成难题。

四是法律法规有盲点和亟需修订之处。目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意见、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对物证管理规定了要求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上述规定主要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突出保障当事人财产性权利,对没有财产价值属性的实物证据如何移送、如何登记和保管、保管的期限多长及丧失证明力的物证如何处置等均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导致在物证管理上,办案人员因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无所适从。

三、基层院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引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人員不足,没有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涉案财物都是大厅受案人员随案接收,接收后直接放到保管室,待案件起诉至法院时,有的案件承办人能主动到案管办领取并办理出库手续,部分案件因承办人疏忽,致使物证长期滞留在案管办。

二是案管办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能力。没有专职的管理员,上级院没有组织过有关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培训,更谈不上邀请专家进行更专业的指导,所以目前基层院对涉案财物谈不上管理,充其量是经手。

三是涉案财物保管场地狭小,不具备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案别、不同大小、不同性质的物品。遇到实例一中列举的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物证,案管部门最无奈的办法就是婉言拒收。

四是目前检察综合业务系统尚存在管理漏洞。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案件物证必须在法庭上当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有物证的公诉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出庭时带至法庭,待庭审后移送至法院。目前,综合业务系统把涉案物品处理审批放在起诉节点,即案件在起诉时就需要办理物证出库手续,且系统并不需要经过案管部门处理,承办人并不需要到案管部门领取物证,就可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五是涉案财物管理在案管工作中的地位并没有真正的确立下来。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各级院领导的关注,更谈不上重视,此项工作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基层院案管办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是万不得已根本就不愿接手涉案财物。

四、加强和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的思考

解决目前基层院涉案财物管理的较为混乱无序的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把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到对基层院的年度考核工作之中。各级院领导只有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才能改善涉案财物管理条件,选任高素质的人才从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二,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在改善保管条件的同时,保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样十分重要。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完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

第三,建章立制,尽早制定涉案财物管理专门的法律。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制度缺失、移送混乱、管理无序等不规范现象,如对实物证据的保管期限问题,只有196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物证保管工作的批复》文件,明确了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时隔半个多世纪,至今仍没有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两办《意见》仅指明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对物证管理的核心性环节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该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等待需出台一部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方能真正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2014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侧重于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而对于物证的管理规定不多,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强化内部监督,防患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来约束干警的执法行为,确保规范执法。案管部门、办案部门每月应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进行自查,并与院财务人员核对,确保帐物相符。纪检部门、案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不定期对各办案部门扣押、冻结、处理赃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的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违纪人员坚决处理。

第五,加强沟通协调,理顺移送流程。可以探索并建立公、检、法三家单位就涉案财物移送问题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形成共识,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涉案财物处理中的职责要求和涉案款物移交内容、移交方式、特殊物品移交内容事项,进一步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效率。

综上,進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需要,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涉案财物管理任重道远,永远在路上,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对涉案财物保障制度能够像对人的保障制度一样健全,让与涉案财物相关的每一名利害关系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