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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育政策的特征及反思

2019-10-27洪明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9年8期
关键词:家校委员会家长

洪明

学校与家庭是担负儿童教育的两个法律责任主体,是决定儿童教育成长的两个最重要系统,家庭具有儿童教育的天然权利,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权的转移和承接。注重家庭对学校教育的参与,注重家校合作共育是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高度重视学校与家庭的合作共育(以下简称家校合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到完善家庭教育、促进学校自我变革的工作之中,从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校合育之路。

家校合育制度的基本理念

家校合育制度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之中。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家庭和家庭教育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注重家庭教育和家校合育工作,并将该理念融入素质教育体系之中。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2条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其内涵是,素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第26条规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创素质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50条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从德育的视角提出了注重家校合育的重要性,其第36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也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教育立法,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密切家校联系。

形成以妇联和教育部门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家校合育工作就是学校支持和指导家庭、家庭配合与参与学校的工作。虽然涉及家校合育的部门比较多,比如关工委、文明委、卫计委、共青团、民政部门等,但鉴于妇联和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工作,二者也就成为推进家校合育工作的核心。

全国妇联的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协调与服务”。近年来,全国妇联牵头或单独颁布的文件主要有:《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等。由于妇联是群众性的妇女组织,自身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以及家校合作共育的工作系统,因此妇联的主要职能更加倾向于政策制定、组织服务和协调力量等方面,完成具体工作需要依靠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部门合作,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实现。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家校合育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和合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教育部除了与全国妇联等机构发布相关文件之外,还单独就家庭教育和家校合育等工作出台政策。近年来教育部单独或作为牵头单位发布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2013)、《班主任工作条例》(2011)。教育行政部门不仅有完备的自身行政組织系统,还有学校、教研部门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工作系统,这些部门组织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覆盖面广,因此包括学校在内的教育系统应该是家校合育工作的核心力量。

家校合育的主要路径: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

我国家校合育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围绕家长教育和家长委员会建设而展开的。家长教育政策主要由妇联部门牵头制定,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社区负责落实;家长委员会政策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包括幼儿园)负责实施。在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名义下,创设了许多活动形式。

家长学校,是开展家长教育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重要的合育形式。1998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家校合育制度化建设的开始;2004年,在经过补充完善后形成了《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又进一步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家长学校主要任务:宣讲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开展亲子教育活动;家长教育指导和帮助;沟通家校关系,协同社会力量,构建立体育人网络。要求各地要规范化地办好家长学校,要做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等。

家长委员会建设是现代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1988年《中学德育大纲》中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2003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容之一。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学校管理”“参与学校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以及“家长委员会要针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指导意见》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家校合育制度化建设的文件,指出了家长委员会功能、组建方法、职责、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

为开展家校合育活动,学校和相关部门创设了许多活动方式,既有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较传统的方式,也有家长开放日、家长委员会、家长志愿者、家长报、家校日记等较现代的方式。传统家校合育活动更多注重家长培训和家长配合学校,现代家校合育形式往往会更加注重家长的自主参与,注重家校之间的互动性,改进学校的色彩会更浓一点。

家校合育的主要成果及不足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家校合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家长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家校关系有了一定的改善,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家校合育在制度建设上还有不少亟待改进的空间。

家校合育工作取得的成绩:

第一,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家校合育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尤其是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工作。据全国妇联、教育部2016年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建有依托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338240所,建校率为76%。此外,全国共建有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359656个,建设率为59.7%。在工作力度较大的地区,这个比例还会更高。

第二,制度化建设不断突破。地方在家校合作方面也有很多创新,山东、江西、北京、上海等地都有创新举措。早在2009年,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对家长委员会的属性、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山东省教育厅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对家长委员会属性提出了新的理解,并对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江西省做法的亮点是在家长委员会下设置了“专业工作组”。北京市2013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建好家长教师协会的意见》,家长教师协会发展了家长委员会的思想,以区别已有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家校合育形式,以期更好地开展合育工作。

第三,家校关系趋向民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调查显示:教师和父母都普遍认同家校合作的重要价值,99.7%的教师和83.3%的家长认为加强家校合育“非常重要”或“比较重要”,近九成(88.8%)的家长表示自己遇到教育问题时会找教师帮助。其次,家长主体意识和民主诉求在增加,学校与家庭之间关系更趋民主。84.6%的家长表示应该听取家长意见,62.9%的家长会与老师协商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更多的教师(87.1%)表示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与家长的意见分歧。

家校合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家校合育组织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学校没有开展活动。调查显示:大约有24%的学校没有设立家长委员会,57.3%的家长表示没有参加过家长培训,有10.2%的学校没有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22.4%的学校没有开展家长志愿者活动。二是部分活动的满意度不高。常规性、即时性、简易性的家校合育方式满意度最高,那些费时、费力、滞后的合育方式满意度较低。上述调查还显示:教师和家长对单独沟通、家长会、家访等满意度最高,对家长论坛、家长志愿者、家长委员会、家长培训等最不满意。三是家校合作边界尚待清晰。比如,有40.2%的家长认为存在或部分存在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将本不该家长承担的教育责任推诿给家长;有15.6%的教师认为家长委员会权力过大可能会干预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四是部分家长参与度有待提高。家长之间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资本的差异制约部分处境较低的家长的参与度,家长“边缘性参与”“沉默现象”等普遍存在着,家长在合育活动中人到心没到、人到行没到现象广泛存在。

其次,制度建设制约实践发展。当前,家校合育工作的制度依据分别是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相关政策,但二者没有进行清晰界定,在使用中经常将二者与下位的概念混用,同时两者之间也经常交叉。比如,教育部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很显然这里将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与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并列使用是不严谨的,因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机制下有多种工作形式,家长会、家访等只是其下位的概念,或者是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框架下的工作方式。

最后,在具体的家长学校与家长委员会政策中,二者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交叉甚至是重复的。家长学校职责与任务是妇联系统牵头、学校等部门参与制订的,家长委员会职责与任务是教育部门制订的。前者主要以家长教育为核心,工作主要涉及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家校沟通、协调育人资源等;后者主要以家长参与为核心,工作主要涉及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活动,家校关系沟通协作,家长教育培训,整合教育资源等。可见,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家长委员会,都围绕各自的工作重点,试图将工作推延至家校合育的全部。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理论上确实没有厘清,也会对实践者带来不小的困惑。

此外,家校合育工作还有许多需要破解的地方,比如家长委员会的性质问题、教师家校合育能力建设问题、家校之间责任边界、家校深度合作与有效合作关系问题等都亟待解答。

(作者系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研部副主任、教育学博士、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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