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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口要素探析

2019-10-25李虎李红伟

广西民族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人口流动传承人人口数量

李虎 李红伟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人”的问题可以从人口数量、人口质量和人口流动等人口要素进行深入探讨。从人口数量来看,非遗保护人口包括参与非遗保护的各級政府管理人员、民间组织人员、学术研究者、工商企业人士、遗产所属的社区民众及其传承人等,一定数量的人口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重要基础。就人口质量而言,非遗保护的参与者不仅需要健康的身体素质,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这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关键要素。从人口流动角度来说,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动对非遗保护主体的认知观念、参与者的思想态度、非遗文化生态、传承环境和保护模式等都带来重大影响。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人口流动

【作 者】李虎,重庆三峡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404120。李红伟,河南师范大学讲师,博士。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3-0130-007

2004年8月,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预示着我国开始接受国际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保护理念,国内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逐渐与国际接轨。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开始具备专门的法律保障。与之相关,国内的非遗理论研究与实践逐渐兴起,成为二十一世纪初以来重要的学术研究潮流,至今方兴未艾。

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对物质性的有形“文物、遗址和建筑物”的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那些附着在“人”而不是“无生命的物”上的遗产。[1]33-52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体,以人为主体,以人为载体,以人为活体,[2]因此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和核心是“人”。当前学界对非遗保护中“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承人”的视角,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从传承人的概念、认定与管理、权利和义务、人生历程和口述史、保护方法、制度反思与理论建构等方面展开,[3]缺乏对参与非遗保护的管理人员、民间组织人员、学术研究者、工商企业人士、社区民众等其他非遗保护人口的探讨和思考。因此,本文基于人口学视角,运用人类学田野调查获取的资料,从人口数量、人口质量和人口流动三个基本的人口要素,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中众多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并呈现少数民族非遗人口研究的新视角。

一、人口数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一定数量的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文化传承的基本要求,也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基础。非遗保护的关键是对“人”的保护和尊重,只有“人”才是技艺的拥有者和传承者,将人保护好,有助于非遗项目摆脱人亡艺绝的困境,实现良性传承。事实上,非遗保护理念之所以提出并受到重视,是基于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需要,及各地非遗共同面临的受损坏、破坏和消失的严重威胁。从人口角度而言,非遗的濒危正是因为掌握遗产技艺、技术或技能的人口逐渐减少,导致非遗面临失传危险。对少数民族非遗来说,由于少数民族人口少,文化核心区范围小,存续自身民族传统文化的能力较弱,其非遗面临的处境更为严峻。[4]因此,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人口的价值和意义尤其重要。

非遗保护人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遗保护人口主要指非遗传承人,包括已被官方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因种种原因(如名额限制、错过申报时间等)尚未入选官方系统却在实际工作中参与传承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广义的非遗保护人口则指直接或间接参与非遗保护的所有社会成员和群体,包括遗产传承人、遗产所处社区的民众、民间组织人员、参与开发的企业人士、参与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和从事非遗研究的专家学者等。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模式主要有师徒传承、家庭(族)传承、社会传承和神授传承等,因此非遗传承和保护主要局限于传承人及民族社区的群众。进入21世纪以来,少数民族非遗保护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因此非遗保护已经不仅是项目所属社区民众及传承人等少数人的事情,更成为整个国家甚至全球共同关注的事务。当前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愿望,参与保护的组织和群体越来越多,具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管理机构、民间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工商界(公司或企业)、社区民众及传承人等。[5]因此,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人口的范畴更加广泛,数量更为可观。

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在国家、省区、州市、县四级成立一定数量的非遗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的非遗研究和管理人员。这些机构的管理者数量众多,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官方力量,也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价值确定者、政策制定和实施者。就中央政府来说,国务院与文化部、国家民委等颁发的文件确定了非遗的价值理念和保护思路,成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引领者和决策者。民族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通过学习、贯彻、执行、落实有关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成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就民间组织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联、社科联、科协、作协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纷纷介入少数民族非遗保护行动中,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随着非遗保护热潮的兴起,国内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成立相关研究机构和团队,探讨非遗保护的理论问题及实践价值。基于此,学术界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尤其是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学者最为执着和专业。从工商界角度看,非遗保护既是文化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少数民族非遗潜在的经济价值,为其产业化和市场化提供可能,也为商家和企业的参与提供机会。工商界的合理参与,可以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最后,民族社区群众与非遗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最主要力量。社区民众是非遗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也是非遗保护的真正实践者和主要力量。从民族社区中脱颖而出的传承人,是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遗传承的最主要责任者和最核心的力量,也是非遗项目得以传承和发展的根本。[5]若少数民族非遗失去传承人和相应的传承环境,其非遗项目必然走向消亡,各级政府、民间组织、学术团体和工商界等外界力量对非遗的保护则失去依托,其参与价值将难以体现。可见,当前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人口范畴及其数量不断扩大,参与保护的每一个群体都在发挥各自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的“非遗热”确实推动了民间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非遗相关机构的增加,促进了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人口数量的增长,但国家机构管理人员、社区民众和传承人的人口数量仍需进一步分析。

如上文所述,随着国家力量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持续介入,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参与机构和人数也在不断增长。然而,田野调查发现,与中国数量庞大的少数民族非遗文化及其繁杂的保护工作相比,目前已有的非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仍难以满足保护工作的需要。2014年,笔者在云南开展田野调查期间,对非遗相关的部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简要统计。在省级机构中,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设正副处长各1人,工作人员2人;云南省文化厅非遗中心设编制35个,在岗人员31人,分布于四部一室,即规划保护部、传承培训部、信息采编部、资料管理及行政办公室。在州级机构中,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馆共有工作人员4人,其非遗中心主任由馆长兼任;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局设艺研所和非遗中心,其中艺研所工作人员6人,非遗中心5人;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遗产局遗产科有工作人员2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化馆非遗中心设专职人员1人,文化局公共文化科涉及非遗工作者1人。在市县级机构中,大理市非遗管理所含工作人员6人;芒市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设工作人员5人;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馆设编制13个,非遗中心无人员编制,仅有1名占用文化馆编制的工作人员;楚雄州武定县文化馆有编制6个,仅2人在文化馆上班,负责包括非遗在内的诸多文化工作,且该馆虽已成立非遗中心,但尚未挂牌;楚雄州姚安县文化馆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 1人负责非遗相关工作,尚未成立非遗中心。可见,在云南各级机构中,非遺相关机构设立归属不一,专职人员数量少,有的县尚未成立非遗相关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

田野调查期间,大多数受访的非遗工作者都强调非遗工作繁杂,现有人员数量不足,保护工作只能集中于记录和保存上,无法开展新项目挖掘工作。如楚雄州文化馆负责非遗工作的白爱荣称:“当前非遗保护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太少,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采集第一手信息,无法了解最濒危项目的情况。现有非遗项目的资料收集都是靠下辖的文化馆、文化站开展,尤其是文化站作用最大。但文化站干部一般两三年一换,新换上的年轻人多不了解传统民间文化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利。二是经费。国家级项目有一定的经费,其他级别项目经费很少,尚未立项的更是如此,保护工作开展困难。”1 姚安县文化馆馆长王学伟称:“从事非遗工作最大的困难有二:一是缺人。整个县文化馆只有3人,其中1人是国际级书法家,专门从事书法,工作基本不涉及非遗。国家对非遗工作重视是好事,随之而来的事务越来越多,现有人手忙不过来。我每次到州上开会都提出缺人缺编的问题,姚安县文化馆的非遗工作至少需要7人才能很好完成。二是机制不健全。国家缺乏具体的执行方案,县、乡、村工作出现分化,机制不统一。现在乡镇上负责文化工作的人员要做的事情很多,工作效率体现不出来。”2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开展较早、效果较佳的省份,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尚且如此,由此可见我国各级少数民族非遗管理机构仍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非遗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仍存在较大缺口,亟须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社区民众和传承人是非遗传承和保护的最主要力量。民族社区具有稳定的人口基础和一定数量的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传承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对少数民族非遗所属的社区而言,人口数量的延续和增加主要依靠内部力量,即社区人口再生产的正常运转。人口生产和再生产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是人口世代更替的过程。[6]13-14只有保持民族社区人口数量的持续和稳定,才能保证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的后备人口力量。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少数民族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民族地区仅生育1-2胎的夫妻越来越普遍,少数民族乡村人口数量正逐渐下降。加上城镇化所带来的人口迁徙与流动,越来越多民族村落成为空心村,其未来发展呈萧条之势。“傣族剪纸”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邵梅罕说:“我们弄么村有270多户,1200多人,村里年轻人基本都外出打工,外出的估计占全村人数的30%~40%。现在时代不同了,村里的年轻夫妻基本都只生一、二胎,而且很多小孩随打工的父母在外面上学,所以村里没有多少小孩。”3 “彝族服饰”省级非遗传承人普玉珍说:“我们咪三咱村二组有116户,476人,基本每家每户都有人在外打工,估计有近200人长期在外。以前每一家都有好几个兄弟姐妹,现在观念变了,村里生一个小孩的夫妻越来越常见。”4 这样的人口发展趋势势必影响非遗保护的文化生态和传承力量的延续。总之,一定数量的人口是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的基本保障。当然,在适度的人口数量中还必须培养出一定的热爱自身民族文化、精通非遗技艺且积极参与传承的人口,即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人口质量也至关重要。

二、人口质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要素

人口质量,又称为人口素质,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人口群体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通常包括人口身体素质、人口科学文化素质和人口思想道德素质三方面内容。[6]57-58对于非遗保护的人口质量而言,非遗保护参与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是人口质量的自然基础和前提条件。[7]99强健的体魄、健康的体质和正常的寿命对所有人都同样重要。因此,非遗保护者身体素质的重要性无须赘言,而其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则需具体分析。

科学文化素质是人们通过各种形式所获得的科学文化知识、经验、技能,及用以认识、改造世界的智慧和创造力,是人口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志和人口质量的核心。[7]100非遗保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才能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机构管理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体现在:必须掌握非遗保护的国际政策和动向,了解世界各国非遗保护的进展和经验,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非遗保护的总体方向和具体思路,具备制定科学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能力等。各级地方机构管理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体现在:能够正确和全面地领悟中央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非遗保护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精神,熟悉辖区内的非遗基本情况,具备一定的非遗保护知识和管理经验,并能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非遗保护政策和管理条例,营造良好的非遗保护环境等。民间组织管理者及其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是:具备非遗保护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能力承担非遗保护的评估和监督职责,具备客观的保护立场,能发挥沟通民间社会和政府的桥梁作用。学术研究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首先,通过研读国内外文献对非遗的概念、内涵、理论基础、特点、价值、国内外经验等问题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研究,形成一定的非遗理论体系;其次,能够运用田野调查方法,收集、整理特定区域的非遗第一手资料,为非遗的理论研究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再次,能够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呼吁社会各界关注非遗,推动保护工作的深层次开展;最后,运用研究机构培养人才的便捷条件,承担非遗人才的培养责任,为社会输出更多专业的非遗学术研究者、管理人员和传承人等。工商界从业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体现在:对非遗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前景有科学的了解,并掌握开发的手段和营销策略。非遗所属社区的群众和传承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则主要体现在:精通非遗技艺,并不断探索实践和创新,承担非遗传承和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实际上,在我国少数民族各级政府机构的非遗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中,真正具备非遗专业背景和相关理论知识者不多。笔者田野调查期间获悉,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馆非遗保护部共有工作人员4名,其中1人为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其余3人为大专学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化馆非遗中心仅有工作人员1名,为大专学历会计相关专业,后攻读在职法律本科。县级非遗中心的工作人员多由县文化馆工作人员兼任,学历一般不高,专业多不对口,甚至部分人员对非遗保护工作了解甚少。乡镇一级的非遗工作人员更是如此,有的人不会操作电脑,很多材料无法上交,工作难以完成。姚安县文化馆馆长王学伟称:“州县一级的非遗专职工作人员少,工作事务繁多,无法抽出时间开展非遗收集和挖掘工作,因此很多工作只能依靠乡镇文化站相关工作人员。然而,有些乡镇分管非遗的人员年纪较大,不会用电脑,交不了材料,工作很难开展。”1

思想道德素质是人口素质的灵魂,其渗透于人口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中,发挥精神支柱的作用。[7]136非遗保护者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具体而言,政府机构管理者应该具备服务观念,具有为少数民族非遗及其传承人服务的意识和精神,同时理解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价值和造福子孙的长远意义,避免为了短期政绩而开展过度开发或非遗造假运动。民间机构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客观的保护立场和专业的评估能力,避免为了经济利益迎合政府或工商界的不当需求。学术研究者应该遵循学术道德和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发展规律,如实记录非遗的基本情况,同时重视教育规律,积极投入培养少数民族非遗专业人才的事业等。工商界参与者应该具备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的社会担当和胸怀,重视少数民族非遗的文化价值,避免片面强调其经济价值的过度开发。非遗所属的社区民众和传承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尊重祖先保留的文化遗产,耐得住寂寞和清贫,自觉承担本民族非遗创新与传承的责任。

总之,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人口是一定的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者的人口素质可以直接影响保护效果,对保护工作起关键作用。

三、人口流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视角

人口流动是人口在空间中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种短时间、不涉及居住地永久性或长期性改变的人口移动。[6]76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流动已经成为我国人口变动的重要因素。《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指出,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人。流动人口总数比上一年有所下降,但数量和规模仍然庞大。[8]3人口流动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人口流动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也为我国非遗保护研究带来新的议题。

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促进区域间信息、技术、商品和资金的高效流动和快速转移,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产生重要影响。从人口流动的方向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动可以分为人口外流与人口流入。我国民族地区多属于中西部较偏远的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于东部沿海城市。为了改变自身生活状况,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离开家乡进入城市谋生,使人口外流成为民族地区人口流动的主流。当然,随着部分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兴起,以游客和商业经营者为代表的人口流入现象逐渐增多。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少数民族非遗保护面临传承环境受破坏、传承主体断裂和缺失的风险,同时也使其保护空间得以扩展,保护观念在交流中得到更新。具体而言,民族地区大量的人口流动为少数民族提供学习新文化和接受新生活方式的机会,加上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多年轻人对传承本民族文化失去兴趣,不愿学习耗时耗力又赚不到钱的传统手工艺和民族文化,使少数民族非遗面临传承断裂和后继无人的窘境。另一方面,人口流动带来的新观念和新思维,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观念更新。具体体现在,少数民族外流人口在交往互动中增强了自身民族文化认同;流入民族地区的政府机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游客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界定、认可和欣赏,推动了少数民族成员文化自信的建立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从流动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少数民族非遗机构管理者和研究人员的流动、传承人的流动、社区民众的流动等。少数民族非遗的管理者和研究人员不是固守办公室和书斋就可以提出符合实际的非遗政策和研究理论,而是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交流和实地调查。非遗机构管理者,通过经常性的跨国跨区域考察和交流,增强国家之间、区域之间和民族之间的非遗保护合作,借鉴彼此的保护和管理经验;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增强对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状况的了解和认识,保证保护政策的可行。少数民族非遗研究人员,通过开展田野调查可以收集非遗及其传承人的第一手资料,为理论研究提供支撑;通过学术交流,增强学术互动,提高非遗的影响力。少数民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各级政府部门遴选和认定的传承人代表,是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在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后,除了提供相应的资助和赋予特定的荣誉,还搭建平台为传承人提供学习、宣传和交流的机会。尤其是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经常有机会被委派或受邀到各地培训、讲学、展演、授课等。少数民族非遗非代表性传承人同样掌握某项技艺和知识,并在所属社会和族群中传承,只是某些条件限制尚未被官方命名。因为没有官方认定的身份,非代表性传承人无法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荣誉,也没有机会参与官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演出、交流和讲学等,其谋生手段只能依赖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成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常态(如前文传承人邵梅罕和普玉珍所述),“空心村”也成为民族地区的普遍现象。社区民众的大量向外流动,使少数民族非遗存在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迁,其受众和传承对象急剧减少,撼动了少数民族非遗传承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使非遗面临后继乏人的危险。[9]

田野调查期间,大理市非遗管理所的张琦称:“大理农村人多地少,一户只有几分土地,所以很多人外出打工,有的在本地,有的在外地。年轻人基本都不留下来种地。打工对非遗保护的影响很大。例如,白族扎染中的扎花工工费很低,10元/天,而在外打工80-100元/天,甚至更高,所以现在扎花工很多都是学生或留守老人。实际上,扎花工作要求很高,一般人至少做5年以上才能形成一定的技艺。当前白族扎染厂正想方设法提高扎花工工资,不然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人会越来越少。而扎花工工钱的提高,又会提高扎染的成本。”1“彝族酒歌”省级非遗传承人余学光说:“我带出的徒弟有50多人,但最后從事酒歌有关工作的不多,只有少数成为州县级传承人,多数在外面打工,还有几个在沿海城市的彝族餐馆或民俗村表演。”2 2005年,侗族大歌演唱团队“小黄十姐妹”夺得多彩贵州歌唱大赛的“金黔奖”,获奖时县里曾答应给她们每月发500元工资,并拨款20万元建“歌堂旅馆”开发旅游,但最终未能兑现。十姐妹离散八方,为了生计四处漂泊打工。其中,在当地有“女歌王”美誉的贾美兰,在参加中央电视台“神州大舞台,家乡展风采”比赛时获得第一名。虽然她已被认定为州级传承人,但也长期外出打工,农忙时才返乡从事农业劳动。[10]2014年刘胜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开展田野调查时发现,传承人由于在家乡没有经济收入,而选择外出务工的现象很常见。改革开放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改善生活,开始陆续外出务工,造成许多珍贵苗医药方的失传。[11]可见,人口流动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带来的影响广泛又深远。其中既包含对非遗社区群众及其传承人认知观念的影响,也包括对非遗保护参与者思想态度的影响,还涉及对非遗文化生态、传承环境和保护模式的影响。总之,当代人口流动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带来新的探索视角。

四、结 语

可见,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人口定义,已经不能囿于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层面,而应指涉广义的范畴,即参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所有社会成员和群体,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民间组织人员、学术研究者、参与开发的企业人士、少数民族社区民众及其传承人等。从人口数量来看,随着国家对非遗保护的重视和积极投入,参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越来越多,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然而,面对我国数量众多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有非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仍难以满足保护工作的需求。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国家生育政策及现代生育观念的影响,人口再生产的趋势逐渐下降,加上城镇化所带来的人口流动与迁徙,使得少数民族非遗所属社区及其传承人的人口数量不容乐观。就人口质量而言,少数民族非遗保护者不仅需要健康的身体素质,而且需要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各级非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非遗的理论知识和发展规律,并具有服务非遗及其传承人的理念。民间机构成员不仅需要具备非遗保护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且应该有能力承担非遗评估等相关工作。学术研究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开展田野调查收集非遗的基本素材,并有为宣传少数民族非遗和培养后继人才做出贡献的精神。从事少数民族非遗开发的企业人员既要掌握开发的技术手段和营销策略,更应具备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的社会担当,避免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少数民族非遗所属社区的群众和传承人不仅需要精通非遗技艺,而且应该对自身非遗充满文化自信,不唯利是图,积极承担非遗传承的责任。从人口流动角度来看,当前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动对非遗保护带来诸多影响。不管是人口外流还是人口流入,无论是非遗管理者和研究人员的流动,或是社区民众和传承人的流动,都对非遗保护主体的认知观念、参与者的思想态度、非遗文化生态、传承环境和保护模式等带来重大影响。

对此,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稳定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人口基础。进一步评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的工作量及岗位需求,配备与之对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注重调整民族地区的人口政策,助推人口数量稳定和适当提升;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为民族地区留住人口,以保障非遗传承的人口基础。第二,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投入力度,扶持和培养非遗传承人,提高传承主体的文化自覺,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和研究人员。第三,合理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流动。一方面提倡有益非遗保护的流动,如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对外交流,传承人的培训、展演、讲学、授课等;另一方面,尊重民众的流动意愿和现实,积极探索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新型传承和保护模式,同时通过提升民族地区及其非遗的吸引力,稳定非遗社区民众及其传承人的人口数量。[9]

参考文献:

[1] William Logan.Closing Pandoras Box: Human Rights Conundrums in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G]//Helaine Silverman,D Fairchild Ruggles.Cultural Heritage and Human Rights.New York: Springe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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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兴贵.我国非遗保护中的社会分工与责任担当[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6] 邱红.人口学概论[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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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7.

[9] 李虎.论传承人流动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

[10] 陈静梅,文永辉.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11] 刘胜.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责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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