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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9-10-23王飞

法制博览 2019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研究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迎来了电子商务时代。相应地,改变了市场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主流商业模式。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民商法的执行带来了挑战。民商法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能够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优化调整。在交易市场演化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民商法解决较多新兴问题。因此为了确保民商法的作用发挥,必须有效衔接国际商业市场,确保民商法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约束电子贸易活动。

关键词: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024-02

作者简介:王飞(1982-),男,汉族,山西长治人,硕士,江西应用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逐渐提升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速度,已经充斥在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应用于各项贸易活动中。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导致民商法面临较多挑战。在新兴领域中逐渐凸显出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与缺陷,因此为了满足新时代发展要求,应当注重改革和创新民商法相关条例,只有解决该项问题之后,才能够使民商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有效处理各项贸易交易问题。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一)发布商品信息,查询客户信息

电子商务交易之间往往会发布商品信息,并且查询潜在客户。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大致了解商品情况,明确商品销售价格,以此为购买预留考虑时间。其次,商家在进行商品信息发布时也能够对其进行优化分类,这样能够凸显出商品的特点,增加吸引力和购买力。因此在该环节,民商法能够规定商家商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限定消费者的购买资格。

(二)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

在电子商务交易谈判期间,主要是交易双方就某些细节问题进行商讨,明确自身在交易活动中的权益和职责,在进行一系列协商讨论之后才能够签订交易合同,并且以文字形式落实协商讨论结果。在该环节,民商法能够有效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履行合同

在实际履行交易合同时,需要联合税务部门、银行单位,中介单位和货物运输单位,这样才能够顺利执行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在该环节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优化交易手续、按照规定时间发货等,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电子票据。民商法在该过程中,主要是管理和规范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电子支付与索赔补救

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补充索赔补救规定,便于交易受损方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电子交易过程的公平。现阶段,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在支付款项时主要应用预先付款和货到付款方式。民商法在该阶段中主要规定了电子交易的理赔流程和支付规定。

二、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影响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民商事主体主要包括网络平台企业,获取配送企业和网络服务商等,新型主体的出现迅速占领市场,相应改变了传统交易方式,由此出现了较多新型法律问题。首先,新型主体不满足规范要求。针对参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体来说,缺乏工商局所认定的经营贸易资质,传统贸易主体都必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以此获取工商局批准。因此在传统贸易行为中,只有经过工商局审核批准之后才具备合法性。然而当前交易平台属于虚拟平台,因此基于该平台缺失较多物理主体,这样就不能对新型主体的合法性进行辨别。

(二)商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包括电子合同签订与电子方式支付。此时就会出现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之间的问题。针对传统书面合同方式来说,传统交易活动必须具备完整有效的书面纸张合同,为交易双方均可以看到的物理存在。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主要采用电子化合同,此时就会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存在较多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的有效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竞争方式与交易方式会成为未来发展趋势,其属于新型交易理念,推广采用新型交易方法。所以必须要求民商法这一市场交易准则进行创新与改革,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问题来说,由于电子合同与电子支付属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凭证,此时就容易出现风险问题。需要通过民商法实施安全风险管理,以此满足风险管理与控制要求。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明确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交易安全,纠纷处理的创新措施、实施平等中立原則以及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等,现就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创新的有效措施进行具体分析: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主要是基于网络市场,因此存在多样化与广泛化的经营范围,再加上贸易主体没有明确限定权利与义务问题,导致民商法无法处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传统民商法中存在主体界定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和优化传统法律条文,以此满足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需求。在创新和优化民商事主体问题时,必须承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尊重法律权益与义务,这样才能够全面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大部分民商事主体处于虚拟位置,通过电子数据识别主体身份,并且进行交易,加大了主体身份识别的难度。此时就需要应用电子信息技术认证身份。当前,电子商务认证主要包含企业认定与个人认定,且具有证书认定,以此证明网络主体身份,通过密码审核等方面明确身份。个人认证方式主要是去银行申请办理网银,在进行实名认证与网络支付时就能够对身份进行辨别。在明确民商事主体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可以制定相应的条例审核主体资格。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机制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避免出现非法经营现象,以此维护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性。

(二)交易安全、纠纷处理的创新措施

为了确保民商法满足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必须注重安全预防和管理工作,只有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才能够维护民商事主体权益,顺利开展电子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优化时,必须注重交易安全原则。在网络交易时所应用的域名已经成为商业标志符号,能够显示出企业名称与产权。在拥有域名之后,能够确保各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民商事主体在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之前,必须获取域名的专用权,这样才能够确保商务活动得到法律保护。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事件时,应当结合商务贸易规则,衔接国际法律规定,使其成为规范化商务行为。能够借助法律手段维护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联合国贸法会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出台了法律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交易细节问题,以此制定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从此种角度看,能够全面维护民商法的灵活性,加强实践效果。

(三)实施平等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体所参与的民商事活动均不相同,不管是参与何种民商事活动,都必须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媒介中立。其主要表现在不同通讯媒体上,无论是应用无线通讯媒介还是有线通讯媒介,民商法都必须予以同等的态度,不能过度偏爱其中一种媒介。需要采用有效宣传渠道与方式,确保电子商务活动在实践中能够与传统民商法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二,予以民商事主体同等保护。电子商务的封闭性导致其无法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并且不符合国际贸易标准,因此需要确保法律在不同地区交易活动中均具备适用性。通过有效保护措施能够对不同国别交易主体进行保护,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并且民商法与电子商务法具备国际属性。通过建立平等的交易环境、交易地位以及交易规则,可以确保交易市场得到法律庇佑。为了提升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某一方权益受损时,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赔付。通过民商法对交易活动进行优化调整,以此处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制定出具备公平属性的制度和条例。在创新和改进民商法时,必须在原有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进行修改调整,不能全盘否定传统法律,而是要求传统民商法能够满足电子商务活动的需求,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例。在立法制度工作中,必须将传统民商法中不满足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条例消除掉,以此制定出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规定。

(四)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维护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效果,逐渐成为交流与交易的媒介与载体。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应当充分发挥出信息网络的作用。所以,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在创新和改革民商法时也应当注重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例如,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建立权利救济金,以此救济和补助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权益受损的民商事主体,降低经济损失。在建立基金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权益受损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证实之后才可以应用该救济金对权益受损的民商事主体进行补偿,以法律手段惩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员。所以,在创新和改进民商法时,应当经过申请、发放与应用监管网络权益救济金,以此确保基金的利用效率,避免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必须注重适用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为了确保满足新时代发展要求,应当注重改革和创新民商法相关条例,只有解决该项问题之后,才能够使民商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有效处理各项贸易交易问题。也必须创新和优化民商法内容,以此确保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顺利性和安全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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