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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

2019-10-22陈金钊

求是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

摘要:构建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目标追求,否则难以形成逻辑一致的法治意识形态。促成法治的实现是今后中国法学家的重要使命。然而,目前的法学话语体系所构造的思维方式,基本是由权力引领的,强调了整体、辩证思维的重要性,而不重视逻辑思维规则的使用,因而使得法律难以发挥限权的功能,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为改变这种话语结构和思维方式,需要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用法治定义中国、用契约精神塑造理性思维、运用逻辑思维规则建构法学话语体系。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学话语;法治意识形态;法治逻辑

作者简介: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16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18ZDA034)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5.005

在中共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党关于法治中国的战略设计越来越清晰。其主要内容包括:在治国方略上,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在实现方法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提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来,在90年代中期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学界、政界对法治的探索越来越深入。法治不仅得到了法学家的赞扬,还得到了很多政治家的认同与支持。现代法治已经成了政治正确的标志之一,法治话语已经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然而,我们发现法治话语系统与法学话语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隔阂,法治话语还没有形成话语权,法治意识形态还没有充分地发挥作用。现有法学话语体系与法治中国的战略要求还不适应,因而需要重新构建法学话语体系。

一、构建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明确的目的

现在人们对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法学体系等的研究比较重视,但对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及研究还缺乏自觉意识,对法学话语体系的专题研究不是很多。一般认为,法学是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揭示的是法律思维与行为规律,内容不仅包括构建法学知识、法学原理,还包括塑造法学话语体系。然而,多数法学家基本秉持客观的姿态、科学的方法开展研究,而对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学话语体系不够重视。我们需要意识到,建构法学话语体系的工作与纯粹的法律思维、行为规律等法律现象的研究并不完全一致。法学及其体系建构属于探究性研究,其所建构的法学体系,包括对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如何认识、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研究等,基本属于法学学术、学科、学问的范畴,并不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价值立场和目标。然而,没有政治意识形态立场的研究几乎是不存在的,所谓纯粹法学也并不“纯粹”,只不过每一个研究者都可能有自己的立场和研究目的。所谓纯粹的学术,主要是没有开展跟风式的研究。研究者的立场、价值目标和研究者自身的能力、视野、语境等因素的不同,使得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法学研究都存在很多的纷争。即使是纯粹的学术研究也不可能取得绝对一致的认识。可以说,法学体系之中蕴含着許多的相互矛盾或者是对立的内容。而法学学科的实用性决定了需要建构法学话语体系,来“统一”人们的法治意识形态(尽管这样做也只能是相对“统一”的认识)。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带有较强意识形态的“独断”色彩,目的是帮助法律决断论的实现,塑造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治意识形态。可以说,促成法治的实现,既是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最为重要的任务,也是确定法治话语体系的前奏。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学话语体系,其中也不能有太多的矛盾,否则就会减弱意识形态的辐射力或影响力。

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类似探寻法学观点的“通说”。由于法学是一门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实用性学科,因而在面对众说纷纭的法学观点时,法学家们主张用“通说”来指引实践思维活动。然而,对于哪种观点属于“通说”依然有不少的争论,因为,即使是“通说”的界定也都带有探究性。同时,与其他学科相比较,法学不仅是实用性学科,还是与政治比较接近的学科,因而强调法学、法律为政治服务就成为“自然”。从政治的角度看,“通说”的探寻应该与政治利益、国家利益、阶级立场、政府立场、政党利益等联系起来。这使得对“通说”的探究不可避免地要靠近政治意识形态。可是,过度的意识形态思维会影响法学研究者立场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等。因而,法学话语体系建构被一些学者边缘化,他们认为过于强调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化,很可能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并促成政治独断式思维。笔者认为,这是对构建法学话语体系的误解。我们需要意识到,对于捍卫法治的法学话语体系研究,法学家不去做,权力意识就“自然”支配法学话语,那么瓦解法治的思维方式就会充斥人们的头脑。法治的实现就会面临思维方式的障碍。因为法学、法律与政治具有天然的联系,完全回避政治意识形态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重视法治意识形态的研究,建构捍卫法治的意识形态。其实,法学话语体系研究的本质就是运用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来界定并确立法学的“通说”。

由于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不属于纯粹的学术研究,因而要求建构者必须有明确的构建立场、研究目的,否则不可能建构逻辑一致的法学话语体系。人们所持的政治立场、方法以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会塑造出不同的法学话语体系。即使我们确定了法学话语体系是为了促成法治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依然需要细化目标,从而为法治的实现寻找正当性基础。就目前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来看,有些人秉持自由主义法治观,把捍卫民主、保障自由、实现公正等作为促成法治的意识形态,构建以限制权力、保证权利、实现公平自由为目标的法学话语体系。尽管目前有些人对这种法治意识形态还存有疑虑,但我们发现这与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吻合的。当然,也有人秉持国家主义的法治观念,把维持稳定、捍卫权力、获得秩序当成法治意识形态,其话语体系中会包含很多的权力话语以及压服的方式。国家主义法治观目前在中国很有市场,现有的法学话语体系之中也饱含不少国家、权力至上的意识形态。这与自由主义法学话语所强调的法治意识形态有很大的区别。这两种法治意识形态究竟孰优孰劣,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可喜的是,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涵之一,因而我们可以围绕法治中国战略开展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无论是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还是国家主义法治话语体系,都是期望把权力关在法律制度的笼子里面。这是法治中国战略的基本目标。因而,现阶段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可以折中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法治观,围绕着法治中国战略展开。

在法治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对法治抱有战略定力,还应该保持起码的真诚。法治的逻辑是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当然,法律至上并不是说法律绝对,但对法律应该保持基本的敬重。因而在对法律理解、解释和运用的过程中,不宜在法律之中附加太多的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历史、现实的、特殊的社会因素不应该成为支配法律的主导因素。法律应该适度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即在思维方式上要有一定的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分离”思维,而不能一味倡导“统一”思维。我们注意到,法学家不是非要为政治服务的,但是,就法治是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面的基本要义而言,法学家必须塑造为法治服务的法学话语体系。如果忘掉了法治的基本定义去塑造法治意识形态或构建法学话语体系,就不可能促成法治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首先要搞清构建法学话语体系所要服务的对象,这是构建法学话语体系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服务法治中国战略

捍卫现代法治的法学话语体系是一种建设话语。法学研究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因而任何法学都存在服务对象的问题。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法学自身的影响力、辐射力,另一方面则是为法治建设服务。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学话语体系的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辐射,还表现在对法治实践的作用。就目前中国的法治实践来看,虽然法治话语体系基本形成,但法治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还需提升。法学话语体系对政治、社会的影响力不是很大。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法治经济之间存在着不平衡发展的问题。相对来说,法治政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治经济发展较快,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发展较慢。这当然不是说,法治政府、法治经济的发展已经令人满意,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是相比较而言,由于受经济发展规律的影响,并且政府对经济主体的放权改革已经做了40年,人们逐步接受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权力的配置逐步趋向合理。但是,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领域,法治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面的观念并没有被普遍接受。法治在这两个领域的推进还有很多困难。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从思维决定行为的角度看,与法治思维方法没有形成有关联。法治思维方法之所以没有形成,又与法学话语体系没有足够地引导人们的思维方向有一定关系。长期以来,中国法学忙着引进消化西方法学,而西方法学之中所包含的法学话语系统,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我们的法学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特别关注,没有找到适合中国法治实践的法治意识形态以及法治实现的思维方式。我们需要看到,法治是一种被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因而法学话语体系建构需要揭示法治命题的基本含义、需要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塑造法治之理,1以便使法学话语转变成话语权力,影响人们的思维决策和行为方式。构建法学话语体系是为法治服务的,不需要运用关系理论消解法治的可能性。如果法学话语体系讲述的不是法治之理,那就很难成就法治。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需要定义法律、法治,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法治思维方式。这是实施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方法论基础。不尊重明确的法治定义,给法治附加诸多外在意义就不能促进法治。

为什么要围绕着法治中国战略筹划法学话语体系?

第一,法治中国战略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是中国人一百多年来的梦想,是很多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现代化的梦想之中包括了制度现代化。围绕着法治中国战略筹划法学话语体系,其实就是为文明和谐的社会发展服务。法治中国战略的确定,表明了中国人对法治的信念和信心,意味着在法治建设问题上的战略定力。法治中国战略的实现需要多种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需要有与法治中国战略相匹配的法治意识形态。而法治意识形态的形成需要法学话语体系的支撑。然而,现有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主要来自西方法学体系与中国现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结合,权力本位没有彻底改变,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还需要进一步融入法治建设。目前虽然已经有了内容丰富的法学体系,但这些知识、原理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法学话语体系,基本是用于处理具体案件纠纷的,缺乏对法治意识形态的自觉构建。法治意识形态不仅要处理个案,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乃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因而,我们需要在传统规范法学的基础上,根据法治中国战略来构建法学话语体系、塑造法治意识形态。

第二,实现法治中国是中国人的梦想,建构与法治相匹配的法学话语体系是法学家的使命。法律人的梦想很多,诸如,实现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社会秩序等。然而,这些理想的实现都以法治为基础,没有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就会缺乏实现的平台,就会缺少规则程序以及实现的方法。甚至可以说,法治是法律人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不追求法治,法律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早在一百多年前,很多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就已经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梦想着法治在中国的实现。但是,囿于条件以及语境因素的限制,他们能做到的仅仅是通过立法建构了法律制度。他们在立法工作方面的成就,使得现代化有了明显的进步,在中国大地上破天荒地在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公民”的概念,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赋予公民以公权、私权和社会权。同时,权利体系在中国脱颖而出。然而,由于长期的战乱以及各种运动,法治平台难以建立起来。在没有法治平台的背景下,甚至法律人的地位都飘忽不定,更遑论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人是最渴望法治的一群人,这不仅是因为法治牵涉到他们的生存环境,还包括这一职业群体对社会的责任。法治中国战略的实现不仅是政治家的任务,也是法学家的重要使命。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主要是为了赢得人们对法律、法治的信任,并在信任基础上形成思维方式,支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

第三,法治中國战略的实施需要法学话语体系及法治意识形态。这一判断其实不仅是指中国,其实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建设都需要法学话语系统。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到,法学话语体系建构不是纯粹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而是以形成法治意识形态为己任的研究。法治中国战略的实施需要法治话语体系,而法治话语体系不能凭空产生,需要对法学理论之中捍卫法治的各种命题、原理、观念等进行认真的甄别。回顾法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早期法学话语体系基本围绕着法律及法律价值的意义释放而展开。自然法学的法治话语主要表现为自由、民主、人权、公正、平等、合理性、正当性、恰当性等价值追求。规范法学(或教义学法学)等则形成了维护法治的法律一般性、独立性、体系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论话语体系。这基本是严格法治的法学话语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剧烈变化以及复杂的社会矛盾难以解决,严格法治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暴露出来。因而,传统的法治话语受到了现实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后现代法学等的冲击。作为捍卫法治的法律的一般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体系性、稳定性、明确性、至上性等话语受到了批评。逐步形成的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只有满足社会要求的法律才是法律。因而,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独立性等话语,逐步被法律的社会性、科学性、人民性、阶级性等取代。建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特殊性在于:在西方法治实践和理论都出现危机的背景下,开启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意味着,我们不能迎合西方后现代法学消解、唱衰、解构法治的言辞。虽然西方法学以及法学话语体系值得我们借鉴,但并不能把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直接拿过来为我所用。法治中国战略的实现不需要瓦解法治的理论。中国需要围绕着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进行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三、如何构建与法治中国战略相适应的法学话语体系?

思维倾向的权力本位对法治有负面影响。如果思维方式或话语体系依然坚持权力本位,就难以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面。现代法治所主张的权利本位、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就难以实现。然而,当今盛行的政治法理学更多的是对法治中国及其战略的注释,言说的多是对法治中国合理性的论证。其中,既缺乏对传统整体思维、辩证思维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结合论的反思,又缺乏对权力本位的深刻批判;同时,对法治命题所拟制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契约精神也缺乏认真的论证、认同。这样,法治意识形态所主张的平等、自由、民主等,就很难渗透到人们的思维之中。所以,塑造法学话语体系,需要借鉴、重视契约精神,并在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塑造法治理性。

(一)在结合论、融贯论之中找到法治思维方式

当下中国构建法学话语体系的背景:一是我们已经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但还缺乏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而是把权力意识以及捍卫权力的绝对性当成了话语建构的指导思想。二是在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出现双重“危机”的时候,1中国人选择了法治道路。这种选择是一种慎重的选择,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探索以及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得出的十分珍贵的认知。伴随着法治选择的话语引导是:法治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不能照搬西方经验,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然而,中国与西方法治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问题。虽然我们有后发达国家的优势,可以从发达国家直接学习成功的经验,然而,对西方法学理论与法学话语体系的借鉴却并不现实。这不仅是因为我们与西方有不同的国情、道路以及价值追求,还因为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独特的人治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传统与现代法治之间如何融贯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同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又不可能回避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因而融贯中西就成了一百多年完成现代化的基本思路。

可是在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后,人们的思路基本还是停留在认识论阶段,并没有找到融贯的方法。对于法学原理、知识体系、价值体系等可以借鉴西方,但是,构建适合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话语体系以及找到实现法治的思维方式需要从基础做起。因为,无论是法治意识形态的构建,还是法治实现思维方法的探寻,都需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中国目前的法学现状,从概念、知识、原理体系等方面来看,基本属于“西方法学在中国”,2缺少中国文化的根基。这造成了来自西方的法学话语与传统思维方式的分裂。很多人提出,要用结合、统一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中与西、普遍性与特殊性、法治与德治、公权治理与社会治理、政治价值与法治价值、良法与善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大局观念与公平正义等有机统一。这种思路是用传统的整体、辩证思维,来化解来自西方的法学话语与中国现实意识形态之间的隔阂。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是正确的思维倾向。然而,这种思维方式之中只有关系思辨,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也许能够解决法律与其他社会关系上的迷茫,但并不能解决法治实现的方法问题。法治需要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客观性以及稳定性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系统独立地发挥作用。

对于结合论来说,如果找不到融贯结合的方法,就很难确定实现法治的思维方式,与法治战略相匹配的法学话语体系也难以建构起来。融贯中西不仅需要与法治中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还必须找到法治思维与传统思维的融贯方法。在探寻中西结合融贯方法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到:建构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摒弃瓦解法治的话语体系。诸如,阶级分析以及批判法学的观点,带有鲜明的阶级性,认为法学都是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这种思想观念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有很大的市场,深深地影响着政治意识形态以及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然而,这种基于阶级立场的批判性的分析,在话语体系建构上是为革命斗争服务的。虽然真实地揭示了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现象的阶级本质,然而,这种以阶级利益、国家至上等为目标的话语体系建构不是为了建构现代法治,而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批判。在革命取得胜利已经掌握政权的前提下,当代中国需要的是建构捍卫法治的法学话语体系,而不是瓦解法治的思维指向。

对于矫正结合论的方法,笔者认为如果在整体、辩证思维之中,融进体系思维,在体系的要素之间搭建逻辑关系,就能够有效克服整体、辩证思维不讲逻辑的缺陷。对此笔者已经撰文专题论述,在此不再赘述。1

(二)充分挖掘契约精神对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作用

契约不仅是一个民法的概念,因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属于正式法源。然而,我国多数法理学教科书并不承认契约的正式法源地位。其实契约早已冲破了民法的范围,是塑造法治话语的基石性概念。如果契约精神得不到重视,与法治相匹配的思維方式就很难塑造。源自于古希腊的契约精神,至今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基石概念。契约精神包含诸多内容,主要可概括为自由、平等、守信六个字。契约是市民社会最值得信赖的工具,法治建设需要契约精神。立约而不遵守,是对公平法治和社会道德的极大破坏;无任何欺诈隐瞒的自由缔约,无任何身份差别的主体平等,无任何特权条件的恪守承诺是契约精神的内在要求。有约定必须遵守,衍生出法律必须执行,而不是把明确的法律置身于社会关系情理法的熔炉中不断塑造。如果法律必须处处事事都需要适应社会、政治等需求,契约精神就失去了意义。契约精神还包括自由合意、权责对等、互助公益、诚实信用等特点,对政治、经济、社会的整合发挥着重要作用。“契约严守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要求。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要求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2

在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有契约概念的使用。梅因曾经断言: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是对契约政治作用的最高定位。在国际法中,国际契约已经成为正式法源。这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对契约作用的高度认可。在社会法理学中甚至出现了社会契约、契约精神的概念。这是把契约精神视为现代法治的基石性概念。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的拟制,包括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公民的承诺。“社会契约论”由霍布斯提出,由卢梭完善,迄今依然是关于法治理论最优的预设,没有被其他理论预设所超越。即使今天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逻辑论证,依然还需要从社会契约谈起。虽然卢梭所拟制的“社会契约论”,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放大了对契约的理解,但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却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3至今有关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的论述,还是从“社会契约”的假设开始,认为公权力是由人民让渡给政党和政府的权力。然而,“在中国, 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流行, 即使在宪政运动最为活跃的近代,中国人也忽视了契约论的传播推广”。4对权力的合法性判断,不能仅仅依靠历史的功绩,过去的历史只能暂时解决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在和平时期,我们应该注意契约精神对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作用。与法治中国战略相适应的法学话语体系构建需要契约精神。从法治建设需要的角度看,中国需要把契约所隐含的精神挖掘出来。

在法学史上,是先有了契约、法锁的概念才出现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进一步扩大了法治的范围。法治所及的范围基本就是由法律观所确定的。因为,法治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能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社会关系不能纳入法律关系,就无法进行法律调整,法治也就无法展开。有了法律关系以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分析也就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使人们对社会的分析有了基础的方法,对日常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了简便的分析工具。法律关系的确立以及分析,是建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促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工具。然而,“我国现实生活中仍普遍存在漠视甚至践踏契约精神的现象。为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市场生态环境,应当在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等三个层面弘扬契约精神。新时代的契约自由精神致力于追求的不是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是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不是强势缔约方的单边契约自由,而是各方当事人的双边或多边契约自由;不是当事人处于非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是各方当事人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1就目前的立法技术来说,用法律调控所有的社会关系是不可能的。因而,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能仅仅“根据法律进行推理”,对法律意义的诠释需要结合其他的社会规范,情理法介入对法律意义的解释必不可少,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脱离其他社会规范或者社会现实的情形。所以,法律思维不仅包括法理在内的法治道德控制,还包括在方法论上的体系控制。当代法治思维方式以及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需要契约精神。

(三)重视逻辑在构建法学话语体系中的作用

构建法学话语体系,需要认真对待逻辑,充分发挥法律、法治定义的功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成法学话语向法治话语权的转变,认真对待法律拟制,重视逻辑思维的作用。法治中国不仅需要契约精神,而且还需要认真对待法治逻辑。2实现法治中国战略,需要改变传统的辩证思维,在法学话语体系中重视逻辑的作用,用逻辑塑造法律思维规则。因为传统的整体、辩证思维方式,有结构性“缺陷”。法律意义的一般性、独立性、明确性、安全性以及契约精神会在关系思辨中丧失。

以契约为例:“契约是某种约束机制,它来源于人类社会内部权利的相互制约,并且需要客观力量予以保障。……契约对人类社会是一种保护机制,它应该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人的自由与发展,这样才能让契约走进人的内心,被人们真正接受,进而内化为精神。”3但在辩证思维、关系思维或者整体思维的影响之下,缺少了根据法律的推理以及根据法律的解释,法律、法治的概念会被模糊化、关系化处理。这倒不是说,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律、契约的明确含义都被遗忘,而是说一些人的思维方式,被沁润了多重关系之后,只注重“契”,而忘掉了“约”,契约一词演变成了合同,合与同含义近似,“约”的意义被淡忘。由于缺乏法治所需要的契约精神,对待法律、法治不够真诚,在思维过程中没有认真对待已经明确的法律定义,人们已经遗忘了法治是一种被定义的生活,而是全神贯注于在社会关系中理解法律的意义。这种思维走向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正确性,符合中国传统的整体、辩证思维方式。但由于仅仅把法律置身于社会关系之中进行要素间的结合论论述,却没有找到如何结合的方法,其所展开的并不是法治所要求的体系性思考。

对于契约我们也需要在体系中进行理解。我们需要注意到,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既需要法律价值引领,也需要思维方式的转变,以及对现有法学研究的反思。法学话语体系建构与纯粹法学研究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的法学研究立场、方法以及价值追求本身就有不同的法学话语体系。就规范法学、法教义学来说,主要原理的设计、思维方式的要求,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具体案件的纠纷,甚至可以这样说,法律规范逻辑要素的设置也都是为了塑造符合逻辑的思维方式,并以此规范权力的运行。

构建法学话语体系需要用法治定义中国。法治话语宣传久了,就会对传统的看法提出批判和反思,形成定义后就会支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文化造就了法律,定义促成了法治。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我们定义法治,用法治之理塑造法治意识形态。从定义中找出问题需要有问题意识,注重问题的发现。用法治定义中国已经开启,只是我们缺乏系统研究。十八大以后中国政界、学术界出现了用法治组词的現象就是用法治定义中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中国、法治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扶贫、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法治文化、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建设等词的出现,使很多人感觉到眼花缭乱,不知道如何理解。但我们的研究发现,用法治修饰的词组的思维倾向,表达了一个强烈的愿望——人们试图在各自的领域中定义法治,然而,这只是一种心理,并不是自觉的意识,因而基本只具有修辞意义。我们需要注意到,过度法治修辞的蔓延不仅没有完成定义法治的任务,反而使人们对法治的思绪更加混乱。当然,对于诸多与法治关联的词组,未必都能开展现象还原式的概念研究,因为很多词组本身可能就是没有意义的。其中作为中国未来法治战略的关键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不然,没有定义法治,关于法治的逻辑就无法展开,也就难以名正言顺地推进法治。用法治定义中国的意义——在定义中国的基础上进而解释、改造中国。

[責任编辑 李宏弢]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Discourse System Aiming at

the Strategy of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CHEN Jin-zhao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discourse system needs to have a clear goal to pursue, otherwise it is difficult to form a logical consistent ideology of the rule of law. Chinese jurists should take the promo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s the important mission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thinking mode by the current legal discourse system is basically led by power, which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holistic and dialectical thinking rather than the use of logical thinking rules. As a result, it is difficult for law to exert its function of limiting power and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legal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change the discourse structure and thinking mode,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Chinas rule of law strategy as the goal, to define China by rule of law, to shape rational thinking by contract spirit, and to construct legal discourse system by logical thinking rules.

Key words:  rule of law China, legal discourse, legal discourse, ideology of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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