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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财产权强化、农业发展权诉求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留恋

2019-10-22王常伟顾海英

财贸研究 2019年9期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意愿

王常伟 顾海英

(1.上海财经大学 财经研究所,上海 200433; 2.上海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渐进式的改革与调整,有效保障了粮食安全、农村稳定以及农民收入的增长(黄少安,2018;刘守英,2019)。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人人种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已不存在。我国农村细碎化的农地配置及越来越突出的人地配置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农业的发展,农民土地权益的不完整也影响了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推进农地改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为了有序推进城镇化、矫正农村人地配置矛盾并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央在明晰土地权属安排、落实“三权”分置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同时,提出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中央的部署下,我国目前也已选择了若干地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进行了试点。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面积已超过35%,部分农民在经济上对土地的依赖已经弱化,大部分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已不再是农业。在这种背景下,探索让有条件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不但是宏观资源配置的需要,也应是农民应有的权利(董欢,2017;高强 等,2017)。长期来看,土地权属的适当集中也将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图景。考虑到土地之于农民的重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不仅涉及到农户自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在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过程中,农民的意愿及自身离农条件是基本的前提,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主要对象是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然而,在当前条件下,土地之于农民不再仅仅是生存的依托,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种基本土地权益,也承载了农民的财产化诉求。此外,随着我国对农业的越发重视,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人们对农业的认知也逐步由传统落后的产业转变为有希望的产业,部分农民也已从被动选择从事农业转变为主动从事农业。即使农业已不再是农民就业的必然选择,但部分农民或对之存在心理的留恋与认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政策的指向进一步强化了农业之于农民就业与发展的良好前景。在此背景下,从事农业已成为部分农民自我发展的诉求。土地作为农业经营的基础资源,为农民农业经营与职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总体来看,对于农民来说,承包土地除了具有生产及生存保障功能之外,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农民的财产权与发展权。因此,考查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或是持有诉求,除了要审视土地对农民当前的就业与保障功能,还应考虑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强化下的财产权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条件下的农业发展权对农民决策的影响。基于此,本研究在我国进一步推动农地改革及着力将农业打造成有吸引力行业的宏观背景下,利用对江苏等地的微观调查数据,考察了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选择,并重点从土地财产权属强化以及农民对立足农业发展诉求层面对比分析了两类因素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农民对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诉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试点开展的时间并不长,现实中选择退地的农户数量比较有限且分布区域受到试点政策的影响,因此,本研究中将主要采用情景假设法获取数据对研究区域农户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意愿进行分析。通过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意愿及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的推进提供相应的研究支撑。

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再配置一直是“三农”研究领域的热点(冒佩华 等,2015;叶剑平 等,2018;胡新艳 等,2018),学者们深入分析了农户农地流转决策状况及相关因素对农地再配置的影响,其中,确权的效应及其对农户农地配置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罗必良,2016;李金宁 等,2017)。如冀县卿等(2018)基于四省896户农户的调查数据研究表明,农地确权使得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可能性显著上升约4.9%。朱建军等(2019)利用2015年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CRHPS)数据研究发现,新一轮农地确权使农户参与农地转出的概率平均提高6.36%,同时使农户农地转出面积增加0.538亩。相对农地经营权的再配置,对农地承包权的再配置近年才引起较多关注。现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从法理与法律视角(杜文骄 等,2011;童彬,2017;刘平,2019),农户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层面(刘同山,2016;李荣耀 等,2019),经验梳理及退出机制层面(王丽双 等,2015;韩立达 等,2016),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潜在效应方面进行的研究(高佳 等,2014)等。王常伟等(2016)通过对上海、江苏以及浙江农户的调查研究表明,由于财富效应的存在,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条件的农户反而更倾向持有承包经营权。刘同山(2017)利用对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农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与控制组相比,愿意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其小麦和玉米亩均产量分别低 0.539%和 0.763%。部分学者也已通过微观调查及计量分析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了考察。从退出意愿方面来看,胡继亮等(2017)通过对湖北省样本农户的调查发现,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比例为 24.3%;刘同山等(2018)对上海1255名农民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表示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比例高达65.3%。而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来看,农户的个体特征(高佳 等,2016)、工作状况(张学敏,2013)甚至所在村的条件(郑兴明,2014)等都会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总体来说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的微观实证研究还不多。在对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因素的研究方面,现有实证研究大多是针对农户个体或家庭特征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而关于我国在土地改革及农业发展过程中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化及农民职业认同对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或持有意愿影响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微观调查考察了我国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与补偿选择,并重点对比分析了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强化及农民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其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选择的影响。

二、分析框架

随着农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及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对农民来说承包经营权也具有了多种功能,除了原有的生产保障功能外,用益物权明确后承包经营权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明显,此外,在多元就业选择的条件下,承包经营权还为农民立足农业发展提供了条件。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效用价值的认知可以表述为U=U(Q,R,δ)。其中,Q为承包土地既有生产功能下的现值折算,而R则代表了农民对土地权能强化与延伸下财产增值的预期,δ为农民对农业的认同,反映了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持有下农业发展权的诉求。一般来说,在静态的条件下,暂不考虑农民当前对土地的依赖,只要补偿大于等于U(Q),农民就存在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激励,U(Q)也一般被视为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但近年来我国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不断被强化,尽管承包经营权权属内涵的拓展并没有影响土地的生产功能Q,但其抵押、入股等衍生功能的提出,却提高了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下财产价值的预期,即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强化导致R>0。在此认知条件下,若补偿不变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意愿将降低,或者持有承包经营权的意愿将更为强烈。此外,在当前国家对农业充分重视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下,部分农民已不仅仅从财产属性视角来审视承包经营权,还对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支撑自我发展的内涵(1)尽管拥有承包经营权不是从事农业的必要条件,农民可以通过租赁来进入农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还是为农民从事农业提供了先天的条件。。在外部就业机会越来越多元的情况下,即使农民并不必然对农业存在就业依赖,但若农民认为农业是具有吸引力的行业,承包经营权则在某种程度上为农民立足农业发展提供了条件,此时,对于农民来说承包经营权还是一种发展权,这也将进入农户承包经营权持有的效用中,即表现为δ。显然,δ的引入将进一步增加农民持有承包经营权的意愿。因此,理论上讲,固定其他条件下,附着在承包经营权上的财产权强化以及农业发展诉求均会增加农户对承包经营权的持有意愿。但就财产权与农业发展权对农民退出或持有承包经营权意愿的影响强度来看,财产权反映了农民对财富的追求,相对更容易折现,因此,在可变补偿的条件下,当补偿达到一定的标准,理性的农民会选择退出承包经营权,即财产权或更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对农地补偿金额的诉求,对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则依补偿而定。对于农业发展权来说,相对不容易进行效用折现。若农民比较注重未来收益,对未来发展机会的效用赋予较大的权重,则农业发展诉求就会对持有承包经营权意愿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承包经营权退出基本不可逆的条件下,期望立足农业领域发展的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会更低。

在具体变量的选择方面,本文以是否确权作为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强化变量。为促进农地配置,激活农地权属价值,我国自2014年起开始在省级层面试点农地确权颁证工作。尽管理论上来讲,确权并没有从本质上赋予土地更高的财产价值,但土地确权明晰了土地权属关系,为“三权分置”改革及经营权抵押等功能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的实现。对于农户来讲,确权过程涉及到每一个农户,使农户切身感受到了国家对农户土地权利的保护,因而也将引起农户对土地物权认知的变化。相关研究表明,土地确权强化了农民对农地用益物权的认知,并被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土地财产价值的认知(胡新艳 等,2016)。如程令国等(2016)利用我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地确权使得农户平均土地流转量上升了约0.37亩(将近1倍),土地租金率大幅上升约43.3%,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土地流转,同时也增强了农地的产权强度。土地确权提高了农民对土地财产价值的认知,因此,以确权来代表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强化的变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合理性。

对于农民来说,承包经营权持有下的农业发展权主要反映在农民的从农诉求层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外部就业机会的增加,从事农业对于部分农民来说也已成为可行选择,然而,外部条件的达成并不必然会促成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前农民身份不可逆以及中央不断加大对农业支持、保障农民权益的条件下,部分农民对从事农业存在一定的认同,认为农业是具有吸引力的行为,因而即使具有退出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条件,也依然希望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下的农业发展权。本文研究中主要以对后辈从农期许,即是否希望后辈将来从事农业来测度农民对农业的认同与立足农业发展的诉求。直接对农民从农意愿进行测度或因为个体现实条件约束而出现偏误,部分农民或因职业锁定而从事农业,从而对其从农意愿的选择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后辈从农期望在某种程度可以更为准确地反映出农民内心对农业的认同程度以及农民对农业发展权的诉求状况。理论上讲,希望后辈从农的农户,表明其对于农业存在较强的认同,这或将影响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一般来说,我国传统的农户家庭基于对后辈职业稳定与发展的考量,或将根据自身的认同为后辈创造相应的条件,从而做出承包经营权是否持有的决策。

总体来看,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选择,不仅涉及外部条件是否允许以及收益权衡的问题,还涉及农民的心理与土地价值认知(罗必良 等,2012),关系到农民立足农业的发展权。基于当前土地确权颁证及将农业打造成为有吸引力的行业等宏观背景,农民是否退出承包经营权将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理论上来说,财产权衡量了农民对纯收益的权衡,农业发展权衡量了农民对农业的认同,两者均将影响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决策,但农户的现实决策以及两者对农户决策影响的差异性,仍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来自上海财经大学三农研究院所组织的对江苏等地的调查。主要通过招募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作为调查员,利用其假期返乡完成调查。为了保证样本质量及代表性,一方面对调查员的来源地区进行了一定的控制,确保来源地区的合理分布并覆盖江苏省所有地市;另一方面,每个调查员原则上仅要求对所在村三户农户进行随机调查,保证调查的质量。并且,调查前对调查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对问卷内容、调查方式以及数据要求进行了说明。此外,调查后进行了核对与回访。调查于2017年3月到5月进行,在排除承包土地面积为0和部分关键变量缺失问卷后,本文所利用样本量为630份。在630份样本中,618份来自江苏省,其余少量来自临近的安徽省。在江苏省的样本中,长江以南的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共有92份,苏中地区的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共有123份,其余苏北地区为403份。

(一)样本状况

从样本的基本特征来看,平均年龄为47.89岁,与我国农民的平均年龄相一致;男性占52.86%,稍多于女性;家庭人口规模为4.71人,高于统计意义上的我国家庭人口规模;平均受教育程度为8年,其中受教育程度在9年以下的样本占77.14%,可见我国农民大部分为初中以下受教育水平;从收入状况来看,16.98%的样本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37.46%为2万元~4万元,29.37%为4万元~8万元,16.19%高于8万元,可见整体上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并不高;从样本主要收入来源情况来看,26.03%的农户主要收入来自农业,73.97%的农户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收入,这一结果说明农业在我国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而从样本的财务压力感知情况来看,在从1分到5分的财务压力选择中,样本的平均分为3.23分,选择1分或2分的样本占23.02%,而选择4分或5分的样本占40.32%,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样本农户认为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而从样本家庭拥有的承包地面积来看,每户家庭平均拥有承包地面积为5.05亩,中位数为4亩,可见江苏省农户户均承包地有限。从农业产业化情况来看,4.92%的样本农户已在从事产业化经营,35.71%的农户希望将来能从事产业化经营。由于对承包地比较依赖的农户更倾向选择自营,因此,承包经营权入股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情况,调查表明36.35%的农户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此外,调查中还考虑了样本所在村的情况,平均来看,样本农户所在村距离城市的距离为20.91公里;而从所在村的经济水平来看,53.17%的农户认为其所在村在本县(市)中处于中等水平,21.43%的则选择了下等或中下等水平,25.40%的样本选择了上等或中上等水平。

(二)主要考察变量

本文主要以土地确权颁证来衡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情况,调查表明,在调查时点,样本农户中57.14%的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已确权颁证。对后辈从农期许反映了农民立足农业发展的意愿,对于是否希望后代将来从事农业(包括经营农业公司),调查结果表明,尽管65.71%的样本不希望后代从农,但20.79%的样本已无明确意见,特别是有13.49%的样本农户选择了希望后辈从事农业。“跳农门”曾经是我国农民的主导思想,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的关注及政府支持力度的增加,农民对农业的认同越来越高,农业的吸引力开始显现,本文调查结果也进一步表明,使农业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并非不可能。

表1 变量情况

(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

图1退出补偿金额分位分布(万元)

为了测度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调查中的问题为“如果能获得相应补偿,你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将承包地退给村里,并上缴承包权证,且将来也不再申请承包土地)”。调查结果显示,20.00%的样本农户表示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54.44%的样本表示不愿意退出,25.56%的表示不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大部分农户目前并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也已有部分农户在给予一定补偿的条件下愿意退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存在一定的微观需求。

此外,研究还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金额诉求进行了考察。对于补偿金,共有619位农户给出了回应,而在回应的农户中,补偿金额的10%分位点为2万元/亩,25%的分位点是3万元/亩,50%的分位点是8万元/亩,90%的分位点是30万元/亩。农户对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金额诉求的中位数为8万元/亩,总体来看这一补偿诉求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验区的补偿价格在3万元左右,以此为基准,本文样本中有26.67%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选择了在3万元或以下,可见,在当前补偿水平下依然有部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需求可以得以满足。

四、实证分析

(一)基本回归

为了考察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决策的因素,特别是考察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强化以及农业发展权期许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f(yi)=αi+βiXi+θiYi+Zilγil+Wimδim+εi

其中,yi代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Xi为农户对农业发展权的诉求变量,Yi为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变量,Zil代表第i个农户的第l个个体特征变量向量,Wim代表第i个农户的第m个其他控制变量,βi和θi分别为土地权属强化系数及农业发展诉求系数,γil和δim分别为个体特征和其他控制变量系数,εi为随机误差项。各变量的含义及赋值见表1。

首先考察影响农民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素。当农户选择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时,令Y为1,否则为0,Logit模型回归下的结果见表2中的列(1)。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以后辈从农期望衡量的发展权变量显著,且符号为负,即希望后辈从事农业的农民更不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发展诉求影响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意愿。土地确权变量虽然系数符号为负,但并不显著,即土地财产权属强化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列(1)回归中包含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选择中没有表态的农户,在此将这部分农户排除后,仅对明确表态的农户子样本再次进行Logit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中的列(2)。列(2)回归结果与列(1)相似,后辈从农期望变量依然显著,土地确权变量不显著。为了进一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在此对被解释变量进行一定的变换,即当农民选择不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时令被解释变量为1,选择愿意退出或不确定时为0,全样本回归的结果见表2中的列(3)。回归结果表明,对农业经营存在期许的农户选择不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率更高,而土地确权变量依然不显著,再次表明农业发展诉求更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决策。此外,调查中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选择包括不愿意退出、看情况和愿意退出三种,三种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逐步增强。为了更为充分地利用样本信息,在此按退出意愿强度对被解释变量进行一定的转换,即当农民选择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令被解释变量为1,选择看情况时令被解释变量为2,而当农民选择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令被解释变量为3。在此变换下的有序选择模型回归结果见表2中的列(4)。从列(4)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农业发展权诉求变量依然显著,且符号为正,而财产权强化变量也由不显著变为在10%的水平上显著,在一定程度说明确权也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退出决策存在一定的影响,即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使农民更倾向在当前持有承包经营权,与理论分析相一致。但相对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对农民承包经营权退出决策的影响要低于农业发展诉求的影响。从控制变量的情况来看,家庭人口少的农户更倾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村距离城市较远的以及村经济水平较差的样本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也更强。入股意愿对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决策影响显著,愿意以土地入股产业经营的农民相对土地自营的农民来说,在一定程度对土地的依赖较弱,因此,愿意以土地入股产业经营的农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率更高。

表2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影响因素的考察

注:***、**、*分别代表在1%、5%以及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回归标准误。下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有偿退出除要尊重农户意愿外,还要给予农户一定的补偿。而从农户视角对补偿金额诉求的考察,一方面可以了解农民对农地价值的认知,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上了解农民对土地的留恋态度与退出意愿强度。为了检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金额诉求与持有承包经营权意愿之间的关联性,在此以补偿金额诉求为被解释变量,以承包经营权持有意愿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需要说明的是,为剔除补偿金额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当补偿金额诉求大于20万元时,令被解释变量取值为大于但最接近20万元的数值,即21万元(2)之所以选择20万元/亩作为上限,原因在于从目前可以收集到的对农田占用的补偿资料来看,20万元/亩已是一个极高的标准,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明确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水田最高补偿标准为20万元/亩。。回归结果见表3中的列(1)。结果表明,不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倾向对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提出更高金额的补偿诉求。这一结果验证了农户的补偿金额诉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强度。基于两者的相关性,在此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金额诉求作为农户退出承包经营权意愿强度的代理变量,再次进行回归,结果见表3中的列(2)。结果显示,后辈从农期望变量显著且系数符号为正,即对农业发展权存在诉求、期望后辈从农的农户会提出更高的补偿诉求,这进一步检验了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的稳健性。确权变量虽然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进一步排除极端值,仅对给出价格在1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样本进行回归,OLS模型下的回归结果见表3中的列(3)。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农业发展权变量的显著性水平下降但财产权强化变量在5%的水平上显著,即确权影响了农户对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金额的诉求。为了进一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在此以农户退地补偿诉求的中位数,即8万元/亩为断点进一步构造被解释变量,当农户对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价格诉求超过或等于8万元/亩时赋值为1,小于8万元/亩时赋值为0。此外,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发现,对于没有给出具体补偿金额诉求的个别样本,均没有明确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意愿,在此应用回归预测法,将12位未给出补偿金额诉求农户的数据进行补充。在此转换下的全样本Logit回归结果见表3中的列(4),回归结果表明,农业发展权诉求及财产权强化变量均显著且符号为正,即对农业发展存在诉求的农户更倾向提出较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金额,财产权的强化也增加了农民对退地补偿金的诉求。以上回归结果进一步检验了在以补偿金额诉求衡量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强度的情况下,农业发展权诉求及农地财产权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

表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金诉求

(二)稳健性检验

农民对承包土地功能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承包土地作用价值的诉求。在给出“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两种选项的条件下,调查表明,有63.49%的样本农民认为农地主要的功能是保障,但也有36.51%样本农民认为农地的财产功能占主导,由此可见,农民对农地功能的认知已发生了分化。一般来说,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对立足农业发展的诉求。为了进一步检验农业发展诉求与财产权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影响,在此以农民对土地的功能认知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即当农民认为农地是农民的保障时令认知变量为1,而当农民认为农地是一种财产时令认知变量为0,被解释变量为有序转换下的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回归结果见表4中的列(1)。回归结果显示,农地功能认知变量显著且系数符号为负,即认为农地的保障功能占主导的农民,更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这也进一步说明,相对财产权诉求,农业发展权对农民承包经营权持有决策的影响更强。

表4 稳健性检验

以上回归中以对后辈从农期许来测度农民对农业的认同与立足农业发展的诉求,忽略了不同年龄农民对于立足农业发展经验以及认知预期的差异,一般来说,年轻的农民由于农业经营的时间有限,对其农业认同并将之转化为对后辈期许的测度或存在较大误差。基于这一疑虑,在此将总样本分为40岁以下、40岁及以上两个子样本再次回归,结果见表4中的列(2)和列(3)。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农业发展诉求对40岁及以上农民农地承包权的退出意愿影响显著,但对于年轻农民的决策意愿影响却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年轻农民从农经历有限,对未来从业期望尚未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因而选择过程中存在较大偏误。回归结果表明,农业发展诉求对于年长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影响更为稳健。以对后辈从农期望衡量农民立足农业发展权诉求状况是本研究新的尝试,其回归结果的可靠性也需要更多的检验。在此以农民对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政策安排的关注情况作为衡量农民农业发展权诉求状况的相应变量,再次检验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影响的稳健性。背后的逻辑为,期望立足农业发展、对农业发展权存在更大需求的农民对于农地政策特别是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一般也更为关注。调查时,中央对农村二轮承包期到期后的政策安排尚未明确,为这一变量的测度提供了条件。具体分析中,当农民选择关注二轮承包期到期后的政策安排时,赋值该变量为1,不关注时则为0。此外,上文研究表明,农户对退出承包经营权补偿金额的诉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强度,为了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在此以农民退出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金额诉求作为被解释变量。排除掉对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政策安排未明确表态样本的回归结果见表4中的列(4)。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承包权关注变量系数为正且显著,这表明对二轮承包期到期后政策安排更为关注的农户,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更为留恋,进一步检验了农民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其承包经营权持有意愿的影响。

五、补偿“菜单”的选择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的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收入与财产层面,还关系到生活的稳定与保障,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形式也存在不同的诉求。调查中,除了考察样本农民对补偿金额的诉求外,还给出了不同的补偿“菜单”,进一步了解农民的补偿诉求。对于补偿形式,调查中给出了只要钱、要钱和劳保(钱比选择只要钱少)、工作和劳保、钱和工作(钱比选择只要钱少)以及其他五种选项。调查结果显示,20.32%的农户选择了只要钱,31.59%的农民选择了钱和劳保,28.10%的农民选择了工作和劳保,17.62%的农民选择了钱和工作,2.38%的农民选择了其他。在排除了不会退出承包经营权样本农户后,选择仅要现金补偿的比例上升到了25.00%,选择要钱和劳保(钱比选择只要钱少)、工作和劳保、钱和工作(钱比选择只要钱少)以及其他的样本占比分别为26.95%、29.22%、16.56%和2.27%。从对调查结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样本农民对于补偿的诉求存在多样性,因此,单纯提供一种补偿“菜单”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

为了考察影响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菜单”选择的因素,在此首先以是否选择纯经济补偿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即当农户选择仅要钱时赋值被解释变量为1,否则为0。加入退地意愿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5中的列(1)。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具有退出意愿的农户更倾向选择纯经济补偿,可能的原因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农户其保障相对较完善,因此更倾向选择经济补偿。此外,由于在补偿方式选项中,不同选项反映出农户对保障的诉求存在一定的递进关系,为了更好地测度农户对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诉求的选择,充分利用样本选择信息,在此对被解释变量进行一定的变换,即当样本农户选择纯经济补偿时赋值被解释变量为1,选择要钱和工作时为2,选择要钱和劳保时为3,选择要工作和劳保时为4,在排除选择了其他选项样本后的OLS回归结果见表5中的列(2)。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退地意愿变量依然显著,说明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选择纯经济补偿的概率相对较高。回归到本研究主题,在此进一步检验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强化以及农户对农业发展权的诉求对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菜单”选择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5中的列(3)。可以看出,财产权属强化及农业发展权诉求变量并不显著,结合前文研究结果可知,承包土地财产权属强化以及农民农业发展权诉求对于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金额存在显著影响,但对补偿“菜单”选择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亦可理解为土地财产价值认知的提高将促使农民提出更高的补偿金额诉求,但对于何种形式的补偿,却并不受到土地财产价值提升的影响。而从农业发展权来看,本文定义的发展权是农民对农业认同下主动从事农业的意愿,因而并不能影响补偿“菜单”的选择。从以上回归结果中还可以看出,教育水平越高的样本,越倾向选择保障性补偿,可能的原因是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户相对更为理性,更希望获得土地权属带来的长远价值。此外,年龄变量显著且系数为正,理论上讲,年老的农民应该更倾向保障性诉求,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或因为在定义被解释变量时将工作也纳入了保障性诉求,部分老年人对工作的诉求并不强烈。进一步的统计分析显示,年龄越大,退出承包经营权时越期望获得劳保补偿。

表5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菜单”选择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优化土地配置,是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进而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本文利用对江苏等地农户的微观调查数据,考察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并重点分析了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属强化、农民农业发展权诉求对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选择的影响。研究表明,尽管大部分农户依然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20.00%的农户愿意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部分农户对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金的诉求在3万元及以下。可见,现阶段我国已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微观需求,并且部分农户的补偿诉求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回归分析表明,财产权诉求及农业发展权诉求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但相对来说,农业发展权对农户持有承包经营权的影响更显著。这一研究结论表明,农业成为有吸引力的行业并非不可能,并且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决策不仅会考虑当前的收益,还会考虑未来的发展。文章还进一步分析了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对补偿“菜单”的选择,结果表明,农户的补偿内容诉求存在多样性,承包土地财产权强化、农业发展权诉求与补偿“菜单”选择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大。

基于本文研究结论,可得如下政策启示:首先,正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需求,推进该政策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逐步集中,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期图景,目前我国也已具备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配置的条件,部分农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需求,因此应在总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宏观发展趋势及微观诉求,进一步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其次,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防止土地过度资本化倾向。尽管土地确权是土地改革的前提,稳定土地承包权是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必要举措,但本研究也表明,土地确权及财产权属的强化不但抑制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意愿,而且导致农户对退出承包经营权有了较高的补偿诉求。但从本质上来看,土地是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的,而不应成为资产投资甚至投机的资本品。因此,要在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同时,避免农业用地增值的炒作,使人们对农地的财产属性有合理的预期,这不但有利于农地资源的再配置,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再次,充分考虑农户对农业的认同,尊重农户立足农业的发展意愿,规避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风险。本文研究表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决策受到其对立足农业发展诉求的影响,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农民的现有非农化条件,还要考虑农民立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评估农民的退地诉求,充分尊重农户的退地意愿,防止退地过程中“翻烧饼”现象的出现,降低退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最后,建立多样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菜单”。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动因存在差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诉求也存在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过程,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到农户的保障性诉求,设计多种补偿“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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