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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追赃情形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2019-10-21常振北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效力抵押

常振北

“抵押权系以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权益为标的的他物权。”①我国的抵押权包括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当债权实现时,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未设定抵押的债权,此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刑事追赃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部门利用国家公权力,借助法定强制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置。民刑交叉案件的执行,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大难题。基于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和特殊性,以及诉讼程序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当涉案不动产上存在刑事案件查封时,很多情况下,即使是具有处置权的首封法院,也往往以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等待刑事审判结果为由,迟迟不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即便是案件首封和抵押权并存,部分执行人员仍心存疑虑,以各种理由回避处置问题,导致涉案不动产长期无法变现。这种现象的存在并非个例,却对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造成严重的影响和干扰。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涉及的主要是刑事案件处置上的优先性观念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并存时,权益保护的序位问题。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全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丰硕成果的背景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争议:刑事案件查封能否阻却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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