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刑法观看刑法解释
2019-10-21蔡亚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蔡亚鹏
摘 要:现在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形式理性,作为形式存在的法律,是从大量法律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在其还原适用于社会现实时,需要对法律作出解释。本文结合当前学界对实质刑法观和形式刑法观的探讨,以解释方法论为工具,坚持对刑法的实质解释态度。
关键词:实质刑法观;刑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古人云:“先王立法置条,皆备犯事之情也。然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无穷之情,则法之不及人情也。”这段来自《刑统赋解》的摘录,表述了在古代中国的刑事法规中的“法有限而情无穷”的矛盾所在。对于这一点,古今皆然,均为考量法律价值的命题。不同点在于,古代社会为尽可能多的体现刑律贯输的人之常情,往往引用类推解释和比附援引,从而克服成文法的缺陷。现在刑法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点,划清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分水岭,从而杜绝了类推的存在。虽然对我国刑法于97年变更之时,仍有学者代表少数派的声音,试图挽留类推制度于刑法之中的存在,但最终还是顺应世界刑法发展潮流,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立法技术的提高。97年新刑法颁行已14年有余,期间刑法解释学处于发展的繁荣时期,刑法学者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正所谓“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关于形式犯罪论和实质犯罪论之争在学界著作中也有所体现,主要表现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学说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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