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建构
2019-10-21何金玲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何金玲
摘 要: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但是,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依然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现阶段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成年监护的监护人辞任权、监护人报酬请求权、意定监护公证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方面,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意定监护;监护监督;报酬请求权
一、 成年监护制度理论综述
(一)监护制度概述
1.监护制度内涵界定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此可知,监护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制度的起源
监护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家父权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家父管理家庭的一切事务。但是,家父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或是疾病使其无法管理家庭事务。为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法设立监护制度,弥补家父能力的不足。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分为对未适婚人和女子的监护制度以及对精神病人、浪费人、未成年人的保佐制度①。监护的种类主要包括遗嘱监护、法定监护、信托监护和官选监护四种,罗马法的监护制度虽然年代久远,其规定的内容却很完备,对后世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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