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2019-10-21朱玉坤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朱玉坤
摘 要:现代的民商法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社会的进步性和适用性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平等意识、主体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合作意识是其社会进步性的具体表现;适用性,是指现代民商法文化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在具体的民商事活动适用,同时又是一种应用文化。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集中表现在执法顺序不利于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不能有效控制商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逐利性带来的社会风险。发达国家在近年来的的民商事立法中都融合了社会立法,这恰恰反映了民商法适用的这种局限性。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不断加快发展社会立法的同时,继续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并逐渐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适用性
近年来,中国大陆很多法律学者在研究和讨论现代民商法文化时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现代民商法文化毫无瑕疵,无所不能,主张继续适用;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主张建设和谐社会,现代民商法及其文化在应用过程中又似乎尽是缺陷,一无是处。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现代民商法文化同时具有先进性和局限性。只有深刻认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才能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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