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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委员会为例谈冤案中的制度责任与个人责任

2019-10-21闫倩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5期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为全面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包含五个部分,共计33条,主要内容分别为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本就该以审判为中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此次提出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强调,是在反思之前的诉讼活动没有以审判为中心。而在目前的制度下能影响审判的中心地位的最大因素可能就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依然是现在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官方强调其优越性在于可以先预先发现问题在审判中解决而这一点也是被诟病最多的地方,“先定后审”的行为让审判活动只是在走过场。审判委员会的民主集中制让司法机关转变成了行政机关,但于行政机关不同的是,行政机关在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后,可以找到负责人,而经过集体讨论造成的冤假错案往往难以追责,本文从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冤案的造成与个人责任两方面进行,进而得出在因政治原因无法立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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