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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与制度基础

2019-10-21石阳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5期

摘 要:2017年6月27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检察官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唯一符合条件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司法创新”,同时不仅全面促进了协调司法环境,也完善了相关环境制度规范。本文探讨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理原则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基础,理论基础。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原则

1.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特征。

(1)公众的内涵。公众是相对于个人而言,根据对语言海洋的解释,公众就是公众。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共”的解释是“属于社会,公众和公众”。牛经高级英汉词典中对“公共”的解读是公开的,与公众有关。或公共,公共,公共(特别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可的公众是指不确定多数的利益。实际上,公众的范围和数量难以明确和准确量化,无需明确和准确。只要范围是开放的,非封闭的,并且大多数数字是不确定的,它符合公众意识。

(2)利益的内涵。在中国的经典中,“利益”和“利益”分别存在,指的是利益并逐渐形成“利益”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对“利益”的解释也指某些利益。英文 interes:(好处)源自拉丁语Interesse(带副本),初衷是“中间”,指的是涉及的主题。因为“在里面”意味着关心。此后,它逐渐演变为兴趣,即“兴趣”。

(3)公共利益的内涵。鉴于“公共”和“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也是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概念类似,而且很难界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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