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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2019-10-21黄馨瑶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9年5期

黄馨瑶

摘 要:本文以法条为基准,结合《物权法》第2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场合,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多重买卖

随着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以轮船、飞机、车辆为标的物的交易愈来愈多,由于它们在物理及经济价值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在此类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更为谨慎。法律上将此类物统称为特殊动产,并对其物权变动方式进行了特殊规定。本文主要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进行理论分析,并对实践中存在的特殊动产多重买卖问题进行探讨。

一、特殊动产概述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法律上所指的物,是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的,不仅能为社会生活提供服务,而且还受到人类管理与控制的物质客体。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是各国民法对物的基本分类,而关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区分,各国间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如物理形态标准、价值大小标准、登记方式标准等,但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物理形态标准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

按照物理形态标准,动产指的是能够随便移动且移动行为不会对其构造产生影响的物品;不动产指的是位置不能发生移动的物品[1]。按照这一标准,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最重要的就是看物的位置是否可以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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