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019-10-21叶茂
信息技术时代·中旬刊 2019年1期
叶茂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后,由于上述規定,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的争议屡见不鲜。各地司法部门,为了防范劳动者为取得额外报酬恶意诉讼,也采用司法实践指导意见的方式,明确了一些不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本文以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为视角,探讨一个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后未签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问题的提出
试举一例:胡某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从事市场专员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通信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关于本案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胡某作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知晓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从未要求与通信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通信公司,应驳回了胡某的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另一观点认为,胡某担任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情节与通信公司无关,不能免除通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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