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离婚制度的变迁
2019-10-21高仰光宋见宇
新华月报 2019年13期
关键词:英国
高仰光 宋见宇
家庭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婚姻则是开启家庭生活的一把钥匙。正因如此,人类历史上很多宗教和社会意识形态都对以拆解家庭为目的的离婚行为抱以强烈的抵斥态度。尽管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并不能真正消弭现实之中人们对于离婚的客观需求,但是强调血缘和身份的社会体制始终难以从正面承认离婚行为的正当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婚自由直到近代才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一转变间接导致“个人”取代“家庭”成为全部社会制度的核心。相应地,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家庭变成了个人之间基于多重目的结成的合伙。英国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进入“现代”的国家,自18世纪开始引领全球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潮流,并且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都保持着领跑者的优势地位。在这一时间范围之内,英国人面对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不断给出创造性的解决办法,因而英国离婚制度的变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家庭观”的形成过程。
大概从12世纪开始,英格兰的婚姻案件完全由教会法院管辖,婚姻被视为男女之间的神圣结合而不可解除,婚姻可能因不满足成立要件而无效,但有效的婚姻绝对不允许废除,唯有死亡才能将夫妻分开。然而,日子过不下去的夫妻总是很多,就连国王亨利八世同王后凯瑟琳也陷于旷日持久的婚姻危机。由于亨利八世向罗马教廷提交的离婚申请迟迟不能得到教皇的批准,情急之下的国王竟然宣布脱离罗马教廷,创立英国国教,并授意新任命的大主教允许他与王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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