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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2019-10-21张扬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张扬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种形态”。本文结合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現状,就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探索。

关键词:第一种形态;基层运用;筑牢第一道防线

一、何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四种形态”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是监督执纪的基础,也是关键。因此,“第一种形态”秉持的是“治小病”“治未病”的理念,体现的是从小处着眼的方式方法,达到及时消除隐患的目的。

二、国企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表现情形亟待优化

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的主责单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然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因此,“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主体应是党员所在党组织。

《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45种表现情形,但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等国家政策的变更,表现情形亟待更新。

(二)实施主体心存顾虑,实施客体心有抵触

实施主体思想上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担心“红脸出汗”会破坏同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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