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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

2019-10-21朱丹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朱丹

摘要: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犯罪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而管教扣收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手段。管教的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执行者主要是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管教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将正确的观念和道德理念传输给犯罪未成年人来实现的。而收教则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实现的,执行者是国家的法律。收教不仅具有基本的教育性质,还带有惩戒的性质,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对于严重越轨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仅仅依靠家庭的教育往往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收教。下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过程中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的原因和受教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管教;收教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正向低龄化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挑动着社会公众脆弱的神经,同时也挑战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甚至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从而使国家强制收教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但是与降低年龄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加迫切。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体系并不完善,劳动改叫制度的廢止使得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矫正只能通过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这两种途径。对于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来说,监护人管教并不能起到效果,需要政府收容教养的方式才能完成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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