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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研究

2019-10-21简寨尔洛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简寨尔洛

当我们在探讨民法典的制定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商事立法的体例?不同的国家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完全一样的。

一、现有商事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三为单行的商事法律,即知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刚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以制定单行法的形式规范。

二、对于各种模式学者们的观点

(一)民商分立

范健教授认为,“要构建中国的商法体系,至少应当包含三个重要的步骤,即制定总括商法原则及一般规则的《商事通则》,完成现有法律制度的整理汇编,进而在条件成熟时编纂一部与《民法典》相呼应的《商法典》”。[1]范建教授还说到,[2]虽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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