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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

2019-10-21赵彩钰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非上市国有资产三板

赵彩钰

摘 要: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涉及持股股东为国有出资企业,则国有出资企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履行怎样的转让程序。实践中,因新三板目前总体的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新三板的市场价值发现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因此国有股份转让仍需以评估作为定价依据在地方产权交易场所进场交易。

关键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国有股份转让

一、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问题的引出

现在国家针对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转让问题,已经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等各项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针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涉及持股股东为国有出资企业,则国有出资企业股东转让挂牌公司股份的相关问题却一直并未出台相关具体规定。笔者经办项目中就遇到过某挂牌公司因对赌失败而面临大股东回购国有股东股份的履约问题。

二、挂牌公司国有股份的定性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因此,挂牌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即属于上述文件中的“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需要依据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流程

(一)非挂牌公司的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核心是转让价格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有违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标。对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也就是说,针对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除了应当经过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外,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产权转让必须进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主要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因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流程,根据国有持股比例的不同,交易主体需取得不同层级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批复或备案。

(二)挂牌公司的国有股份转让流程探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全国性的股权交易平台,其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股票交易行为推动实现市场上中小企业价值发现,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如果单纯从资本市场层次上说,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无论在挂牌交易的审核难度和资本市场层级上都低于新三板的,若要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份转让必须在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则无疑是弃高就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的资本定位。

那么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是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呢?针对本文开头提出来的问题,笔者咨询了某挂牌公司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获悉,目前挂牌公司国有股份是不能参照上市公司操作,即无法以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股票价格來确定其股份转让交易价格。

究其原因,从市场角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目前市场总体交易量并不足够活跃,股票流通性较弱,其公司股票价值发现职能并未完全释放。虽然挂牌公司的审计报告均需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才能出具,但现在新三板的成交量、投资者数量等市场交易活跃度的重要考量指标仍然距离主板有较大差距。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程序在新三板的交易程序中仍会作为股权交易价格的必要参考标准。从法律文本角度,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对特殊适用范围仅指明“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对上市公司的定义作扩大化解释和处理。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虽然是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市场,但鉴于其市场价值发现职能和市场体量与主板市场划等号之前,仍没有被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认可。

因此,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操作应参照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按照评估定价在产权交易中心挂售,交易双方敲定交易意向后,再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权完成股权交易和交割,这种处理方法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来说也确实是更为稳妥的选择。

四、结语

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上述交易方式虽然程序上可以保证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上却是把核心定价权和交易平台放在地方产权交易所层面,不仅增加了挂牌公司操作的繁琐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新三板作为全国股票交易平台的定位。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长期看待,核心和关键还是要寄期待于新三板资本市场层级和交易活跃度的提升,我们也期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尽可能简化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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