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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汀的完成行为式表述

2019-10-21武丽涛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奥斯汀

武丽涛

摘要:奥斯汀是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完成行为式表述”这一理论又是其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阐发的是“言即行”或者说“以言行事”这样一个思想。本文将从完成行为式表述问题的产生、概念的界定、遵循的规则、不恰当言辞错误、语法标准等方面展开论述,力求对完成行为式表述有一个较为全面和充分的认识。

关键词:奥斯汀;完成行为式表述;日常语言;言即行

“完成行为式表述”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阐述其言语行为理论具有先导作用。进一步说,这一理论不仅对于澄清我们在日常语言表达中的混乱和歧义等问题有显著作用,并且可以让我们充分意识到“言语”在日常交往中扮演的关键角色,让我们在进行言语表达时更加慎重。

一、完成行为式表述问题的产生

“完成行为式”可能是人们闻所未闻的一个新词,人们根本都不清楚它表示什么意思。但在奥斯汀看来,这个新词并没有表达比他所说的那些更多的意思,也就是说他所表达的意思仅仅限于他所说的。但为什么是这样呢?

奥斯汀认为以往的哲学家往往只关注那些或真或假的表述,这是唯一能使他们感兴趣的问题。但在我们日常语言表达中显然不只有或真或假的表述,还有一大部分是像祈使句、感叹句这样形式的表述,而哲学家对这些却丝毫不感兴趣。因此,当代哲学家便对这一态度提出异议。首先是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学派发起的“证实”运动,他们认为对于那些有真值的陈述,我们可以用经验来判定它们的真假,如果不能用经验加以证实,那么它们就是无意义的,这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对“形而上学表述”的无意义的否定。其次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学派发起的“语言用法”运动,他们认为之前所谓的“陈述”具有描述功能,描述的是事态或事实。而语言有多种不同的使用方法,有部分“陈述”可能并没有去报道或描述事实的目的,而仅仅是作为情感宣泄或愿望及意向表达的一种方式。人们进行陈述就好像是在做一种“语言游戏”。

奥斯汀认为这两场运动虽然存有缺陷,但在哲学领域却有革命性意义,而他对“完成行为式表述”也正是从语言用法的角度进行探讨的。

二、完成行为式表述的概念

作为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完成行为式表述”被他加以明确界定。奥斯汀认为:“我要讨论的是一种看上去像陈述(statement)的表述(utterance),并且我假设它们在语法上属于陈述,它们不是无意义的,而且既不真也不假。”也就是说,完成行为式表述是一种在语法结构上类似于陈述却不能判定其真假的有意义的表达。

首先,完成行为式表述并不是一种复杂的表述,而是一种“带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普通动词”的表述,因此对于它们的真假我们不可断定。比如我说:“我命令你奔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完成的仅仅是一个命令行为,表达的是我的一种意向,而不是一个与事实相关的陈述,因此不能断定其真假。其次,完成行为式表述在被做出时,做出入(或表述人)即完成了一个行为,这也就是所谓的“言即行”(Saying is doing)。表述人通过“说”所完成的行为就是“言语行为”(Speech act)。比如,当我说:“我和你打一毛钱的赌,一个月后你肯定长胖十斤”时,我便完成了一个打赌行为。而如果把我说出的东西看成是一种对那种无疑是被完成了的行为的报道,那就是不合理的(注)。“我们应该说,当我说出我的所做时,我实际上就完成了那個行为。”

由此可知,完成行为式表述是一种不可判定真假的、“说出即做出”的简单明确的表述,这类表述在我们日常交往中很常见,并且很重要。

三、完成行为式表述遵循的规则

奥斯汀认为完成行为式表述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不仅会使得表述人不能完成其通过表述所想要实现的行为,而且可能造成“不恰当言辞错误”。因此,他认为完成行为式表述应当遵循的两条规则是“人们所沿用的惯例必须存在并且为人们所接受”以及“我们旨在其中沿用这种步骤的环境必须与沿用这种步骤相结合”。

首先,我们进行完成行为式表述时必须因循一定的惯例,这种惯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并且为人们普遍接受。规则和惯例在很大程度上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并且其实我们对惯例并不陌生,比如在家庭聚餐时有“长辈先动筷子”的惯例,在排队打饭时有“先来后到”的惯例,在外国元首访华时有“鸣放礼炮21响”的惯例。总之惯例有很多,在日常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而人们若想使其行为奏效就必须沿用现存且为人接受的惯例。比如在当今的中国,路人甲和路人乙就买卖房屋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路人甲郑重其事地对路人乙说:“我将房子交给你”。于是路人甲认为自己已经把房子交给路人乙,并且二者之间的交易正式完成了。但很明显采取这样的方式是一定不会被接受的,路人甲应该和路人乙一起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简单说说而已。

其次,在沿用惯例性步骤的环境必须与沿用这种步骤相吻合,即完成行为式表述必须在合适的场合和环境下做出。比如,当基督教神父说出“我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你授洗”时,他所处的环境必须是圣洗圣事礼仪,而不能在除教堂以外的其他地方。此外,当他说出这几句话时就表明他已经具有的施洗人的身份,而如果他不是神父,那么他说出的这句话就不能算作完成行为式表述。

四、完成行为式表述的不恰当言辞错误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完成行为式表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如果违反了一定规则,如果违反了显而易见的简单规则,一种不恰当言辞错误就会出现,这也就是说,所论及的表述是措辞不当的。”其中的“不恰当言辞错误”具体来说就是“可能造成一个完成行为式表述不令人满意的种种方式”。也就是说,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按照某些特定的方式,不恰当言辞错误会造成完成行为式表述不能实现表述人想要达到的目的。奥斯汀将完成行为式表述的不恰当言辞错误大致分成两类,即“不奏效的错误”和“不真诚的错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不奏效的错误”。奥斯汀说:“如果我们不遵守任何一个规则,我们想要完成的行为就会毫无结果地落空。”这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遵守现存且为人们接受的惯例以及在适当环境下表述时,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比如在中国,一个国有企业的高管甲想要聘用一位国际尖端人才乙到他们公司。于是,甲和乙在公司的一个办公室内坐下,并且甲一脸严肃地对乙说:“我聘用你,你已经是我们公司员工了。”采用这样的步骤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在中国,劳资双方只有签署了劳动合同才能形成雇佣关系,而口头说的效力是微乎其微的,其只能表示高管有聘用的意愿而己。再比如,在2019年学校为新生举办的开学典礼上,需要请新生代表发言,我说:“请2016级哲学班的学委讲话”。但2016级哲学班的学委说:“我刚才已经说过了”。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意愿并没有实现。这或许是由于没有一条我能选择一个已经刚刚发过言的人再次发言的惯例,或者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2016级哲学班学委是我“选择步骤中一个不适合的对象”。再比如,在宿舍里,一个男生想要洗头,于是对舍友们说:“我用用你们的洗发水”;但没有人回答说:“用吧”,没人答应他的请求。在以上的例子中,表述人犯的共同错误是“不奏效错误”。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不真诚的错误”或“表里不一的错误”。奥斯汀说:“如果你不具有这种必要的思想、情感和意向的时候你使用了其中一种表达步骤,那么这就是对这种步骤的一种滥用,是不真诚的。”也就是说在进行完成行为式表述时,你的内心必须真诚,否则你的表述就不能完成你的行为。比如说,“我为你感到遗憾”这个表达是用来表达对某个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而感到的惋惜之情。如果当我为你的失败而幸灾乐祸的时候,我仍然说:“我为你感到遗憾”,这明显是不真诚的。再比如,我承诺帮你顺利登上珠穆朗玛峰,但其实我并没有这样的想法,而且我认为这并不可能实现,这同样是不真诚的。

当然,以上两类不恰当言辞错误只是奥斯汀列举完成行为式表述的诸多错误中的一部分,但却是最基本的两类。此外还有由“误解”导致的错误,比如“你可能没有听到我说的话,或者你可能把我要表达的意思理解成了别的意思”。而当你试图重新表达我所表达的意思时,你所说的话可能就是一种不恰当言辞错误。还有一种是在“不能负责”的情况下做出的表述,比如你在被坏人绑架时答应被释放后帮他们杀掉一个人,那么你这种表述就可以被看作一种被迫的、“不能负完全责任”的不恰当。此外,在我们进行表演或艺术创作时所做出的表述,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理解为完成了一种相应的行为,而应该考虑到做出表述的环境,否则会造成言语和行为的混乱。

五、完成行为式表述的语法标准

奥斯汀在异常兴奋地讨论了完成行为式表述及其不恰当言辞错误后,终于遇到一个严肃的问题,即“我们怎样确定或分辨出一种表述是还是不是一种完成行为式表述?”是否存在一个确定的语法标准来判定一个完成行为式表述的构成?最终,奥斯汀提出了完成行为式表述的两种语法形式(或标准):

第一种语法形式是:“它们都以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动词为先导”。首先它要求句子的主词必须是第一人称,而不能是第二人称或第三人称,即只能以“I”而不能以“you、he、she、it”的形式出现。比如,只能说“我答应…”,而不能说“他(或她、它)答应…”。其次,它要求句子主语必须是单数,而不能是复数,即只能以“I”而不能以“we、they”的形式出现。比如,只能是“我承诺…”,而不能是“我们(他们)承诺…”。再次,它要求动词的时态必须是现在时,不能是过去时和将来时。比如只能是“我答应…”,而不能是“我答应了…”。此外,它还要求语句必须是直陈式,而不能是转述式。比如,只能是“我承认…”,而不能是“我说他承认了…”。最后,其要求句子的语态必须是主动语态,而不能是被动语态。当我运用第二、三人称,或运用过去时进行表述时,我只是在描述一个客观事实或事态,而不是在完成一个行为,这两者的区分还比较清晰。

第二种是:“其组成部分也像这种形式普通,只是动词是被动语态且采用的是第二或第三人称。”比如,火车站的广播员会这样说:“准备上车的旅客们请带好随身物品(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bring your belongings with you)”。在这个句子中,使用的动词就是以第二人称和被动语态的形式出现的。

在经过反复考察后,奥斯汀认为即使有这两种语法标准作为支撑,也不足以区分所有的日常语句是否为完成行为式表述。而且,到最后奥斯汀发现,陈述语句完成的是陈述行为,完成行为式表述与陈述句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似乎表明他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无功的,但他又说肯定地说:“假如这些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徒劳无获的。至少,我认为如果我们充分注意到这些方面,我们就能澄清哲学中的某些错误。”

的确,奥斯汀对完成行为式表述的研究似乎在浪费功夫,但他所做的工作至少对于哲学的进步、对于修正人们在日常语言使用中的語法错误是有积极意义的。哲学家们所做的工作的确是复杂的,所以人们对哲学家经常会有一种倾向于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看法,但孰不知哲学家们寻求的正是一种将世界简单化的方法。可以说,哲学家们不是在寻找问题,就是在寻找问题的路上;不是在解决问题,就是在解决问题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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