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商业代孕行为的正当性
2019-10-21梁铭可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梁铭可
摘要:代孕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規范问题,更是政治导向问题,尖锐的争议导致我国代孕立法的踌躇不前,同时导致司法实践上的众多疑问。屡禁不止的代孕市场和立法的空白使得这一难题持续复杂化。而笔者认为绝对禁止代孕并非上策,法律的务实性质要求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而正确的规范。
关键词:非商业代孕;生育权;婚姻家庭
一、代孕行为与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重要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如果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将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进行转让,就是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表现。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表现为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绝对支配。就如魏振瀛教授认为:“在权利主体善待自身身体的同时,应该承认权利主体对自身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而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生命伦理学的演变,传统民法的观点也被不断冲击,例如血液捐献、器官捐献是否侵犯身体权的争议。各国法律也逐渐承认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细胞、组织和器官拥有处分权,允许甚至鼓励自然人通过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挽救他人生命。既然如此,子宫同样作为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通过演绎类比推理,也是可以作为处分的对象。身体权作为一种物质性的人格权,承认自然人对其身体的有限处分权是对自然人主体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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