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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2019-10-21

理财·财经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金融

四部门“亮剑”,市场经营主体发布金融类营销宣传必须要有相关金融资质。据央行官网1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分析人士指出,此项规定发布后,新金融和类金融机构的营销宣传将受到较大影响。

根据《通知》,从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来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同时要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国家金融与发展實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过去几年,少数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营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夸大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一些不实的宣传。一些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在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时候,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借助备案、核准等机制,拉上政府部门为其产品背书,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和乱象的存在,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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