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用户信息权益的竞争法保护路径研究
2019-10-21郑丽娜
传播力研究 2019年20期
郑丽娜
摘要:用户信息的保护依据现行法律作为隐私权进行私法领域的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产品的开发者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无法享有数据产品的所有权,用户信息的开发程度是用户与数据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用户信息具有竞争法属性,数据开发者、使用者对用户信息权益产生影响,将用户信息权益保护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建立用户信息可携权制度,借鉴经济学产权制度,协调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产业发展。
关键词:数据;竞争;SCP;可携权
一、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权益保护的研究演变
针对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权益保护的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状况的变化,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用户信息的隐私权保护。当网络社交成为公众社交的重要手段后,用户信息隐私保护成为当时的主要研究内容。这个阶段的研究主要侧重用户信息使用者对用户信息的防泄漏保护,而对于基于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产品以及基于数据产品展开的不正当竞争等并没有引起关注。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对隐私权范围的扩大性相关规定体现了该阶段的研究成果。
第二阶段:寻求大数据平台的权益 (数据产品)与用户信息利益的私权平衡机制。以“阿里巴巴诉美景公司案” “Facebook
案”等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代表,网络运营商对数据产品的法律权益、企业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豁免等问题纳入学者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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