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水到”才能“渠成”
2019-10-21贺斌
新华月报 2019年18期
贺斌
《企业破产法》出台13年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再起。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由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一提法,被解读为个人破产制度或将提上日程。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看来,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好时机,但个人破产制度要真正写进法律,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时机成熟
《方案》的落款日期是6月22日,就在此前一天,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刚刚结束了4项研究课题的征集申报工作。其中,“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课题交给了王欣新和他的研究团队。
王欣新透露,这个研究课题是为立法做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践调研,总结并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即将开始。从立法程序上来说,2018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如果通过调研立项,再列入五年一次的立法规划,那么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在王欣新看来,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或可通过《企业破产法》修订来解决,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作为修订中的一项内容,这样会相对较快。按照立法规划,《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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