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2019-10-21黄传玮罗玲
青年生活 2019年2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黄传玮 罗玲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我国婚姻制度日趋完善,保护的课体也逐渐增多,标志着法制社会的形成,但是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离婚率只增不减,但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背后都有着权利的侵犯,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也是更好的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更好的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诸多缺陷,急需完善。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 举证责任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比较狭窄,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能很好的体现立法目的,不能很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所以在主体范围上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这里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
(一)义务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一方,而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婚姻法未臻明确。第三者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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