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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结算问题

2019-10-21蒋旭枫

科海故事博览·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利润工程施工

一、因股权收购而引发的工程停工纠纷。

承包人为常州某一级总承包企业(以下稱承包人),发包人为某上市国有企业在常州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2015年2月,承发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并备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由于工期比较紧,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即安排人员进场进行临设的施工,并且安排进场了大量的模板木方(模板均为使用过的模板)。2015年3月,该工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截止2015年4月初,在施工塔吊基础时,发包人的现场代表电话通知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母公司股权有变动,要求暂停开工并在现场等待开工时间。其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承包人分别于2015年6月、8月发函要求索赔并要求开工,2015年ll月,承包人委托律师,律师陆续发了两份要求开工的律师函,而后又发了要求明确开工时间,否则将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在没有回复的情况下,以专用条款第七条,发包人超过三十天未发开工通知为由,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2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1200余万。(案号为(2017)苏0411民初580号)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是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合同和法律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相关的损失。所以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对守约方是比较有利的,在结算费用过程中能够占有一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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