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监察权独立运行需处理的几对关系
2019-10-21程超
大东方 2019年8期
摘 要:在2018年我国完成了第五次修宪,这次修宪最为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规定在“国家机构”中。根据第127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不仅需要受到合法性的要求,而且还会受到一定的政治与法律监督。监察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党的指导思想,而且要向人大汇报工作成果,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还要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要保障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能够独立运行就必须处理好几对关系。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监察权独立性
一、监察权独立运行的基本含义
第五次休宪增设了“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针对国家组织机构进行的最重大的调整,将全国人大领导下的 “一府两院”转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制”。本文旨在就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对比发现,该条第1款与第131条、第136条的表述方式几乎一样,第131条和第136条分别将“监察委员会”改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监察权”改成“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宪法把监察委作为与法、检地位相平行的一种权力机关。这三个机关,分别对应了监察权、审判权与检察权三种性质不同的职权,而且强调它们均是“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权力的独立运行是监察委员会的核心,这种“独立性”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的专门监察机关,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机关;并规定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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