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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柔性化发展

2019-10-21陈成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5期

摘 要:长期以来,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着良好的社会治理功能。从劳动保障监管案件统计数据中可看出,责令改正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大部分劳动监察案件行政处理的重要法律途径。面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形势,责令改正的自身灵活性和有效性,让其成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创新的突破口。

关键词:柔性执法、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

责令改正作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我国行政主体经常使用的执法手段,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是否必须针对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在理论层面,责令改正本身就包含着“改正”的意味,即把错误的结果改为正确的结果,而最终结果的正确性一般是由法律确定的。

在实践层面,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做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也应该集中于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层面的错误,而非在社会责任、行业道德等方面的错误。一方面由于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在做出时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应对责令改正的适用范围进行无法律依据的扩大。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劳动监察队伍,本身就存在人员不足、力量单薄等缺陷,实际上难以兼顾劳动违法行为以外的企业行为。因此,责令改正仅适用于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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