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要件构成的探究
2019-10-21黄国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5期
黄国淏
摘 要:目前我国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包含客观存在授权表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我国学界关于是否应再加入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纷争不断,主要学说分为本人过错必要说与本人过错不要说。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可以依照风险原则予以构建,并在考察表见代理构成的最后予以判断。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风险原则;过错
一、表见代理的历史由来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一)表见代理的历史由来
表见代理制度最早在1900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出现。在表见代理制度产生之前的 19 世纪末,商品生产还不太发达,社会中只存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一般均由本人亲自为之。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社会生產的解放,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物质丰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也变得空前活跃,以多样化交易形式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也变得日趋复杂。这些原因导致了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而日益频繁且多变的无权代理现象也随之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1]。
德国私法学者在20世纪初创立的外观主义方法论的是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外观主义,又称契约的客观理论:契约关系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是基于其所言而非其所想,契约因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其要约所指,系受要约人可合理理解的客观意思,而非要约人内心意思。本人以其行为形成有代理权之外观,纵有限制代理权之意思,亦属于其内部关系,不足以否定外表授权的存在,不影响代理关系的成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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