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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路径探究

2019-10-21解秀丽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社会治理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增加,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的潜在隐患,基层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预防与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其如何预防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任务依然艰巨。要想真正解决群体性事件对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带来的负面效应,首先应该准确认识到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新式特征以及一系列相关诱因,由此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类困扰。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发生机制,其行为主体对此类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有着不可逃避的责任。此外,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不和谐因素必然与社会系统内部构成要素是分不开的。在认清群体性事件何以发生之后,分别从机制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三方面为基层政府应对此类问题提供对策选择。总的来说,要想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基层政府首当其冲。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社会治理

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基层政府作为其末梢神经,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在享受现代化过程中带来的巨大紅利的同时,一些不稳定因素也在酝酿,直至膨胀,从而影响社会安宁,其中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正威胁着社会稳定,基层政府预防及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待提升。在探讨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体原因与社会系统内部的原因中,我们发现社会群体和基层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影响着其发生与发展,此外基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稳定、法治化的低水平、新旧政治文化的冲突和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要有效的处理群体性事件应从机制建设、基层建设和法治建设三方面选择相应的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多维特性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稳步加快,社会秩序日益稳定,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当前我国社会,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凸显,为了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从不同的利益取向出发,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在此背景下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各异,由此展示出全新的特点。

首先,利益诉求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越来越向往,这不仅局限于追逐经济利益,环境、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此外,诉求主体也呈现出一定的多元化。

其次,组织化程度比较高。近些年来,有一些群体性事件一改往常的随机性、松散性,似乎是在特定的领导人的带领下,有组织、有目的的进行游行示威甚至是打砸抢烧。比起那些随机挑事、没有明确目标的松散群体,这些经过事先谋划的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更大,更难以解决。

再次,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前两种主要特征的影响,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高难度困扰着基层政府。即使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合理性,但是其采取的行动却是不合理甚至是违反法律的。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会借机报复社会,跟风造势,这就大大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难度。

最后,表现方式趋于温和。群体性事件从发生的性质来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应该是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以2008年的瓮安事件为代表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出暴力性和非理性的特征。根据近些年的数据分析,人们的诉求方式更趋于理性,用法律维权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总体上来说,动辄打砸抢烧的现象得到克制,人们愿意采取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分析

就目前我国所处的新时代来说,稳定是深入改革、谋求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威胁,已然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得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稳定局面,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体方面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诱因,才能釜底抽薪。

(一)主体方面的诱因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后续的发展是多种行为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群体性事件的直接相关者、间接参与者,甚至是与此无关的社会成员,除此之外,还包括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以及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不足,这些主体方面的原因都会触发群体性事件。

社会群体对群体性事件的触发一方面是因为利益问题,包括利益诉求受阻和心理预期受挫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丰富,由利益所引起的矛盾冲突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破坏,利益诉求受阻,容易致使社会动乱。此外,心理预期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调节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理解。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人们的内心力量所指引的,当人们的需求和期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心理预期受挫,由此导致的悲观情绪会引发社会不满。另一方面就是那些不满社会群体的存在。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其后续发展,表面上看似是因为某一件特定的事件所引发的,其实不然,只是以这一事件为出发点,后续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积攒已久的矛盾接连浮出水面。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分为维权型与泄愤型两种,[1]某一群体性事件只是涉及其中特定的利益相关者,至于最后使事态发展壮大的是那些对社会结构或现存状态不满的社会群体为了泄愤而通过这一事件借机发泄不满。

基层政府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另外一方的主要构成,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及应对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基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应及时的发现问题并给予及时的制止。在社会平稳发展的阶段以及群体性事件处于初期时,基层政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加上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有些官员没有提前预料到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而置之不理,这样就必然导致基层政府的职能虚有其表。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后续强烈演变是部分基层政府行事不当所导致的。基层政府是最接近人民群众日常的国家行为主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政府往往采取消极对待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能拖就拖,自己能不动用力量参与其中就推脱掉的现象大有所在,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适得其反。

(二)社会因素方面的诱因

经济因素历来都是社会不稳定的渊源。当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平稳有效的运行时,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基本上是稳定的。与之相反,当经济发展不稳定、不平衡时,社会各领域、各层次的人们就会起来反抗,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一个社会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是否有序。如果政治参与的无序化得不到控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弊病,这些弊病由于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人们为了谋取更高的生活质量无疑的会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法倒逼政府为其谋利,这样就会诱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由于对此预防不力,使基层政府采取消极对待的方式,如此循环往复,影响社会安宁。

新旧政治文化的交替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的一系列价值判断与认知。人类社会的交替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政治文化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新旧政治文化之间必然有着不一致的方面,尤其是在基层,人们受着互不相容的政治文化的交叉影响,不可避免的要导致基层社会秩序的变动。

社会阶層结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分工逐渐细化,新兴的阶层由此产生,其和旧有的阶层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新旧阶层对峙的进程中必然的存在着利益问题,由此诱发群体性事件。一般状态下,社会结构变动速度越快,变动程度越大,社会群众的接受程度就越低,对新的社会结构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限。

三、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态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各种新态势若不能得到有效克制,将会成为我国基层社会稳定的隐患。基层政府要想高度发挥自己的防线作用,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对策分析。

(一)加强相关机制建设

首先,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事关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2]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可能是因为其不作为或乱作为,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其中政治腐败问题是重要原因。当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不满积聚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就极容易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所以,必须要健全我国权力监督机制,与此同时也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制止腐败。

其次,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基层政府要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其发生前做好相关的预警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更关键的是可以消除隐患。基层政府要适时地制定相关预案,使其中的人和物能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合理分配,有效配合,降低群体性事件的损失。为此,基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善于从社会的舆情中分辨出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因素,并将其遏制于萌芽之中。

最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当前,我国社会中人民群众的政治素养也有所提升,在此过程中,人民群众更加渴望政治参与,这样就使得原有的政治系统难以满足公民的需求,以至于民怨积累,最终诱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基层政府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公民能够有效地进行政治参与,这样才能更好的收集民意。

(二)推进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目前,基层治理的落后以及基层政府不能有效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着我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基层治理体系作为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化的重要标准之一,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要想稳住人民群众的心,就必须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为人民切切实实的谋幸福。因此,我国应该在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重点促进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

第二,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国共产党始终要为人民谋利益,基层党组织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能力建设,才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效维护社会安宁。

第三,深化基层政府行政改革。预防以及处理群体性事件,是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应该是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深化政府行政改革,保证政府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由此赢得民心,提升政府权威,这样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减少非理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第一,提高群众法治观念。法治社会下,人们虽有权进行政治参与,但参与的方式一定要合法。当前情况下,部分公民容易采取不理性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其诉求的合法性相互交织促使群体性事件变得愈发复杂。由此可见,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还有待提高,还不善于用法律武器来为自身谋利益,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让人们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第二,增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基层政府部门作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主体,其自身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要注重培养自己的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基层政府自身的政策不合法可以导致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行为不合法会使群体性事件升级恶化。

第三,依法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对于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少数不法分子不仅不能置之不理,而且应给予严重的惩治。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其中的非主要领导者进行耐心的教育,争取使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从而有所悔改,而对于其中的主要领导者要及时予以法律制裁,净化社会群体中的不良风气。

参考文献

[1] 莫岳云,朱申宝.危机生命周期框架下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协商式治理[J].长白学刊,2019(03):30-37+157.

[2] 徐浩,谭德庆,张敬钦,韩威.群体性突发事件非利益相关者羊群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J].管理评论,2019,31(05):254-266.

[3] 钟开斌.群体性事件风险治理:基于“能力—理念—基础”的分析框架[J].学海,2019(04):115-124.

作者简介:解秀丽(1996—),女,汉族,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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