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9-10-21张晓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张晓
一、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1、缺少专门的产品召回立法
2004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法律法规。2012年出台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强化了质检部门的调查取证权。201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于2016年开始实施。我国现阶段对该制度并没有太多的规制,缺乏关于汽车召回的专门立法,并且部分制度即使法律有相关规定也缺乏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落实。
2、缺乏认证缺陷汽车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首先,我国质检总局目前公布的用于认真缺陷汽车的检测机构,或多或少与制造商都有利害关系的存在,根本无法保证检测机构的中立性。检测机构就像中间商,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又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有车辆需要检测的时候,检测结构确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这样的检测是不公平公正的。其次,我国缺陷产品检测机构缺乏权威性。这些检验汽车的机构都不是专业的检测缺陷汽车的机构,他们同时也去检测食品和药品,所以专业性是无法得到保证的。
3、我国强制汽车召回缺失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质检总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让生产者召回缺陷產品。但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国家强制召回的体系。在资金上,我国缺乏财政支持;在技术上,我们缺乏专业的检测机构,也缺乏专业的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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