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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专题报道中的侵犯名誉权

2019-10-21呼江林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关键词:内容

近年来,随着电视新闻性专题栏目的不断产生,个别节目为片面追求收视率,不惜采用耸人听闻的题目,夸大其辞的评论以及假事实、假现场来吸引受众眼球。这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损害,于是关于新闻性专题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近年来也不断攀升。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签》(以下简称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某些新闻性专题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对此可以称为“内容失实”;其二,新闻报道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存在对此可以称为“评论不当”;其三,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评论不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此,正确理解“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是处理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方法权的关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提出笔者的管窥之见。

一、新闻性专题报道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的认定

1、内容失实。新闻性专题报道的内容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单纯的内容失实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只有该失实内容经传播后导致了被报道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损,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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