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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下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9-10-21李成娟刘荣义

中文信息 2019年10期
关键词:保护个人信息法律

李成娟 刘荣义

摘 要:在信息化的发展形势下,网络消费成为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与此同时,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发严重。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简单阐述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泄露途径,分析了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现状,并提出了几点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 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9)10-0265-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网络消费逐渐成为人们首选的消费模式。从当前各大电商平台交易额来看,网络消费已经进入千亿时代。就网络消费而言,消费者要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并要与交易平台绑定银行卡号,有时还需要实名认证。在此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有关权威调查研究报告表明,2016年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多达900亿元。近两年来,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长。因此,应当加强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泄露途径

1.概念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网民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给出的、存储于交易平台中的数字化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财务账号、个人网络习惯及个人文件数据,如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地址、银行卡号、电商平台账号、支付平台账号、网上交易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录像、照片等。

2.泄露途径

2.1主动泄露。主动泄露就是网民在网络中主动向商家、企业提供个人信息而造成的信息泄露。比如说在电商平台及支付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是进行网络购物时,主动提供姓名、生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而商家、企業若未尽到保护网民信息的义务,那么网民信息就很有可能被泄露。

2.2被动泄露。被动泄露就是不法分子借助某种手段非法窃取或售卖他人信息而造成的信息泄露。比如说随机发送垃圾短信、电子邮件,诱导他人泄露个人信息,或者是使用病毒、查杀木马恶意攻击他人PC端窃取个人信息。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现状

1.现有法律实操性不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对消费者信息保护及公民电子信息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内容太过广泛,没有给出具体的保护措施与信息泄露惩戒手段。所以,实际操作性并不强。

2.犯罪行为认定困难

刑法中对侵犯个人信息这一犯罪行为做了相关界定,并扩大了相关罪名的主体范围,也给出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仍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个人信息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无法定义个人信息。[1]另一方面,不同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存在明显的差异,难以对犯罪行为实行精准确定。

3.消费者难以举证

民法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但是,网络环境过于复杂,而消费者并没有较高的网络技术,所以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这就给举证带来了困难。所以,大多消费者会放弃走维权途径。另外,网络交易一般都是远程达成的,再加上电商平台对交易过程的保护,消费者几乎找不到侵权责任人。

4.未确认个人信息权

我国法律只确认了个人隐私权,并未确认个人信息权。前者指保护精神层面的利益;后者保护财产及精神的双重利益。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若将二者相混淆,不仅会对维权产生消极影响,也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法律背景下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措施

1.加强立法与司法保护

要法律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要对法律原则进行细化,也要注重提高法律制度的实操性。其一,加强立法保护,建立健全电商运营、企业线上经营及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法律制度,指出商家、企业及网络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赋予消费者信息查询、信息更正、信息删除与封存权利,严格要求商家与企业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2]详细划分网络个人信息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内容做具体界定,明晰信息保护范围,并制定信息泄露惩戒制度。其二,加强司法保护,根据实际诉讼情况简化诉讼程序,并建立健全小额诉讼与高额诉讼制度,以便及时处理信息泄露问题。另外,完善举证程序,合理分配举证职责,以保护消费者合理权益。

2.完善网络交易合同私法规制

涉及较多产品数量的网络交易通常受到交易合同的约束,而网络交易关系也由交易合同来确定。所以,可通过完善网络交易合同私法规制保护网络消费个人信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确定网络交易合同统一标准,在合同中指出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令禁止经营方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另外,完善援引合同制度,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求网络经营者在合同中标注消费者有修改、二次确认个人信息的权利,规定“若网络经营者单方面擅自修改消费者个人信息,则合同不对消费者有约束力”。[3]

3.树立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

主动泄露是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之一,信息泄露与网络消费者个人有直接的关系。在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树立网络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笔者认为,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主题的多元化线上法律宣传活动,如网络消费法律知识宣讲会、网络消费维权诉讼模拟表演、网络教育培训等,同时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教育功能,通过图书馆读书协会向网民发放网络消费维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手册,逐步树立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意识。

结语

当前我国有关网络信息维权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其实操性不强,对于非法使用或窃取他人网络信息的范围行为认定困难。而且,网络消费者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另外,我国法律中也未确定个人信息权。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网络消费者维权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同时,完善网络交易合同私法规制,树立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逐步实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智泓.从法律角度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8,13(1):44-46.

[2]柳苗.论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5):120-121.

[3]杨同宇,祁霞钰郡.私法视野下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4):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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