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
2019-10-21李敏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32期
李敏婷
摘 要:在“犯罪——被害”的过程中,我们往往更关注犯罪人的残忍行为与危害结果,但却忽略了被害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发生离不开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促进”,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形成了一种“刑事伙伴”的关系。在很多起案件中,被害人的反映、反抗激化了犯罪人的犯意,因此遭受了更为暴力的加害,甚至是二次加害。所以,探究了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的作用与责任。
关键词:刑事伙伴;被害人责任;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2.070
本杰明·门德尔松用“刑事伙伴”一词形容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绝大多数案件被害人对犯罪和被害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反映、配合、反抗等举止也许就造成了被害的发生。我们可以理解为被害人被期望以理性合理的方式打消、至少不要激化犯罪人的犯意,但事实上,人永远没那么理性。在案件审判中,正确审视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起的促进作用以及自身责任程度,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
1 被害人过错责任划分
门德尔松将此划分为六种类型:完全无罪的被害人、罪责较小或者疏忽的被害人、罪责同等或者自愿的被害人、罪责较大的被害人、罪责最大的被害人、伪装或假象的被害人。
其中罪责较小被害人一般是由于自身的轻信、无知使犯罪人获得加害机会,例如,在多数高校电信诈骗案件中,高校学生自身薄弱的防骗意识与信息保护意识,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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