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的有效性与再监督: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及其借鉴
2019-10-21吕永祥
党政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保障监察委员会有效和廉洁地行使监督权是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成该任务除了依靠监察委员会的本地探索以外,还可以积极借鉴以良好的权力监督效能闻名于世的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从权力监督视角出发,对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法律文本分析和运行过程分析可以发现,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提升权力监督效能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保障监督权运行的有效性与对监督权进行严密的再监督两个层面。鉴于此,监察委员会要充分释放其权力监督效能,就需要从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和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符合有效性和廉洁性标准的新型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关键词〕监督权;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753.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5-0081-11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权力监督是贯穿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逻辑主线。2019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2019年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时,首次将监督单独作为一个方面来部署,强调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1〕这充分彰显出监督权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提升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效能,除了立足于各地监察委员会的实践探索以外,还可以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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