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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构建路径

2019-10-20张晓亮

广告大观 2019年7期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学应用型

摘要:让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做到具体务实管用,有明确地方特色和精细化教育应该是今后提高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路径和主要目标。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新的要求,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向往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构建

做好新时代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工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因此一系列事关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重要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下列建议:

一、坚持师范性和实践性的结合

法学教育本身就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同时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政治属性是法学教育工作首要性质。坚持师范性和实践性的结合,我们强调的坚持建设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首先是指确保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师范方向,就是把师范性和实践性,转换成教育的语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形式,把师范性和法律法规的实践性体现出来,努力使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过程和内容符合师范要求和实践精神。

二、应确立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具体类型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律依据的时代。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整体体系的完全备。随着我国法治国家进程的逐步前进,新的时代任务对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也就提出新的任务。当前,针对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类型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下面五个方面:适应经济发展新状况,提高速度的同时抓好高质量法学教育;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围绕具体民生和社会问题抓好市民法学教育;制定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环保法学教育要;着眼于国家安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立足于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好地区协调法学教育。有了这五个方面的重点,再结合本地实际,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工作。虽然里面涉及大量法律问题,但是有了明确的主攻方向,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新的要求,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这种新的向往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就要求省级人大把政策、国策和人民期望通过法学教育详细具体化,把“最后一公里”落实好、落实到位。

三、从质量上保证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成熟性。

目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于国家基本法和普通法,结合地方实际,着眼于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提高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细致化水平,重点解决普通法某些具体规范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因为宏观性而“吊在半空”的问题。但也要看到,某些地方还存在为了法学教育而法学教育、照抄照搬等现象,这种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浪费了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资源。因此,从根本上提高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质量,确保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成熟性关键是要真正做到科学法学教育、民主法学教育、依法法学教育。同时提高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率,与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某些差距,比如仍存在简单重复上位法、单纯借鉴相邻省市具体法学教育等现象。

我们知道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要求可实施性、具体补充性、实践探索性的功能,必然需要我们做到一切从地方实际出发,坚持地方具体问题的导向,实现法学教育的条款设计与具体情况精准衔接。让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做到具体务实管用,有明确地方特色和精细化法学教育应该是今后提高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路径和主要目标。地方特色就是体现地方的特点,体现地域的特征,体现地方各自的人文特色。精致化就是可以制定几条就立几条,地方的法学教育理念要明确、地方的法学教育选题要精确、地方的法学教育过程要完备、具体的法学教育内容要准确、地方的法学教育体例要精炼、地方的法学教育团队要务实,这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成为依据。

四、地方师范院校应该发挥法学教育主导作用

法学教育工作中,地方师范院校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就十分关键。地方师范院校发挥法学教育主导作用,最主要体现在发挥地方师范院校在确定法学教育需求、组织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法案起草、乃至审议法案中的主导作用。具体来说:

在确定法学教育需求时,符合具体法学教育需求;在组织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过程中,涉及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教育方面,应该是由各个地方师范院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教育实践活动。

五、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权限困境需要破除

针对某些地方现有法学教育权限范围太小、法学教育余地不足,建议给地方更大的法学教育空间。对此,全地方师范院校正在研究这一问题,将适时考虑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要求的建议。我们总的指导性要求是坚持遵守法律,发挥中央和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两个积极性,保证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同时,给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一定积极权,合理划出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的边界,有利于维护中央和地方的法学教育统一。

目前,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中关于行政手段的运用,我们要求法律需要一个统一的原则和规范,如果法律调整比较集中,地方就感觉到主送性受限,但是宽度太大,又容易在造成法律体系不统一,主要还是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尺度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冯洋:论地方师范院校应用型法学教育权的范围——理论与比较分析的双重视角[J].行政法学研究.2017(02).

[2]  顾建亚:美国法学教育冗余问题探析及其中国借鉴[J].时代法学.2019(02).

[3]  任正东:法学教育权下地方师范院校法学教育权限问题研究[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

[4]  李店标:地方师范院校法学教育质量提高的逻辑理路[J].理论导刊.2018(07).

作者简介:张晓亮,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师,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學教育学。

(作者单位:白城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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